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建章立製1
春秋戰國是我國曆史上的上古時期。這一時期的諸侯爭霸、百家爭鳴和各國變法圖強,促成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動蕩與變革的局麵。
在這個破舊立新的變革時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商鞅等人提出了“依法治國”主張,在實踐中積極變法,建立法製,製定法令條例,樹立規範,規定法則。
通過立法和執法,依法治國,實現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進,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發展,對後世封建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意義深遠。
管仲兼顧富國富民依法治國
管仲是春秋時期齊國的名相,他輔佐齊桓公,以法治國,涵及治農、治政、治軍、治貪、治商工等方麵,使齊國由弱變強,成為春秋五霸之首。
在法治方麵,管仲著重兼顧“富國”與“富民”,采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依法治國的措施。他在法律製度和依法治國方麵的許多建樹,在我國乃至世界立法史上都屬於首創。
齊國是一個文化底蘊深厚、重視法製建設的國家。管仲承襲了自齊太公薑尚以來一直保持的重農耕、重工商、尊賢尚功、寬厚愛民思想,在齊國頒布了一套新的法律措施。
在管仲以前的數千年中,自從有國家這個概念以來,土地一直都屬於國家所有。這種製度雖然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適應國家經濟發展的進一步需要。
於是,管仲這位有大毅力、大氣魄的政治家迎難而上,在為相的期間,頒布了一項法令:“相地而衰征”。意思就是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額的租稅。這是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土地私有製。
管仲“相地而衰征”的法令並沒有直接明文規定承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但他把土地分為“陸、阜、陵、謹、井、田、疇”幾個不同的等級,按照農民實際占有土地的質量來確定其不同稅率的分別征稅。
這樣的法令實施的前提,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私人的,隻有私人的土地才能征稅。這實際上是承認了私人占有土地的社會現實。
管仲雖然並未宣布廢除公田,但根據對土地等級的劃分,可以看出管仲已完全突破了井田製模式。
此令一出,農民就可放心耕種私田,隻要他們依法繳納稅賦,國家就不幹預他們所占有耕地的“公”與“私”,土地能掌握在自己手裏,這是農民一直不敢奢求的夢想,幹起農活來別提多有勁了。
這個措施不僅穩定了人心,而且因差額稅率較合理地調劑了農民的財稅負擔,從而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齊國農業生產的效率,為齊國經濟的騰飛奠定了基礎。
管仲十分重視農耕。農業是一個國家的立國之本,我國古代的農民除了種地養活自己外,還要服徭役,就是為國家做義務勞動。但是農業發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就此勞動力使用上的矛盾,並由此引發了一係列問題。管仲及時地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運用立法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保護農業和農民的利益。
管仲除實行“相地而衰征”的政策外,還規定了“無奪民時”的農業保護法,即不許各級官府、富人在農忙季節征用勞役,以保護農業生產適時順利地進行。
同時,管仲發布了“犧牲不略”的法令,即不準富人掠奪平民的牛羊牲畜,以保護耕牛的繁殖和牧業的發展。對無法維持生活的窮人,政府要實行救濟措施。
管仲在重視農業的同時,也不忽視商業的發展。齊國的商業一直十分發達,因此齊國的貨物流轉天下。但是自管仲之前,隨著市局的混亂,齊國的貿易額持續下滑,經濟一直呈萎縮狀態,導致了市場的低迷。
麵對這一困境,管仲的舉措體現出了他超越常人的大氣魄。他利用齊國濱海和礦產比較豐富的有利的自然條件,大力發展漁業、鹽業和冶鐵業。他設置鹽鐵官管理鹽鐵業,並由國家壟斷經營,同時還采取了魚鹽出口不納稅的政策,用以鼓勵漁鹽貿易。
他不僅在國內發展商業,而且還開關通市,廣招天下客商入齊貿易。為此,他製定了優惠的貿易法:“關市譏而不征”。意思就是對國外客商隻進行必要的盤查,而免除其關稅。
到齊國通商竟然還免稅,有這樣的好事當然使得天下商賈雲集齊國,齊國因此得到了本國所缺乏的物資,又將多餘物資賣出國門,這當然對齊國經濟極為有利,促進了市場的繁榮。
管仲還確立了法定的貨幣。管仲在齊國設立了專管貨幣的機構“輕重九府”。“輕重”在古語中指錢幣,“九府”是指掌管財政的9個官署,即大府、王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
齊國由政府統一鑄造貨幣,這種規範的貨幣呈刀形,名為“齊法化”或“節墨法化”,俗稱“齊刀”。
事實上,在我國曆史上,雖然“國家”的概念出現得早,但一直沒有確立由國家正式頒布發行的貨幣,貨幣尚無統一形式,用作貨幣的有貝、布、金或銅、帛、皮、幣,以及由官方或民間所鑄的不規範金屬幣等。這些貨幣混亂地流通於市場,對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作為法幣的“齊刀”出現後,其價值是固定的,可按一定比例與上述貨幣兌換,如“齊刀”一枚值20貝朋,一貝朋為兩串,每串四五個。
在環境保護方麵,管仲麵對當時“竭澤而漁”的經濟開發,為了有效利用齊國的林木和漁業資源,製定了一條“山澤各致其時”的法令。
意思就是禁止人們為了眼前利益而濫伐濫捕,以保護樹木和魚類的正常生長、免遭破壞。伐木和捕獵隻準在適當的季節進行。
在國內自由經濟蓬勃發展的同時,管仲並沒有放鬆警惕。因為他知道,市場必須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必須對市場擁有強有力的幹涉力度,才能保持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政府要有控製市場的能力,就必須擁有無與倫比的經濟實力,而這些經濟實力來源於國家的重要產業。
在當時,鹽和鐵作為生活的必需品,其中蘊含的暴利無法想象,同時也為了擴大財政收入的需要,管仲首創了一項名為“官山海”的法令。這是我國古代理財家關於由國家設置官員、機構控製山林川澤等自然資源的經濟政策。
“官山海”中的“山海”,主要指藏於大海中的食鹽和藏於山嶺中的鐵礦兩項重要資源。所以說“官山海”就是實施製鹽業和冶鐵業的國家壟斷性經營,實施食鹽和鐵器的國家專賣。
這就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國家對鹽鐵實行專賣的合法性,保證了國家的壟斷地位,民間商人不得經營。
專賣的盈利,作為政府的財政收入以充實國庫。這種極具特色的財稅政策,被後世統治者所繼承。
管仲為了保證依法治國的有效貫徹和執行,需要得力的官吏來做這項工作。為此,他製定了以德才為標準的選官辦法,在齊國實行“三選”製度。
首先由鄉長和屬大夫薦舉賢才,再經中央長官進行為期一年的考察,最後,由國君齊桓公麵試,仔細了解他的素質。凡是考問其國家憂患之事而應對不窮的且沒有大過的,就可待時用之。這叫做“三選”。
管仲通過德和才兩方麵的標準來選拔人才。在德的方麵,他選好義、質仁、慈孝父母又長悌聞於鄉裏的人。在才的方麵,他強調“好學、聰仁”。
當時齊國人基本還是以自學為主的家學,人才多出自自學和家學,管仲支持、鼓勵好學、聰明是有遠見的。同時他強調人要有勇、體魄強壯、筋骨出眾,這既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也是國家官員必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