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主張處罰那些不慈孝父母,驕橫鄉裏,不遵守法令的人。他多次強調:不準聽淫亂的言辭,不準造淫亂物品。對有違犯君令的人,要分別給予處分,以達到“政成國安”的目的。
通過“三選”,大批有德行有才能的人才源源不斷地被選出來,有勇氣、有體魄筋骨出眾的人才也被選出來,官員不斷得到補充,保持官員隊伍的健康發展,對國家的長治久安關係極大。
總之,管仲在立法時著重兼顧“富國”與“富民”兩方麵。他這樣立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但是那種原始的古典的民本思想給民眾帶來了較多的實惠,也正因為如此,齊國才得以成為當時最強盛的大國。
孔子曾稱讚管仲說“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就是說,要是沒有管仲,我們都會披散頭發,左開衣襟,成為蠻人統治下的老百姓了。
[旁注]
管仲 (約公元前723年或公元前716年~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史稱管子。生於春秋時期的潁上,即今安徽省西北部。周穆王的後代。諡號“敬仲”,故又稱管敬仲。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和軍事家。他憑借自己的才能,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第一霸主。有“春秋第一相”之譽。
薑尚 (約公元前1156年~約公元前1017年),也稱呂尚,名望,字子牙或牙,俗稱薑太公,因是齊國始祖而稱“太公望”。生於商周時期東海海濱,即今安徽省臨泉縣。我國商周時期政治家、軍事家和謀略家。他的統軍和治國方麵的才能,被千古傳頌。
稅率 是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數量關係或比例關係,是指課稅的尺度。在秦以前,國家財政與王室財政基本上沒有分開,財政收入都歸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
公田 不同時期有不同含義。春秋末期,諸侯國君占有的稱公田,地主占有的稱私田。私田主人控製私田產品,不繳納給國君,而且改變了原有的剝削方式,這樣耕種的人就轉化為封建農民,私田主人就轉化為封建地主。
鹽鐵官 古代掌管鹽鐵的官員。鹽、鐵是我國古代專賣立法的最主要對象。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立鹽鐵官,專項管理國家鹽鐵業,鹽、鐵由國家壟斷經營。
貝朋 古代串貝而成的貨幣。相傳五貝為一朋,一說兩貝為一朋。貝殼、貝幣可以說是我國使用時間最早而且延續時間最長的一種實物貨幣。古人使用貝幣,多用繩索將它們穿成一串,所以一串也成一單位。貝幣最早的貨幣單位為“朋”,即10枚成一串,兩串為一朋。
齊桓公 (公元前716年~公元前643年),薑姓,呂氏,名小白。春秋時齊國國君。在位時期任用管仲改革,使國富民強,九合諸侯,一匡天下,成為春秋時期的第一個霸主。桓公晚年昏庸,信用易牙、豎刁等小人,最終在內亂中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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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晚年時身邊有易牙、豎刁和開方3個佞臣。齊桓公曾開玩笑說想嚐嚐人肉的滋味,易牙就把自己親生的兒子蒸了;豎刁為了達到能親近齊桓公的目的,自己做了閹割;開方本是魏國的公子,為了表示對齊桓公的忠誠,15年不回魏國見父母。
管仲對這3個諂媚小人的意圖了如指掌。齊桓公想從3人當中提拔一個接替管仲的相位,管仲堅決反對。
可是管仲一死,齊桓公便讓這3個奸佞小人掌握了朝廷大權。終於害人害己,落了個異常悲慘的結局。
我國古代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時期的法製變革,主要體現在公布成文法方麵。
如鄭國的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公布於眾,史稱“鑄刑鼎”;晉國的趙鞅把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鄭大夫鄧析自行修訂的“竹刑”,在當時影響很大。
公布成文法活動是我國法律史上一次劃時代的變革,在我國古代法律史上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春秋時期,是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這是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公布成文法的鬥爭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在當時,新興地主們反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來,以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代表新興地主利益的子產、趙鞅和鄧析等人,旗幟鮮明地發出了要求法律透明的強烈呼喊,並積極進行公布成文法的實踐活動。
成文法又稱為製定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製定發布的具體係統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對稱。國家機關依立法程序製定的、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
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律出現在春秋時期的鄭國,是由當時在鄭國執政的子產製定的。鄭國雖然有過鄭莊公小霸天下的輝煌曆史,但它畢竟是一個後起的小國,而且,由於長期內亂,鄭國的國力當時已非常衰弱,經常受到晉國和楚國的欺負。因此,子產在鄭國為相執政後,除了和鄰國搞好關係外,就開始了改革興國,大力製定相關法律,剔除弊政,依法治國。
在當時,鄭國國內的宗族勢力非常強大,很大程度上製約和影響了國家的發展。對此,子產采取恩威並用的策略,打擊與安撫並舉。公元前536年,子產意誌堅定地開展了法製建設,把懲治罪犯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令國民周知這是國家常用的法律。史稱“鑄刑鼎”。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鑄刑鼎是子產改革的標誌性事件之一,也是子產對他從公元前543年執政以來所進行的諸項改革的總結。子產在改革時曾經從法律意義上規定:君臣上下必須盡職盡責;生產方麵的田地的封界、灌溉係統必須做好;賦稅確定法定數額;對於卿大夫,忠謹儉約者獎勵提拔,玩忽職守、奢侈腐化者予以撤職查辦等。
子產公布成文法的做法,衝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因而遭到守舊勢力的強烈反對。晉國大臣、奴隸主貴族叔向專門為此給子產寫了一封措詞嚴厲的信。
信中說,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鑽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麼做壞事而不至於被製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在子產公布成文法潮流的推動之下,公元前513年冬天,晉國趙鞅也展開了積極行動。他向晉國百姓發出征收鐵的號召,把最後征收的“一鼓鐵”480斤熔鑄成鼎,將當年範宣子時代所製定的法度鑄於鼎上,向百姓公布。
進入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社會組織結構和政治經濟製度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舊的社會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壞,各諸侯國開始逐漸出現了成文法。
在這場變革中,晉國的改革最有成效,公族從政治舞台消失了,維係統治集團的血緣紐帶被割斷了,土地製度也發生了巨大變化,“作愛田”、“作州兵”,人民與土地從領主手中轉到國家政權手中,促使郡縣製在晉國迅猛發展。為了在這種形勢下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要求必須有法典來統治人們。
公元前550年,範宣子在以往晉國法典的基礎上,製定了一部刑書,即“範宣子刑書”,它是晉國法製史上第一部從國家總法中分離出來的刑事法規。其具體內容己難以考知。這部刑書問世後,最初被藏於秘府,為貴族所壟斷。直至公元前513年,晉卿趙鞅才把範宣子刑書鑄在鼎上,公布於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