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古時期——順勢建製1
從五代十國至元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古時期。五代十國時期,是我國曆史上一個紛擾割據的時期,各國財政製度不統一。後周世宗順應社會的發展,進行財政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為北宋統一全國奠定了堅實基礎。宋元之際各項經濟製度的製訂和實施呈現出新的特點,既有中原的製度,又有少數民族本族舊製。
中古時期的賦稅和徭役幾經變遷,順勢而建,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各個側麵顯示出了這一時期的時代特征。
五代十國的賦役製度
五代十國時期的賦役征收仍沿用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征收,並時常檢核農民的現墾耕地,據以確定歲租額。但各國在稅收上也有不少自己的辦法,比如在兩稅以外,還有按人征收的丁口錢、鹽鐵稅等雜稅。
由於戰爭頻繁,這一時期的兵役製度被各國普遍重視。
五代是指當時先後占據中原地區的5個王朝,即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十國是指在江淮以南據地稱王的9個小國,即前蜀、後蜀、吳、南唐、吳越、閩、楚、荊南、南漢,外加在太原一帶的北漢。
五代十國時期的賦役征收與徭役征發,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
五代十國時期的賦稅,主要包括田賦、專賣、關市稅和各種雜稅。
五代的田賦沿襲中唐舊製,行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征收。兩稅的納稅額,是按照土地的多少和田畝的優劣而製訂的,史書記載了江南南唐的田稅交納額:上田每頃稅錢2100文,中田每頃稅錢1800文,下田每頃稅錢1500文。
兩稅的起征時間,在後唐明宗時,按照各地季節的早晚,規定了起征時間。在後周世宗時,明令規定:夏部自6月1日起征,秋稅自10月1日起征,從此永為定製。
除了田賦這一正稅之外,還有“省耗”及“羨餘”等。省耗是朝廷為補償糧食在征納過程中的損耗而增添的附加稅額,隨兩稅一起交納。
926年4月,後唐明宗下令罷納。後漢隱帝時,複令人民交納省耗,規定於兩稅之外,每納田稅一斛,加征省耗兩鬥,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納,一直延續至後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免除。
以上各種加耗,多歸地方朝廷,殘餘部分作為羨餘上交朝廷。除此之外,還有隨田賦帶征的附加稅,主要有農器錢、酒曲錢、牛皮稅和進際稅等。
農器錢是對農民自製農具課的稅。931年,後唐明宗因朝廷經營的農具質次價貴,農民不願使用,改令百姓自鑄,朝廷征收農具稅。規定每畝納農器錢1.5文,隨夏秋兩稅交納。
五代的酒曲,有時官造,有時許民自造,朝廷征稅,稱為酒曲錢。後唐明宗於928年規定,諸道州府鄉村人口,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5文,一任百姓造曲釀酒。曲錢按田畝計征,分夏秋兩季征收。
兩稅之外,再按田畝征收酒曲錢,酒曲錢成為田賦附加稅。
牛皮稅是因連年用兵而需製造衣甲的牛皮所設立的稅收項目。五代各朝都嚴禁人民私自買賣牛皮,農民的耕牛死後,皮及筋骨要全部交給朝廷,朝廷隻付一定的錢。
當時對牛皮稅的執行很嚴格。後漢時規定,凡私自買賣牛皮一寸者,處以重刑。後周太祖時規定,牛皮稅按田畝攤派,凡種莊稼土地,每10頃要交納連牛角在內的牛皮一張。從而牛皮稅也成了田賦附加稅。
進際稅為十國中的吳越所創。吳越國建立者錢鏐占據兩浙時規定,每40畝虛增6畝,畝納絹3.4尺,米一1.5鬥。桑地10畝虛增8畝,每畝納絹4.8尺。
五代十國時期,田賦除了交納兩稅之外,還有絹帛的征納。十國中的楚國謀臣高鬱治理湖南時,聽說湖南民眾自己采茶賣於北方商客,於是進行稅收,以養軍士。
當時為了促進楚國的經濟作物生產與發展,高鬱下令此稅可以用絹帛代替。如此一來,“民間機杼大盛”。楚國的政策促進了茶葉和蠶桑絲織業的發展,也間接地促使生產方法與品種的改進。
由於戰爭不斷,各國財力不足,五代十國對食鹽的限製很嚴,實行食鹽專賣或征稅。
後梁時,沿襲唐製,實行民製、官收、商運、商銷的辦法。後唐時,規定鹽民應納鹽稅,每產一鬥鹽,要交納1.5鬥的米作鹽稅。一般居民按戶等征收鹽稅,戶分5等,每戶200文至1000文不等。
五代十國時期,朝廷對鐵的專賣限製很嚴,全部由朝廷實行專賣,嚴禁人民鑄造鐵器。直至後唐明宗時才下詔開鐵禁,允許百姓自鑄農器、什器。但同時規定,於夏秋田畝之上,每畝納農器錢1.5錢,隨夏秋兩稅送納。
五代十國時期,對酒有時實行專賣;有時實行征稅。後梁時,未執行酒榷,聽民自造,朝廷不加禁止。後唐時禁酒曲,朝廷實行酒專賣。對私造酒曲5斤以上的人,處以重罪。
五代十國時期,除了對農民征收賦役之外,對商人也予以重課。當時的商雜稅主要包括關稅、市稅、茶稅、商旅通行稅、油稅、蔬果稅、桑稅、橋道錢、牛租等。
五代十國時期,藩鎮割據,各地廣設關卡,對來往商人課稅。
五代自後梁開始,各地設有場院,專門對商品的買賣征稅,所征稱為“市稅”。當時市稅稅法很亂,幾乎是逢物必稅。後唐明宗時,曾下詔令整頓稅法,確定征稅商品的名目。五代時期,市稅的稅率約為2%。
五代十國時期,設置茶稅場院,對茶葉征稅。如後梁末帝朱友貞時,鹽鐵轉運使敬翔奏請於雍州、河陽、徐州3處重要場院稅茶。當時的稅率已無從考據。十國中的楚國,以茶稅和茶專賣為朝廷的主要稅源。
五代十國時期,為了朝廷財政需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征收多種雜稅。吳越對捕魚的稅收,規定必須每日交納數斤,稱之為“使宅魚”。
五代十國時期的徭役是那個時代所決定的。五代主要實行募兵製。當時征集在鄉的壯丁為兵,這就是鄉兵。
後晉在各個道、州、府、縣點征集鄉兵,規定7家稅戶共出一兵,並以“武定軍”為號,後改“天威軍”。但因鄉民不嫻軍旅,不久就取消了這一征兵方式。
除經常的龐大軍費開支外,五代的軍將對士兵的賞賜很多,比如後漢高祖劉知遠就曾經把後宮所有資財拿來勞軍。
兵役以外,還有土木修建的勞役。比如後梁荊州節度使高季興建南平國後,曾經征發力役築城,後又用力役修築城的外郭和子城。此外,後唐莊宗盛暑修建營樓,都曾經征用大量力役。
十國的徭役製度散見於史料,主要反映在兵役和力役上。在十國之中,南唐的徭役製度,比較典型地反映出整個南朝的徭役情況。
南唐力役主要表現在船戶力役、城建力役、宮殿力役、廟宇力役和苑囿力役等方麵。由於江河縱橫,船夫力役的征發相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