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賦役成製3(2 / 3)

[旁注]

隋文帝楊堅 (541年~604年)。隋朝開國皇帝,諡號“文皇帝”,廟號高祖,尊號“聖人可汗”。他統一天下,建立隋朝,社會各方麵都獲得發展,形成了輝煌的“開皇之治”,使我國成為盛世之國。

永業田 為北齊、隋《均田令》中所授土地的名稱。是由世業田演變而來。北魏蠶桑之區每丁授桑田20畝,稱世業田,身終不還。隋丁男、中男永業田皆遵北齊之製。另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也給永業田,各有差別。多者至百頃,少者四十畝。

職分田 我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予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也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朝廷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隻以收獲物或部分收獲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

公廨田 隋、唐各官署占有的田地。以所收地租充作辦公經費。589年,令給外官公廨田。唐高祖定製,凡京內外各官署都給公廨田:在京的官署給田自26頃至2頃;在外諸州的官署給田自40頃至1頃。又有公廨園、公廨地,依例各有定額。

隋煬帝楊廣 (569年~618年),一名英,小字阿麽。今陝西省華陰人。隋文帝楊堅、獨孤皇後的次子。 604年繼位。諡號“煬皇帝”、“閔皇帝”、“明皇帝”,廟號世祖。在位期間,完善科舉製度,開鑿大運河,遷都洛陽。

高熲 (541年~607年)。生於隋代渤海蓚,即今河北省景縣。隋朝傑出的政治家,著名的戰略家和謀臣。隋朝開國元勳。他在宰相任上執政近20年,對隋代的統一和發展作出了極其重要的曆史貢獻。被譽為“隋朝第一賢臣”。

將作大匠 掌管宮室修建之官。秦代稱將作少府。漢景帝時改稱將作大匠,職掌宮室、宗廟、陵寢等的土木營建。東漢、魏、晉沿置。南朝梁改稱大匠卿,北齊改稱將作寺大匠,隋代至遼多稱將作監大匠。

宇文愷 (555年~612年),字安樂。今陝西省靖邊縣人,後徙居長安。隋代城市規劃和建築工程專家。他自幼博覽群書,精熟曆代典章製度和多種工藝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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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徭役中的一個重要項目就是開鑿大運河。

隋文帝楊堅於584年命宇文愷率眾開鑿了長150多千米的廣通渠。這是修建大運河的開始。

隋文帝楊廣登基後,為了使長江三角洲地區的豐富物資運往洛陽,分別於603年、605年、610年開鑿了永濟渠、通濟渠和江南運河,並對邗溝進行了改造。這樣,洛陽與杭州之間全長1700多千米的河道,可以直通船舶。京杭大運河的通航,促進了沿岸各業的迅速發展。

唐代賦稅製度與徭役

唐代作為我國曆史上最為強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賦稅製度對其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租庸調製在唐初配合均田製的情況下,使得農民生產時間有了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朝廷的賦稅收入又了保障,府兵製也得到鞏固。

唐代初年,為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唐太宗等君臣們經常以曆史興衰作為借鑒,注重吸取曆史教訓,采取了一係列的財政經濟改革措施。其賦稅方麵主要有均田製、租庸調製,以及後來的兩稅法等。

唐代均田製明確規定,18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老男、殘疾授口分田40畝,寡妻妾授口分田30畝。

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授永業田20畝,戶分田30畝。工商業者、官戶授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30畝,尼姑、女冠給田20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製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業田100頃遞降至5頃。職事官從一品至八九品,授永業田60頃遞降至兩頃。散官五品以上授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授永業田30頃遞降至6頃。

此外,各級官僚和朝廷,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朝廷。

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鄉和賣充住宅、抵店的,並準許賣地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唐代在均田的基礎上,製訂了租庸調製。規定田有租,戶有調,身有庸,外有雜役。

租製規定:每丁每年要向朝廷繳納租粟兩石。此外對嶺南等特殊地區實行輕稅政策,嶺南諸州納米,上戶納米1.2石,次戶8鬥,下戶6鬥。

庸製規定:每丁每年需要為朝廷無償地服徭役20天,閏年加兩天;不服勞役的人,要納絹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絹3尺,謂之庸。

庸是應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種折納,不是一般的賦稅,而是以交納實物來代替勞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質。如果朝廷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30天。

唐代除正役之外還有雜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負擔,每年一丁相當於30天至50天。對於遭受水旱蟲蝗等自然災害的地方,又有減免租庸調的規定。

災情在4成以上,免租;災情在6成以上,免租調;災情在7成以上,課役全免調的規定。

調製中的“調”調是戶稅,即戶為征收對象與征收單位,以丁立戶,以實物繳納,也可以貨幣繳納銀14兩。

調製規定:每丁每年納絹或綾兩丈,綿2兩;不產絹綿的地方,交納布2.5丈和麻2斤。

737年又作了新的規定,布帛要求1.8尺寬,4丈長才算一匹;布5丈才算一端;綿6兩為屯,絲5兩為絢。如一戶所納之物,不成匹、端、屯、的,都要折湊成整數。

唐代租庸調製,自唐高祖李淵時規定,經唐太宗整頓,曆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至唐玄宗開元年,一直未變。在這段日子裏,經濟逐步發展,戶口也逐年增加,朝廷財政也有了結餘,國庫也充實起來,出現了唐初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

租庸調製以外的雜稅,主要則為“兩稅法”。

780年,唐德宗時的宰相楊炎鑒於當時賦稅征收紊亂的情況,建議實行兩稅法,為唐德宗所采納。

“兩稅法”規定: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製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