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賦役成製3(1 / 3)

中古時期——賦役成製3

隋代賦稅製度與徭役

隋代的“輕賦稅”是隋文帝楊堅時代的財政征課的基本原則。隋代提高了成丁納稅的年齡,降低了納稅數額,縮減了丁男每年服役的時間,同時還有一些豁免的規定。

這些賦稅製度,是隋代的重要財政措施,也是對稅收理論的重大貢獻,更是推動隋代生產發展,經濟繁榮的根本原因。隋代賦稅製度不僅使人民衣食富足,而且使財政收入到達了封建社會曆史未有的豐富時期。

隋文帝楊堅繼位後,為了穩定當時的政治局麵和加強朝廷集權製,采取息事寧人的安民政策。在短短的38年中,不僅使經濟得到了恢複,而且在封建史上出現了空前的未有的富盛景象。

這一成就的取得,與隋代的均田製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賦稅製度關係極大。

隋以前的朝代雖然實施了均田製,由於不完全具備實施均田製的條件,不與當時生產力狀況相適應,對經濟發展未能起推動作用,故不能致富。而隋代的均田製很快使其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繁榮。

這正是隋代已經具備了實施均田製的條件所產生的結果。

均田製作為我國封建社會曆史上的最好的土地製度,它的實施必須要具備幾個條件:一是要有完善的戶籍,因為它是按人計征;二是人口要有增無減;三是開墾的土地麵積要大。

這3個條件在隋朝開國後已經完全具備。這樣,均田製很快在隋代順利推行,並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與前朝的均田製相比,隋代的均田製內容豐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它不僅有對一般農民的授田規定,而且還有官吏的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的規定。此外,還有丁男、中男授田的規定,篤疾、廢疾、老、小授田的規定,園宅地的規定等。而在北齊均田製中隻有對農民授田之規定,其他的規定都沒有。

第二,在一般農民授田之規定上也有異於北齊。北齊規定:“一夫授露田80畝,婦40畝……又每丁給永業田20畝為桑田。”隋朝規定:“其丁男、中男授永業露田。”當時北齊沒有中男授田之說。

第三,隋代在對人丁的劃分上也與前幾朝不同。北齊規定:“男18歲以上為丁,丁從課役,60歲為老。”隋代規定:“男以21歲為丁,58歲為限,實行從丁課,同時把18歲至20歲劃為中男。”從而出現了對丁男、中男兩種不同年限的授田方法。

這一劃分,反映了力役在隋代得到不同限度的豁免,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同時也反映出隋代經濟之富強。

隋代在均田製基礎上采取的賦稅製度,雖然用北齊租調製,但通過實施“人丁稅”進行了減免。

人丁稅是隋文帝楊堅以北周田製為依據,參酌北齊的均田製度。隋代以一夫一婦為狀,以“床”為課征單位,以“男”為主體。規定丁男一床課征租粟3石;調絹絁一匹、綿3兩,或者調布一端,麻3斤;單身男子、仆人、部曲稅額減半,非應授田口皆不課稅。

同時,還作了減免規定:“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授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文夫節婦,並免課役。”

至隋煬帝楊廣時,由於戶口的增多,朝廷決定婦人和奴婢免除課稅。

隋代賦稅明顯是以“丁”為計稅依據,丁男得到田地以後,才要利用耕種的作物繳納戶稅和田賦,其他人則依身份不同而有其課征額度。

賦稅的輕重,可以對人民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在此基礎上發揮賦稅的激勵作用和反激勵作用。隋代的賦稅政策,對人民的生產產生了激勵作用,使隋代均田製得以順利進行。

為了做到課征的公平,隋代還要求亂世期間豪族的隱戶,必須要獨自設立戶籍,作為朝廷編定戶籍的依據和基礎,申報不實者予以處罰,並為此製訂了“納籍之法”。它是隋代製訂戶等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585年,左仆射高熲鑒於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都與戶等有關,而當時戶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情,多有不實,於是建議由朝廷確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納籍定樣”,頒布到各州縣。

這一政策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至500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即稱“納籍之法”。

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為朝廷編戶,通過納籍定樣,剝奪了許多士族豪門控製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朝廷的賦稅收入,為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戶籍製度創造了條件,加強了朝廷集權。

由於隋代在調查戶口和課征稅收方麵的得力措施,有效防止了官民不法,做到了課征公平。課征的公平使得人民樂於繳納,田賦收入大增,朝廷物資充裕,人民同享富庶。

在徭役方麵,隋王朝在581年規定,男丁21歲必須服正役直至60歲,每年服役一個月。

583年,隋王朝還把每年服役日數改為20天,調絹由原來的4丈減輕為兩丈。

590年,又規定50歲以上一律免役,可以用錢、物、布帛,代替防戍兵役,稱為“免役收庸”。

這時候的“免役收庸”還很嚴格,有年齡限製,也隻限於兵役可以抵免。但從更寬泛的意義上看,已經是“以庸代役”的突破。

“免役收庸”標誌著長期以來束縛在人民身上的力役枷鎖得到解放。同時,由於年齡提高後,在原先21歲授田的規定沒有改變的情況下,農民在達到授田年齡以後,就可以有3年不納租調,不服徭役。

上述這些政策和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大抵都依照法令規定。即使是在將作大匠宇文愷營建廣通渠的時候,也沒有超期征用民工的紀錄。

隋初兵製大體承襲西魏、北周的府兵製,從強壯的農民中挑選士兵,免除他本身的徭役,平時從事生產,農閑時則從事軍事訓練。無論平時戰時,都由各級軍官督率,而且單立軍籍。

隋初規定,役齡內的府兵,輪番服現役。未服現役的府兵,由管理軍戶的軍場場主或鄉團團主管理,平時定期集中訓練,有事則應召從軍出征。

590年,全國統一剛剛完成,為適應新的形勢需要,隋文帝就對兵役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把軍戶編入民戶。

編入民戶的軍戶不再存在,但軍人軍籍依舊,與軍府的關係也沒有改變。無論在役、在軍或在家,凡屬軍役範圍內的事,都歸軍府管理。

這次改革的實質是變兵民分離為兵民合一。從此,魏晉以來形成的世兵製開始為普遍征發所代替,從而擴大了兵源。

隋朝這種兵民合一的製度,與它的均田製和租庸調製是聯係在一起的。隋朝規定,丁男每年服兵役一個月,服役時的衣糧裝備由個人負責。丁男服役期間,租調全免。由此可見,隋府兵製的基礎是它的均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