中古時期——禮法並用2(2 / 3)

常景 字永昌,河內溫縣,今河南溫縣人。北朝魏法學家,律學博士出身。曹魏以來之律學博士多為刑名家。參與製定了當時北魏重要法典《北魏律》。

熊安生 字植之,長樂阜城,今山東交河人。北朝經學家,北學代表人物之一。通五經,精《三禮》。北齊時,任國子博士;後入北周,官露門學博士。沿襲東漢儒家經說,撰有《周禮》、《禮記》、《孝經》諸義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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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曾經頒布租調令,以發展經濟,壯大國力,但遭到了霸占大量土地的豪強地主們的不滿,其中就有曹操的堂弟曹洪在長社縣的親信張衝等七家。

曹操聽後,狠狠地批評了曹洪:“國家的法令必須人人遵守。身為國家重臣,更不能縱容自己的親信知法犯法。你是我的堂弟,更應該帶頭執行法令。念你跟隨我多年征戰,立下汗馬功勞的分上,也就不再追究了。希望你接受此次教訓,以後再不要犯枉法之錯。”

最後曹洪心服口服。

隋朝法律儒家化日漸深化

隋朝接受漢朝以來的“德主刑輔”原則作為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法律儒家化日漸深化。

儒家學說作為法律製定和執行的指導思想,滲透在立法、執法活動之中;同時,凝聚儒學精神的各項製度逐漸定型。

隋朝立法活動中產生的《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出了重要貢獻。

581年,隋文帝楊堅建立隋朝,完成了統一。隨後,他命高熲等人參考北齊北周舊律,製定法律。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

在製訂和完善《開皇律》的過程中,隋文帝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他建議,北齊北周舊律的死刑當中,已有絞、斬,完全沒必要另外再設“梟首”“擐身”等極端慘烈之刑。他還建議將流役6年刑改為5年,徒5年刑改為3年。

針對前朝審判官濫用刑訊、隨意運用拷訊方式導致冤案泛濫的現象,隋文帝對於拷訊的用具、數量、方式等,均作出相應的規定,包括拷訊總數不得過200、杖訊過程中不得更換行杖人等。

隋文帝的指示在《開皇律》得到了體現,刑罰不再像南北朝時那麼殘酷,已經明顯的儒家化了。但其中的嚴刑止奸導致一些被誘惑犯罪、被誣陷的案件發生,而且還導致輕罪重罰現象。

針對這些,後來的隋煬帝采取了一些重德治、寬刑罰的措施。總的來說,封建王朝的法都是在維護自身統治利益的前提下建立的。

《開皇律》共計12篇,500條。其篇目和內容是:《名例律》是製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律》是關於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方麵內容;《戶婚律》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律》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律》是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製權的法律;《賊盜律》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的法律;《鬥訟律》包含了鬥毆和訴訟的律條;《詐偽律》是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歸類了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律》是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麵的內容;《斷獄律》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麵的內容。

《開皇律》體例主要仿照《北齊律》,但按照當時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一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衛律》改為《衛禁律》,《婚戶律》改為《戶婚律》,《違製律》改為《職製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從而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二是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三是是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我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經過對《北齊律》的修改,《開皇律》設計出12篇,標誌著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我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12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開皇律》的刑罰製度在我國整個刑罰製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與《北齊律》相比,《開皇律》刪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罪1000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第二,《開皇律》的死刑種類隻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梟首等慘無人道的死刑種類。

第三,《開皇律》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第四,《開皇律》在繼承北朝刑罰體係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第五,《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製五刑體係,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係與殘酷的奴隸製五刑相比是一種曆史性的進步,順應了我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封建製五刑一直為後世曆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基本製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

《開皇律》將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製度以後,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成為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製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我國曆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對我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開皇律》還通過“議、減、贖、當”製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係列的法律特權。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製度,是融彙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製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製而成的。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係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製定了法律就要確保執行,所以隋朝同樣建立了相應的司法製度。

隋朝中央司法機構以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禦史台主監察之職,都官省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一般由專司監察職責和法律監督職責的禦史對於違法犯罪的各級官吏進行糾舉。

地方司法機構仍由州、縣行政機關兼理司法審判,同時設立一些司法佐吏,名稱與戶曹參軍、法曹參軍等。在實施監察、糾舉的監察官之外,地方行政長官對於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官民犯罪行為,承擔監管和提起訴訟的責任。

地方各類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官府提起訴訟。首先向州、縣基層司法機構提起。在地方機構不受理的情況下,可逐級向上級機構提起,直到京城向中央司法機構和向皇帝提起。

各級司法機關在受理訴訟案件時,實施拷訊的方式,但有嚴格的規定。

隋朝規定了嚴格的死刑判決審核程序。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實施最嚴格的判決審核程序。死刑案件判決後,須報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複核,並最終由皇帝親自批準後方可執行。

592年,隋文帝發布詔令,所有死刑案件均報請大理寺複核,並由都官省上奏皇帝批準。595年,又進一步嚴格程序,對於死刑案件的執行,必須上奏皇帝3次方可為之。

為了使法律得以有效貫徹和實施,隋文帝整頓吏治,任用了一批執掌司法審判和監察的官吏,要求他們在審斷案件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這些嚴格執法的官吏,秉公辦事,甚至能夠針對皇帝的錯誤意見據理力爭,如趙綽、柳彧等。

對那些官吏玩忽職守、越規違法甚至收受賄賂的執法人員,隋文帝采納法家“重刑治吏、嚴刑止奸”原則,派人專門暗訪、巡查,一旦發現官吏收受賄賂,不論情節如何、數量多少,一律處斬刑。

為了打擊包括強盜、搶劫等財產犯罪,隋文帝鼓勵民眾告發財產犯罪,並規定對於告發之人,將賞給所沒收的罪犯家庭財產。

隋文帝為隋唐時期封建法律的成熟化做出了貢獻。

[旁注]

隋文帝楊堅 (541年~604年),鮮卑賜姓普六茹,小名那羅延。隋朝開國皇帝,諡號“文皇帝”,廟號高祖,尊號“聖人可汗”。他統一天下,建立隋朝,並開創了“開皇之治”,使我國成為盛世之國。隋文帝時期也是人類曆史上農耕文明的巔峰時期。

高熲 (541年~607年),一名敏,字昭玄。渤海蓚,今河北景縣人。隋朝傑出的政治家,著名的戰略家、謀臣,隋朝名相。曾奉命與鄭譯、楊素等修訂刑律,對舊律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進,後來製定新律,奏請頒行。在隋朝立法活動中貢獻不小。

蘇威 (534年~623年),字無畏,京兆武功,今陝西武功人。隋朝宰相,尚書右仆射。蘇威很有才能,曆任要職,與高熲參掌朝政,齊心協力輔佐隋文帝。政刑大小,均參與籌劃。文帝修訂隋朝典製,律令格式多為蘇威所定。

隋煬帝 (569年~618年),即楊廣,一名英,小字阿麽。隋文帝楊堅、獨孤皇後的次子,華陰,今陝西華陰人。隋朝第二代皇帝,唐朝諡“煬皇帝”,夏王竇建德諡“閔皇帝”,其孫楊侗諡為“世祖明皇帝”。在位期間濫用民力,導致了隋朝的滅亡。

奴隸製五刑 是指我國奴隸時代長期存在的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法定刑。這五種法定刑由輕到重,構建了我國早期法律中完備的刑罰體係。

八議 我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製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和議賓。“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趙綽 隋河東郡,今山西省永濟縣人。趙綽在隋朝以執法不阿而名世。趙綽秉性正直剛毅,在時以明幹見知,職任內史中士。隋文帝時,趙綽因清正剛直升為大理正。大理寺是隋朝司法機關,而大理正就是大理寺的長官。

柳彧 字幼文,隋河東解,今山西運城人。柳彧以正直聞於朝。曾將自己所知刺史的—些不法行為奏報隋文帝,隋文帝對此非常讚賞,並據其奏議處理了一些不法刺史,從而對當時的吏治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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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主張執法應該不論貴賤,一視同仁。他的兒子秦王楊俊背著他在外麵建造了一座華麗的宮室,他知道後不但撤了兒子的職,還把他關了起來。

這時,很多大臣都來為楊俊求情,都說秦王是皇子,應該享有一些特殊權益,但現在被關押起來,這樣的處理過重了。

隋文帝卻說:“我是一國之君,不隻是幾個孩子的父親。所以我隻能按照刑律辦事。照你們說的,難道要大理寺為皇子們再製訂另一種刑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