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兩稅已成為純粹的地稅,物力錢的征課屬資產稅,同時在兩稅、物力錢之外有戶調的征收製度。金朝法律規定,民田必須以其地的3/10為桑地,猛安謀克田必須以其地的1/10為桑田,或40畝種桑一畝。除枯補新,嚴禁毀樹木。
金朝不僅按製令百姓種桑,同時也有征收絲綿絹稅之製。此製分季繳納,所以有“夏絹”之稱。但絹稅已從兩稅分出,它既不隨田畝繳納,也不是田畝的附加稅。
金朝除牛頭稅、物力錢、兩稅等之外,還有其他諸種課稅和雜賦。金朝專賣貨物有酒、茶、醋、香、錫、鐵、鹽等,其中以鹽為要項。
金朝役法包括職役、兵役、力役。
職役基本承宋舊製而來。金在京、府、州、縣分別設置坊正、裏正、主首、壯丁,同宋的裏正、戶長、壯丁頗同。坊正、裏正都由富家出錢雇募,而主首、壯丁也可能由雇募充任。
兵役實行簽兵製度,是按每戶物力和人戶丁力兩種方法進行。《建炎以來係年要錄》記載:“金人民兵之法有二:一曰家戶軍,以家產高下定之;一曰人丁軍,以丁數多寡定之。”
這種簽軍的辦法,實際上把有物力負擔的課役戶與無物力負擔的不課役戶,統統作為簽發的對象。而且既被簽發之後,還要自備衣糧。
力役同宋代一樣也是可以出錢代役。力役調集有民夫、工匠等。近者不下百裏,遠者不下千裏,近者回家,往往要經半年時間,遠者則需年末到家。
金朝品官免役與宋略同。金世宗即位後,下詔蠲除部分力役,把海陵王時征發南攻士兵大量裁減還家,也算是減輕兵役負擔的一種措施。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緩和社會矛盾是有利的。
[旁注]
元好問 (1190年~1257年)。太原秀容,即今山西省忻州人。金代著名文學家、詩人和曆史學家。其《論詩》絕句30首在我國文學批評史上頗有地位;作品有《遺山集》又名《遺山先生文集》40卷,編有《中州集》。
遼聖宗 (972年~1031年)。遼朝在位時間最長的皇帝,終年61歲。幼年繼位,親政前由母後蕭綽簽署澶淵之盟,使宋遼處於長期和平,38歲正式親政,執政政策大體繼承景宗與蕭綽時期,使遼朝完成封建化,達到全盛。
西夏仁宗 (1124年~1193年)。西夏第五代皇帝。在我國的曆史上是一個比較有作為的皇帝,他指定《新法》,確立封建土地所有製。確立科舉製,封建製在西夏確立了。仁宗時是西夏的鼎盛時期。
李元昊 (1003年~1048年),黨項族人,原為拓跋氏。西夏開國皇帝,諡號“武烈皇帝”,廟號景宗。他的文治武功卓有成效,但他本人也有不足之處。猜忌功臣,稍有不滿即罷或殺,反而導致日後母黨專權;另外,晚年沉湎酒色,好大喜功,導致西夏內部日益腐朽,眾叛親離。
金世宗 (1123年~1189年)。金太祖完顏阿骨打孫。金朝第五位皇帝,諡號“光天興運文德武功聖明仁孝皇帝”。海陵王完顏亮征宋時為遼東留守,後被擁立為帝,在位28年。
海陵王 (1122年~1161年)。金太祖阿骨打之孫,太祖庶長子遼王完顏宗幹第二子。金廢帝,金朝第四代皇帝。諡號“海陵煬王”、“海陵庶人”。在位期間不但擴大皇帝權威,甚至於濫用權力,誅殺大臣;而且海陵王的宮廷生活相當荒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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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有一個被譽為“小堯舜”的皇帝,他就是金世宗完顏雍。金世宗在“減輕農民負擔”方麵是很有建樹的古代名君。
海陵時農民的徭役、兵役負擔很重。為營建中都和南京,海陵王役使人夫工匠達300餘萬;發動對宋戰爭,征發壯丁達27萬。
金世宗即位後, 1162年正月,命河北、山東、陝西等路將征發的步軍放還回家。1165年,對宋戰爭結束後,又命除留守江淮的60000戍軍外,其餘的都放還。
元代賦稅和徭役製度
元代的賦稅製度和徭役製度同朝廷的經濟、政治製度一樣,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製度的承繼,同時也有許多特異之處。
元代的商稅和鹽稅較之以前各代有所發展,並規定賦稅征鈔;元代建立賦役冊籍,強化裏社製度,保障了徭役征發。
元朝賦稅製度南北異製,就是同一地區的賦稅,製度也有很大差別。同時,元代由於商業的繁盛,使商稅無論是品類還是數額都有明顯增加,成為元朝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此外,因為元代貨幣經濟發達,朝廷以鈔為法定通貨,因此在賦稅中采取征鈔的辦法。這些有別於前代的賦稅特點,體現在元代各個方麵的賦稅法規當中。
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議,初定地稅之法,地稅的稅率“上田畝稅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元世祖時,除江東、浙西外,其他地區隻征收秋稅。
1282年,江南稅糧按宋舊製折納綿絹雜物。1296年,才開始確定在江南征收夏稅,以木棉、布、絹、絲等物交納。
元世祖之初,曾多次進行括田,履畝征稅。這種括田,雖有增加田賦的意義,但以均平田賦為主。
1314年,元世祖采用大臣奏議,實行經理法,旨在括隱田,增賦稅。首先張榜,曉諭百姓,限40天內,將其家所有田產田賦,自己向官府呈報,如有作弊的,許人告發,告發得實,或杖或流,所隱田產沒官。
元代初年,繼續實行鹽專賣,鹽利是元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朝廷對其所屬鹽場實行不同的稅率製度,因地而異。朝廷對鹽實行定額稅,以白銀交納。
元代的茶稅也是朝廷的一項大宗收入。元代茶稅製度基本上是因襲了南宋舊製,實行茶專賣,間或在某一時期或地區征稅,或兩者並行。
1288年,元朝頒布《榷茶條畫》,其主要內容有: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差官巡綽出差劄者,不得夾帶私茶;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等。
除上述鹽茶專賣外,元對酒醋等也實行專賣並課稅。元代對酒醋征稅始於1230年正月。
當時的規定是酒醋同稅,稅率為十取其一。由於征收困難,特別是為了保證糧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實行官製官賣,設立了酒醋務坊場官,專管酒醋製造和買賣事宜。至元代後期,實行榷征的辦法,並大興造酒場所。
元代的酒醋稅大都以銀鈔繳納,這就是“賦稅征鈔”的特點。但偶爾也征收實物,如糧食。酒醋稅一直是元代重要的財政來源,減免情況甚少,加上大多實行專管,收入比較穩定。
元代時期的牲畜稅在當時稱之為“羊馬抽分”,是元代建立以前就有的蒙古最古老的稅種。有資料記載的元代牲畜稅始於1229年8月,當時由於戰爭的需要,規定凡蒙古人有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頭者,各納其一。這種辦法一直持續至元代建立以後,前後近70年沒有大的變化。
元代還實行市舶課稅法。元承宋製,對國內與海外諸國往還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船隻,統稱市舶。對中外船舶所載貨物的抽分與課稅,叫市舶課。
元代市舶課製度,初期沿襲宋朝舊製,實行抽分法,即對進出口貨物抽取定量實物。當時規定細貨1/10,粗貨1/15。
抽分之後,隨客商買賣,在販賣時另征商稅。為鼓勵土貨出口,曾實行雙抽、單抽之法,對土貨實行單抽,對蕃貨實行雙抽,即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