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時期——順勢建製2(1 / 3)

近古時期——順勢建製2

遼西夏金賦稅和徭役

遼、西夏和金三朝的賦稅製度及徭役製度各具不同特點,其稅法和役法既有本族舊製,又有中原的製度;既接受唐製的影響,又直接承襲宋舊製;其製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變,因而從各個側麵顯示出這一時期的時代特征。

遼朝的賦稅製度沿襲後唐舊製,實行夏、秋兩稅製,並依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而製訂的,大體可分為州縣、部族與屬國、屬部三種類型。其賦稅征收的對象,一是從事農耕的州縣民戶;二是隸屬遼朝部族的契丹等族的部民;三是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

隸屬州縣的民戶,是從事農耕的漢族、渤海族等州縣的農民。朝廷每年征收田地稅兩次,即6月至9月為一次,10月至11月為第二次。主要包括匹帛錢、地錢、鞋錢、鹽鐵錢等

匹帛錢是在納稅以外,每匹帛再納錢若幹文。地錢是在正稅外每畝另繳若幹文,鞋錢是照地畝數再納軍鞋若幹雙而規定的錢數叫做鞋錢。

鹽鐵錢為鹽稅與鐵稅。鹽鐵自漢唐以來,始終為朝廷專賣,遼朝也不例外。遼境內產鹽很多,上京有廣濟湖鹽濼,西京有豐州大鹽濼,南京有香河、永濟兩鹽院。上京設鹽鐵司,用以管理朝廷鹽鐵稅收事宜。

遼朝的賦稅,各地區間有所差別。東京道原屬渤海人聚居的地區,其中的酒稅可以免征,鹽禁也較鬆弛;遼東地區為渤海人所居之地,對遼東地區賦稅的征收,較其他地區為輕,這是為安撫渤海遺民而采取的特殊政策。

頭下軍州民戶的賦稅征收,與一般州縣有別。關於頭下軍州的賦稅,元好問在《中州集·李晏傳》中說道:頭下軍州內的民戶要向頭下主和朝廷各交納其租稅。像頭下戶這樣既納租於官,而且納課給其主的,還有寺院兩稅戶。

遼朝的兩稅戶,不但指州縣頭下戶,還包括寺院的兩稅戶。遼朝崇佛,皇室貴族乃至地主和普通民眾,都盡其所能,把田產、錢財、房舍、人戶捐贈給寺院。

寺院的田產、房產因此而逐年增多。其中的“人五十戶”,是指隨同田產一同捐贈給寺院的民戶。他們依附於寺院主,每年收成所得,要納租給朝廷,還要納課給寺院主。

契丹、奚族部民隸屬於遼內部族,也承擔遼朝的賦稅。契丹部民從事農耕者,要向朝廷繳納賦稅,出勞役。契丹、奚族等部民,不但要承擔朝廷官員的俸秩供給,還要擔負俸秩外雜畜的供給。

地處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與居於遼內地的居民不同,他們每年隻需向朝廷提供土特產品,如貂皮、馬匹、駱駝等,但數額也不小。

在東北地區,越裏篤、剖阿裏、奧裏米、蒲奴裏、鐵驪等五部歲貢貂皮65000張、馬300匹;西北地區阻卜諸部,每年向朝廷的歲貢也有定額。其他如烏古部、敵烈部、鼻骨德部、於厥裏部、室韋部、術不姑部、女直部,每年都要向遼朝進貢數額較大的土特產品。

遼朝對少數民族部族的貢賦,時有減免。

遼朝境內的牧民、農民以及諸屬國、屬部都承擔著向朝廷提供勞役和軍役的義務。由於身份、地位不同,所承擔的徭役名目也多種多樣。而官僚、貴族、諸節度使等卻享有免役特權。

隨著遼朝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製度逐漸完善,賦役製度也經曆了形成和完善的過程,大抵在遼聖宗時期逐漸確定下來。

契丹和奚人諸部牧民需出力役,承擔修橋、築路、治河、搬運官物及其他工程。充役人數時有縮減。

當有軍情時,皇帝視所需,征調諸宮衛、諸王府和諸部族軍。諸部民則需自備武器、鞍馬隨從節度使出征。平時,諸部也各有戍邊兵役。諸部戍軍由節度使管領,屯駐戍守地區。老弱貧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領從事耕牧。

徭役農戶向朝廷提供的力役,有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等。主要用於運輸、保管官物,維持地方秩序,供朝廷驅使以及修河、築路等工程。

西夏建國初期,由於對宋朝頻繁發動戰爭,軍需糧餉主要靠對宋夏沿邊地區的掠奪。西夏中期是西夏封建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西夏仁宗天盛時期頒行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有關西夏賦役製度的規定完備而詳盡。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中關於農業租稅條,對夏國不同地區、不同農作物的納租標準、數量、納租時限、入庫,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處罰等都規定至詳。

如規定無官方諭文,不許擅自收取租戶錢物及攤派雜役;農民可在所租土地邊上的沼澤、荒地上開墾種植,3年不納租稅。超過3年後,一畝納穀物3升。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朝廷也實行局部免稅措施。

除地租稅收外,工商稅也是西夏朝廷稅收的大宗。《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對工商業稅收有詳細的規定。如店鋪開業、牲畜乘船、邊境貿易、典當,甚至說媒、離婚、求助等,都交納稅金或實物稅。西夏還實行鹽、酒專賣,“三司”設鹽鐵使專門管理鹽鐵生產。

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西夏實行全民皆兵製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擔兵役。其中分直接擔負戰鬥的“正軍”和軍中勞役“負贍”。正軍除朝廷給予的軍事裝備外,要自備弓箭、盔甲等。

李元昊繼位後,西夏都大規模征調民夫修築黃河水利。曆朝皇帝都不惜民力,役民興修都城、宮室、陵寢、寺廟。

金朝賦稅中的牛頭稅也叫牛具稅,是女真族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猛安謀克中的各戶向朝廷所承擔的一種地稅。在金太宗以前,賦稅征收沒有定製,根據需要的多少而定。後來牛頭稅的征收始由無定製發展為定製。

牛頭稅的征收由土地占有關係的性質而定。分配到牛頭地的猛安謀克戶,不分貴族與一般平民,都要按規定交納牛頭稅,征收額每牛固定為一石或5鬥不等,不分收獲多少,都交納定額的稅粟。

由猛安謀克戶向朝廷交納的牛頭稅額,比起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要輕得多。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為牛頭稅5鬥之40多倍,為牛頭稅一石的20多倍。

牛頭稅不是向猛安謀克戶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謀克戶征收,這是金朝女真族奴隸製的稅製不同於封建製稅製的最重要的標誌。

金朝賦稅中的物力錢是按物力征錢的資產稅。金朝物力錢的征收,主要是根據土地、奴婢、園地、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以及貨幣等資產征收賦稅。

金初的物力征賦調,曾實行3年一大比製度。大比,就是每到3年,使天下通檢民數和物力,重新進行一次登記,以便征課賦調。

至金世宗時,由於猛安謀克內部貧富變易,版籍不實,賦調不均,特別是新的封建關係的增長,一方麵為防止猛安謀克內部變化,抑製女真貴族;另一方麵為對漢族等人民增加賦斂,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區域內進行統一的物力錢的征收。因此,按物力征錢是金朝增加稅收收入的一種手段。

金朝兩稅是繼五代、遼、宋之後發展而來的,但它與遼、宋舊製比較,並非原封不動的承襲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又有了發展和改進。金朝的製度是官地納租,私田納稅。

關於兩稅的征收額和限期的規定是: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5升,此外納秸一束,一束15斤。夏稅繳納期限,起6月,止8月;納秋稅期限,起10月,止12月,分為初、中、末三限。

金朝兩稅征收內容與宋不同,宋之兩稅中有錢,並且計錢扭折為絹帛之類,金則夏秋兩稅皆納粟米,無按田畝征稅錢並扭折為絹帛之事。絹帛之稅另以戶調的形式出現,因之金朝兩稅實際上已發展為純粹的地稅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