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賦役成製1(2 / 3)

[旁注]

董仲舒 (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漢代廣川郡,今河北景縣人。漢代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教育家。重要的理論建樹“三綱五常”、“大一統”、“天人感應”等,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提供了統治的理論基礎。

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 說的是商鞅變法時在秦國首都鹹陽最大的市場的南門立了一根柱子,說有人搬到北門就有賞金。這是商鞅取信於民的策略。

司馬遷 (公元前145年或公元前135年~約公元前87年),生於西漢時夏陽,即今陝西省韓城。西漢史學家和文學家。所著《史記》是我國第一部紀傳體通史,同時在文學上取得了輝煌的藝術成就。

京師 《詩·大雅·公劉》:“京師之野,於時處處。”“京師”之稱始此。後世因以泛稱國都。在我國古代,朝廷首都通常稱為京師,近現代已不再沿用此簡稱。

城旦舂 秦漢時強製男犯築城女犯舂米的刑罰。有時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至東漢時,“城旦”不止築城一事。晉代以後此刑再無所聞。至北周時,將強製犯人服役的刑罰定名為“徒”,一直沿用至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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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推行了一整套維護統一封建帝國的改革措施,在政治、經濟、文化的統一和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他認為必須由皇帝來掌握全國的政權,不能再像西周那樣分封諸侯,致使最後朝廷朝廷無法控製。

於是他廢除了自殷、周以來的分封製,實行郡縣製,在朝廷設三公九卿,幫助皇帝處理宗廟禮儀、司法、外交、財政等朝廷大事。還對各級官吏進行很嚴格的管理。這樣,從朝廷到地方,一切權利均集中於皇帝,大大加強了君主集權製。

漢代體係化賦稅製度

漢代的賦稅製度具有曆史的繼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來至秦代出現的封建性賦稅製度的延續和發展,在製訂賦稅製度時,既吸收了以前的賦稅製度的基本內容,又顧及了漢代初期的現狀。

製訂了具有新內容和新特點的賦稅製度,為恢複和發展生產,緩和階級矛盾,鞏固封建朝廷政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漢代的賦稅主要是田稅、口賦和雜稅。與此同時,漢代還根據當時的社會現狀,開創性的製訂了敬老養老的賦稅政策。

田租是漢王朝朝廷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祿、祭祀,皇帝的生活資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漢初年,漢高祖劉邦實行減輕田租的政策,實行“十五稅一”之法,即朝廷從農民總收入中征收1/15。不久,因軍費開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稅”,到惠帝劉盈時,才又恢複“十五稅一”。

後來,有時免除一半田租,變成“三十稅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漢景帝時,正式規定“三十稅一”,從此成為定製,終兩漢之世基本未變。

東漢晚期,漢靈帝因修建宮室的需要,規定在“三十稅一”的田租之外,收取田租的附加稅。185年,朝廷明文規定,每畝征收10錢。

古代文獻把漢代朝廷收入的田租,有時又稱作“穀租”、“租穀、“菽粟”,可見它是實物並不是貨幣。朝廷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土質、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產量,以此為標準來征收田租。

漢代還有一種與田租並行的稅收項目,這就是芻槁稅。這和秦代的芻槁稅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減、同免。由於芻槁笨重,運輸不便,有時也用貨幣代替實物。

兩漢前期減田租的措施,對大量自耕小農起到了保護作用,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因而也收到了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效果。

漢代另一類重要賦稅是“口賦”,是朝廷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來源,主要充作軍費和對有功人員的賞賜。口賦就是人口稅,其中分為“算賦”和“口錢”兩種。

從西漢初開始法令規定:人民不分男女,從15歲至56歲期間,每人每年必須向朝廷納一“算”錢,稱“算賦”。當時的一算是120錢。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納,每人年征兩“算”。

漢惠帝為了改變秦末漢初以來人口銳減、土地荒蕪的局麵,特別獎勵生育,規定女子從15歲至30歲還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漢代稱未成年的兒童為“小男”、“小女”,他們的人口稅叫做“口錢”。口錢從3歲起征,直至14歲,每人每年交納20錢,漢武帝時增加3錢,成為23錢。漢元帝又改為從7歲起征口錢,至20歲才開始征收“算賦”。

除了以上兩類賦稅以外,漢代的雜稅其實涉及了漢代賦稅的管理體製。

漢代皇室的費用,主要取自山、川、園、池、市肆的租稅,被稱為“工、商、虞、衡之入”。這些收入,原則上由少府管領,供皇室享用。

這裏所說的山、川、園、池的出產,早在西周時,即由農村公社和各級領主的公產,逐漸變成了王室的私產,史書上所記載的“厲王專利”,就是指這件事。

周代的“山虞”、“林衡”就是主管山、林、園、池的官吏。不過漢代的少府,規模和職權範圍又遠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擬,它的屬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餅餌的湯官等,主管鹽鐵、海租、假稅、工稅、市租方麵的稅收。

鹽、鐵是人民生活和生產的必需品,量多稅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為它重要,所以漢武帝時,為增加朝廷財政收入,實行鹽鐵由朝廷壟斷經營,於地方各郡縣設鹽官或鐵官經營鹽鐵產銷,增加了朝廷財政收入,對改進與推廣先進技術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海租又稱漁采稅。漢代漁采稅針對江海湖產物征收。漁采稅的稅率為10%,但在不同時期略有波動,有提高也有減免。

假稅是租賃之稅。朝廷把控製的公田苑囿租給人民耕作。當時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師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閑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園池之地,還有大司農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邊地開墾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過告緡令沒收的大批良田。大司農設置田官管理各處田產,向種熟地公田的農民征收假稅。假稅雖然與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處,但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地租,而是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

市租屬於商品交易稅,就是對商賈所征收的市場交易稅。絕大部分市租歸天子所有,各地必須將稅錢上交朝廷,由少府掌管。

工稅屬於管理費。當時設立的工官,需要管理私人手工業,並征收其租稅。工稅給皇室的倉庫增添了大量收入。

漢代開創的敬老養老賦稅製度,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司法等領域,內容包括王杖製度、賜米製度、免老製度和睆老製度。

王杖製度又稱賜杖製度。這一製度規定,免除老人的賦稅差役負擔。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節,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罵、毆打持杖者,否則處以極刑。

同時,把免除差役的範圍擴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員。即對於撫養這些老人的人,朝廷也免除其賦稅徭役。

經濟上給予持杖老人一定的優待,對持有王杖的老人從事經商活動免除市稅。也就是對持有王杖的老人在市場做買賣,實行免征賦稅政策。

賜米製度規定,9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可以享受賜米,不過當時隻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歲老人才享受賜米,而低級爵位乃至無爵位者需要更高的年齡才受賜米。

漢文帝時,對賜米製度的對象、年齡和內容等方麵進行了改革,據《漢書·文帝紀》記載,90歲以上賜米製度,被放寬為80歲以上者即可享受賜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鬥的待遇;而90歲以上者則在享受賜米一石的基礎上,增加賜帛兩匹、絮1500克。同時取消了高齡老人爵位限製,命令全國各縣道官吏對天下80歲以上百姓一律按年齡賜米。

至東漢時,賜米者的年齡被進一步降低,《續漢書·禮儀誌》表明,東漢70歲的老人就被賜米了。

免老製度又稱“徭役免老”,就是對達到年齡標準的編戶民眾,即被朝廷正式編入戶籍的自耕農、傭工、雇農等免除徭役。

與賜杖製度一樣,漢代在實行免老製度的過程中,逐步取消了對爵位要求的限製,擴大至適應年齡的普通平民,反映了漢代免老製度向前發展,並且日趨民主和進步。

睆老製度是漢初養老製度中的另一項內容,即將年齡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為睆老,其享有的優待政策,一是減半服徭役;二是睆老者之子可免於參加運糧的差使。

當時睆老者由於沒有達到“免老”標準,所以仍須服徭役,但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勞動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漢代“賜杖”、“賜米”、“免老”和“睆老”4四項賦稅政策表明,漢王朝能麵對社會形勢的發展和變化,順應曆史潮流,注重利用賦稅政策開創和發展敬老養老事業,並且逐漸取消爵位等級對養老年齡的影響,逐漸降低養老對象的年齡,越來越麵向廣大的平民階層,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性。

同時,這4項賦稅政策,推動了漢代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在我國封建社會初期,具有開創意義。對我國封建社會敬老養老製度的發展,有著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深遠影響,並且被以後曆代封建王朝所借鑒或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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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祖劉邦 (公元前256年~公元前195年)。漢朝開國皇帝,諡號“高皇帝”。我國曆史上傑出的政治家、戰略家。漢民族和漢文化偉大的開拓者,對漢民族的發展,對中國的統一和強大,以及漢文化的保護發揚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漢景帝 (公元前188年~公元前141年)。漢文帝劉恒的長子。西漢第六位皇帝,諡“孝景皇帝”。他繼承和發展了其父漢文帝的事業,勤儉治國,發展生產,與父親一起開創了“文景之治”;又為兒子劉徹的“漢武盛世”奠定了基礎,完成了從文帝到漢武帝的過渡。

漢靈帝 (156年~189年),即劉宏,東漢第十一位皇帝,諡號“孝靈皇帝”。漢靈帝與其前任漢桓帝的統治時期是東漢最黑暗的時期,諸葛亮的《出師表》中就有蜀漢開國皇帝劉備每次“歎息痛恨於桓靈”的陳述。

漢惠帝 (公元前211年~公元前188年),即劉盈,西漢第二位皇帝,諡號“孝惠皇帝”。漢惠帝即位後實施仁政,減輕賦稅,國泰民安。但在位期間大權實際上掌握在強勢的母親呂後之手,因此後世司馬遷作《史記》時甚至不設惠帝本紀,而設“呂太後本紀”。

上林苑 是漢武帝劉徹於公元前138年在秦代的一個舊苑址上擴建而成的宮苑,規模宏偉,宮室眾多,有多種功能和遊樂內容。今已無存。上林苑也是當時漢武帝尚武之地,在此處有皇帝的親兵羽林軍,並由後來的大將軍衛青統領。

王杖 帝王賜老者之杖。漢初《王杖詔書令》規定:凡70歲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種頂端雕斑鳩的手杖—,這就是王杖,又稱作“玉杖”、“鳩杖”,其地位等同於天子節信。持王杖者依法享有各種優待。王杖製度是最早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漢文帝 (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57年),劉恒,漢代第五位皇帝,諡號“孝文皇帝”。即位後勵精圖治,使漢朝進入強盛安定的時期。當時百姓富裕,天下小康。漢文帝與其子漢景帝統治時期被合稱為“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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