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則指對非常規性交易事件的授權處理。這種授權方式具有臨時性,大部分屬於一次性授權,即隻針對特指的某項業務有效;還可應用於對超過一般授權限製的常規交易活動進行授權。例如,在核決權限表中經營管理類有關的規定,其中“集團內通用的管理規章製度的製訂、修正及廢止”;“新事業投資決定”;“年度林務稽核計劃”,均必須由總裁或總裁助理進行核決。
(二)授權的關鍵控製點
1.因事設職並根據能力授權。該集團公司並非采取因人設職的方式,而是依照管理和實現經營目標的需要設置職務。授權時根據部屬能力高低來決定授權,在授權前細致地分析本組織的任務及難易程度,確保將職權授予最適合的人員。屬於林務事業部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則由林務事業部相關人員予以核決;屬於漿廠事業部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則由漿廠事業部相關人員予以核決,分工明確。
2.不可越權授權或越權行權。授權時應以明確的隸屬關係作為依據,不得越級授權。授權者對下級的授權,必須在其權力範圍之內,不可超越權限授權。被授權者在授權範圍內行權,嚴禁未經授權或超越權限行權。例如,在木材銷售管理類有關傭金方麵的規定中,如果金額大於100 000元,應由總裁或總裁助理進行核決;如果金額小於或等於100 000元,由林務事業部總經理進行核決;如果金額小於或等於10 000元,由事業區總經理進行核決即可。
3.授權清晰化。責、權、利的清晰化是有效授權的前提。因此,集團公司在授權前,應對內部各單位的職責進行清晰的界定和劃分。此外,還應明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責任和權限以及每筆經濟業務的授權批準程序,並按照規定的有關權限和程序執行。例如,固定資產相關經濟事項可細分為盤點,外租外借,包括增保、減保、續保、注銷在內的投保、裝修、讓售、減損報廢、移轉等環節,應在不同環節設置不同的核決者、會簽人和抄送對象。
4.書麵授權。授權應當以書麵的形式公之於眾,使得被授權者明晰其權責,同時也有助於監督和事後考核。例如,A集團公司林務分部的核決權限表便是由董事長簽署,並以公告的形式下發至各部門,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授權在遵循一定原則的同時也要避免過於僵化。集團公司在進行授權過程中,使其部屬擁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也應保證公司總部能夠對其控製自如。這就要求集團公司在對授權內容、授權形式進行設計和決策時,必須統籌全局、謹慎行事。授權者與被授權者應相互信賴,主管不得在授權後幹涉部屬的獨立決策;而部屬應竭力完成權責範圍內的工作,杜絕事事請示和越權行事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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