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錢通行——秦統一貨幣2
秦代貨幣的法令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對貨幣製度進行改革,統一了貨幣。
秦統一貨幣包含統一貨幣的規格和比價,並用法律確保貨幣的流通,在我國古代貨幣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秦國的貨幣立法成果,主要有《金布律》、《關市律》和《效律》,在財物財產、市場交易,以及銅錢的法定重量、貨幣的形狀等方麵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說明,秦代的確注重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貨幣,並充分保證統一貨幣政策的實施。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除了廢除戰國時期刀、布、貝等貨幣形態,對貨幣製度進行了改革,並為此而發布過不少各種形式的律令。其中以《金布律》、《關市律》和《效律》最為有名,而且影響最大。
《金布律》是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一,共15簡。《金布律》是秦國關於貨幣、財物方麵的法律,它對於了解秦時的貨幣製度及物價可說極為重要。
《金布律》的“金”,即指黃金或銅;“布”,即指刀布或布幣。“金布”即是錢幣的通稱。因此,《金布律》就是當時的錢幣的幣法。
秦始皇用《金布律》賦予貨幣無上權力,詳細規定了官府管理貨幣的責任。還有關於以布帛作為貨幣的標準,以及錢、布換算的比例等。
《金布律》中規定:官府收入的錢幣,皆應以1000錢裝為一畚,這裏的畚就是一種用竹淺薄草製作而成的容器。這種規定和後來人們使用的保險櫃的辦法相近。可以想見,用畚作為固定貨幣器皿,錢庫裏的貨幣就可以用畚儲存起來。
容器外邊還必須用主管丞、令的印章封緘。如果有不足1000錢的,也就是它的尾數,也必須同樣封印。
不管錢質的好壞,都必須裝在一起。動用時必須先將印封呈獻丞、令檢查,看它是否封存完好。然後才能夠啟封。
老百姓在交易使用中,不論錢的質量是好是壞。都要一起流通,不準挑選。這是因為,集中鑄造的錢幣本來就有厚薄好壞,為了統一幣製,並且限製全國人民隻用一種法定的錢幣,所以要有這樣的規定。
從這些規定中,人們也可以看到秦代的貨幣是由當時的朝廷統一鑄造,用以限製人民的選擇餘地。
《金布律》成為我國最早的貨幣法令,而秦半兩外圓內方的形態被秦後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所沿襲,可見其影響之深遠。
《關市律》是1975年12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之一,隻有一簡。《關市律》是關於管理關和市的稅收等事務的法律。
《關市律》中規定:“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這句話的大意就是說:商販手工作業出售商品,或替朝廷出售貨物時,所收的錢必須投入“缿”中,並且要使買者看見投入。這種“缿”隻能投入,不能取出。如果不按照這個規定,就要罰一副鎧甲。
《關市律》的這項規定,是一方麵杜絕營業人員的貪汙,一方麵防止以劣幣換取好幣,從而擾亂市場,擾亂統一的貨幣製度和人們對貨幣的信任。
《效律》是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一,共61簡。《效律》是關於財務方麵的立法。
貨幣曆來和財務關係密切,即是在經濟水平還很落後的秦代也不例外。規定了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賬目作了詳細規定,律中對兵器、鎧甲、皮革等軍備物資的管理尤為嚴格,也對度量衡的製式、誤差作了明確規定。
《效律》中就有一條這樣規定:會計不合法律規定,賬目記得很不清楚,或者是還有餘額、缺額,就要按照《效律》中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於會計核算立法,秦律的《法律答問》中還有這樣一條:會計上的“大誤”是算錯了660錢以上,如果沒有超過這個數目,算是“小誤”。從這種規中,人們能夠看出秦代會計製度的嚴密。
[旁注]
睡虎地秦墓竹簡 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製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為研究我國書法及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麵的發展曆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