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建章立製1(3 / 3)

鑄刑鼎一事在晉國影響極其深遠,標誌著晉國執政官權威的嚴重下滑,國家離心力的加劇。當晉侯不再是一國之重心,正卿尚且可取而代之。如今正卿的權威也必須受到趙鞅法律的監視與鉗製,晉國的向心力受到更為嚴重的削弱。

晉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時代一去不複返了。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晉國鑄鼎公布成文法事件,在當時引起社會各界的轟動,造成世人喋喋不休的議論,同時,也遭到了士大夫的強烈聲討。

從晉國的叔向和士大夫的反對,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麵對巨大壓力。

其實,公布成文法與反對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時期新舊勢力之間的一場論戰,也是“法治”與“禮治”的較量。盡管“鑄刑書”和“鑄刑鼎”分別遭到守舊勢力的反對和非難,但是,公布成文法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

事實上,成文法的公布也確實收到了積極的效果。在鄭國,隨著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社會治理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了,大眾歡迎,犯罪案件也大大減少了。

與此同時,子產的改革措施給人們帶來了超過以前的實惠,田地產量增加了,生活變好了,人們由怨恨變成了擁護。

在晉國,鑄刑鼎之後,晉侯已經不再是一國之重心,而正卿雖然可以取而代之,但其權威也必須受到趙鞅法律的監視與鉗製,同時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眾輿論的監督。

而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趙鞅向舊的宗法製度發起猛烈衝擊,嚴重動搖和瓦解了奴隸製的基礎,加速了晉國封建化的進程,其影響甚至波及我國曆史發展的整個過程中。

春秋時期確實是一個大變革的時代。在晉國趙鞅鑄鼎公布成文法之後,公元前501年,鄭國大夫鄧析也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簡上公布出來。史稱“竹刑”。

從當時的情況來看,作為公布成文法的方式之一,“竹刑”符合“法律透明”這一時代要求。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查閱、依照和流傳。

“竹刑”最初屬於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鄧析雖然因為“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製”,被鄭國執政駟歂處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認可,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因為鄧析撰寫的《竹刑》,作為刑書原本沒有什麼法律效力,但被駟歂采用後,真正具有了實際的法律效力。

與子產等鑄刑鼎一樣,鄧析作“竹刑”也是法家先驅者製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於世的一種重大舉措,是對奴隸製的禮治的否定。

在當時,鄧析比子產還要激進,他對子產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滿,甚至對於子產的鑄刑書也多有批評,於是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將其刻在竹簡上公布出來。

“竹刑”的目的是要改變鄭國的舊製,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禮義,也不接受當時國君的命令,這體現了新興地主們的意誌。

鄧析還聚眾講學,向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他家門口擠滿了要求普法的百姓。他還幫助別人訴訟,被稱為我國曆史上最早的律師。

在訴訟的過程中,他敢於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在他的倡導下,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對當時的統治者造成嚴重威脅。

繼子產、子大叔而任鄭國執政的姬駟歂對付不了這種局麵,於是殺其人而用其法,可見其“竹刑”的合理性。

“竹刑”、“刑鼎”均已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春秋時期製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我國古代法製改革的一次重大勝利,是春秋時期社會變革的深刻反映,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它打破了貴族階級對司法的壟斷,結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狀態,使法律走向了公開化;限製了貴族階級的特權,體現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重大進步。

同時,公布成文法為此後的封建成文法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並標誌著以封建社會關係為內容的成文法律體係開始走向我國法律的曆史舞台,在我國漫長的法製史中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旁注]

子產 名姬僑,字子產,又字子美,世稱公孫僑、鄭子產。生於春秋後期的鄭國,即今河南省新鄭市。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鑄刑鼎公布成文法,為我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第一人,在當時的鄭國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法製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趙鞅 名誌父,時人尊稱趙孟,史稱趙簡子、趙簡主。諡號“簡”。春秋後期晉國的政治家,軍事家,外交家,改革家。戰國時代趙國基業的開創者,郡縣製社會改革的積極推動者,先秦法家思想的實踐者,與其子趙無恤,即趙襄子並稱“簡襄之烈”。

鄧析 (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學”創始人。與子產同時,名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他是代表新興地主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叔向 姬姓,羊舌氏,名肸,字叔譽,因被封於楊,今山西洪洞縣,故稱楊氏,又稱叔肸、楊肸。春秋後期晉國賢臣,政治家、外交家。以正直和才識見稱於世,留下了一些重要的政治見解和政治風範。曾達成晉、楚兩國的弭兵會盟,緩和了當時的形勢。

範宣子 祁姓,範氏,名匄,其名範匄;因範氏為士氏旁支,故又稱士匄;史稱範宣子。春秋時期晉國人。其曆史功績突出體現在刑法建設方麵。他的“範宣子刑書”被趙鞅鑄在鼎上,公布於眾,被公認為我國古代第二次公布的成文法。

正卿 春秋時部分諸侯國的執政大臣兼軍事最高指揮官,上卿兼執政卿於一身。如晉之趙盾,楚之令尹,魯之東門襄仲,權力僅次於國君。但也有部分諸侯因政體不同,未設正卿一職。例如鄭以罕虎當國,公孫僑為政,即子皮為上卿,而子產為執政卿,子產則不可妄稱正卿。

子大叔 姬姓,遊氏,名吉,字大叔,其名遊吉,世人尊稱子大叔。春秋時鄭國正卿,政治家和外交家。公元前522年繼子產執政。長於辭令,多次出使晉、楚大國,為政先寬後猛。子大叔的多次外交活動中表現出的敦厚、持重的政治風采而深得世人尊敬。

法製史 通常將法律史等同於法製史。法製史是研究法律及相關製度的發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科學。狹義的法律史僅著重於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廣義的法製史所包含的範圍較廣,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關製度以及法律實行的情況外,還包括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閱讀鏈接]

鄭國有一年發大水,一個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屍體,富人家屬去贖屍體時,他要價很高。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出主意。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隻能將屍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

於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屍者了。得屍體的人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屍體了。”

鄧析的兩個回答都是正確的,反映出他已經具有法律層麵的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