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禮法並用1
秦漢至隋唐是我國曆史上的中古時期。秦朝創立了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法律製度,結束了我國奴隸製的曆史,開辟了我國封建法製新時期。
漢朝法製既用法家之法,又用道家思想,並輔以儒家思想為法製指導思想。從漢武帝之後,儒家思想成為了正統思想,並輔之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對此後曆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
後來的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無不逐漸使法製儒家化。這種剛柔相濟的法製之道,鮮明體現了我國中古時期禮法並用的特點。
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體係
秦始皇是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法律製度的創立者。他繼承和發展了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在立法上,除了注重製律外,還注重做到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以此完善法律體係。
這一做法被後世大多數統治者所繼承,從而形成我國古代立法的一大傳統。
秦始皇是法家思想的崇拜者。法家思想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以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製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法製建設的指導思想。
在這一思想指導下,秦朝統治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律體係,維護其封建統治。
秦朝法律體係包括立法原則、法律形式、立法活動、訴訟製度、執法機構的建立等幾個方麵內容。
秦朝立法原則包括三個方麵的含義:
一是法令由一統。這有兩層意思,其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
二是事皆決於法。其實這本來是戰國時新興地主 “以法治國”的主張。秦朝建立後,仍以此作為指導,加強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是以刑殺為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其二是嚴刑重罰。這是商鞅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這樣幾種:
一是律。這是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二是令,即製和詔。當時的命、製、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三是式。指的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的程序、文書程式以及對司法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
四是法律答問。這是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此外還有程、課等法律形式。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經濟立法等其他方麵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麵,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製定了不同的刑罰種類及犯罪種類。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則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區分有無犯罪意識;區分故意與過失;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處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對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
秦朝屬於封建社會初級階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隸社會以來的刑事法律製度,同時秦朝統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義”,主張“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殘酷。
秦朝刑罰的種類包括死刑、肉刑、勞役,以及遷、貲、誶等刑罰。
對於犯罪的種類,秦朝法律規定的有:
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錢並撤職,永不敘用。
誹謗與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語”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盜竊罪。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賊殺”、“賊傷人”的規定,這種行為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盜徙封罪。偷偷移動田界標誌。
以古非今罪。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製度。
妄言罪。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投書罪。投遞匿名信。
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
在民事立法方麵,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契約、婚姻等。
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人民要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製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製的進一步發展。
秦朝債的法律關係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對於借貸契約,秦律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秦時取消良民和賤民身份地位的限製,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在其他立法方麵,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製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製和管吏管理製度,以後曆代王朝的有關製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比如確立了皇帝製度。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
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麵的法律有秦簡《田律》。秦始皇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製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製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還建立了訴訟製度。秦朝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禦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
秦朝訴訟程序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殺傷他人或者盜竊他人,是公室告;子女盜竊父母,父母擅自殺死、殘傷、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
對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須受理,對於非公事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如果控告人堅持告訴,還要追究控告者的刑事責任。
秦朝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理方法和步驟大致是:聽取當事人的口供;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冤”,可以請求再審。請求再審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朝從中央到地方設置各級官吏,以保證法律得以有效實施。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禦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分別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