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建章立製2
第一部係統的封建法典《法經》
《法經》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係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隻是不太完善。
《法經》製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當時各國變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製定了《法經》。
《法經》影響深遠,成為以後曆代法典的藍本。
繼春秋時期之後,我國曆史進入了戰國時代。這是一個奴隸製徹底瓦解、封建製度初步形成的曆史大變革時代。
新興地主們為了建立和發展封建社會製度,先後進行一係列的變法改革運動,封建生產關係及上層建築在各國陸續確立進來,封建法律製度也取代奴隸製度而逐漸形成。
戰國時期的各國變法運動,首先是從魏國開始的。魏文侯在位統治時期,為了富國強兵,起用李悝為相,著手變法改革。
李悝在被魏文侯任命為相之前,曾做過魏國的上地郡守。在任職期間,他就依法治理管轄的區域。
上地郡為魏文侯設置,轄地為洛河以東、黃梁河以北,東北到子長、延安一帶。上地郡西與秦為鄰,是魏國的邊防要地,常與秦國發生軍事衝突。
為使上地郡軍民 提高射箭技術,李悝下令以射箭來決斷訴訟案的曲直。令下後,人們都爭相練習射技,日夜不停。後與秦國人作戰, 由於魏軍射技精良,因而大敗秦軍。
射技高低與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決曲直的訴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決或無關緊要的一般訟 案。在戰國時與秦接境的地區,軍事是壓倒一切的任務,李悝用此法來鼓勵人們習軍事技術,並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個創造。
因為他在上地郡的政績不錯,魏文侯才任用他為相,支持他的改革。
在李悝的直接主持下,魏國的變法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無論在經濟上、政治上、法律上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在法律方麵,編撰《法經》,推行法治。
在當時,李悝廢除“世卿世祿”製度,廢井田開阡陌,盡地力之教,勸農力田,推行“平糴法”。這些措施使魏國一躍成為戰國初期的強國之一。
為了進一步實行變法,鞏固變法成果,李悝曾彙集各國刑典,編成《法經》一書,通過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變法,使之成為固定的封建法律。這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完整係統的法典著作。
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他的老師卻是儒家創始人孔子的嫡傳弟子子夏。子夏的思想核心是“重禮”和“博學”,李悝繼承了子夏的“重禮”思想,體現在《法經》裏麵,就是在廢除“世卿世祿”的同時,又正式確認了封建等級製度的森嚴。這反映了李悝立法思想受到儒學影響。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我國由奴隸製社會向封建製社會轉型時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係所製約的。
按史料記載,《法經》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懲治盜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
《法經》首先是一部私有製法,“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是該法的立法之本,認為盜賊是法律打擊的最主要對象,排在最開頭的《盜法》、《賊法》就是專講侵犯私有財產的犯罪行為及懲治辦法的。
對於盜竊他人財產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直至籍沒其妻家、母家等最嚴厲的懲罰,甚至連路上拾遺的行為都要遭到斷足的處罰。
雖然刑罰過於殘酷,但這種保護私有製,以確立嶄新生產關係的決心是躍然可見的。除此之外,《法經》還是最早的限製價格法、反貪汙法、戶籍法和婚姻法。
在價格方麵,《法經》中的限製價格是跟變法中的“平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價格大幅波動,以穩定市場。
在反貪汙方麵,《法經》規定,禁止官員貪汙受賄,違者,將軍級別以下的處死,宰相則處死他的屬下。
在戶籍方麵,《法經》規定,所有本國居民都必須登記在冊,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麵,《法經》規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處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處以敲掉羅絲骨。關於一夫一妻製,在一夫多妻製的時代,李悝確立這一原則其進步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國”。《法經》所確定的“法治”原則是不分親疏,不別貴賤,一概由法律來裁斷,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隸製時代的“禮治”。
但《法經》在定罪量刑方麵,強調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加刑或減刑,並主張以減刑為主。這也就是說,《法經》在打破舊的等級秩序的同時,也在建立新的等級秩序。
同時,《法經》改刑為法,將法與刑分開 ,並以嚴懲盜、賊罪為核心,為封建法典係統化奠定基礎,在我國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經》對後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製內容產生著深遠影響。繼此之後,商鞅就是帶著《法經》到秦國去的,並在此基礎上製定出《秦律》;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把漢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後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無不秉承著自李悝以來所確立的立法原則。
[旁注]
魏文侯 姬姓,魏氏,名斯。戰國時期魏國的建立者。在位時禮賢下士,師事儒門子弟子夏、田子方、段幹木等人,任用李悝、翟璜為相,樂羊、吳起為將。這些出身於小貴族或平民的士開始在政治、軍事方麵發揮其作用。
李悝 (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也叫李克,濮陽人。戰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法學家,法家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變法。所著《法經》一書,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