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時期——賦役成製1(1 / 3)

中古時期——賦役成製1

秦漢至隋唐是我國曆史上的中古時期。這一時期,是古代中國各項製度創立的重要時期。在朝廷統一,南北經濟交流頻繁的情況下,從秦漢建立的係統的賦稅製度,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朝廷推行的有利於發展經濟和鞏固政權的賦稅製度,再到隋唐的租庸調製和兩稅法,充分體現了各個的王朝財政思想和治國方略。

這些賦役製度的建立,不同程度地改變了舊製,有利於開墾荒地,保障了朝廷賦稅收入,鞏固了政權,是我國賦稅製度的重大改革和進步。

秦代完整的賦役製度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為了鞏固朝廷的大統一,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來健全和鞏固新建的政權。其中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在原有賦稅製度的基礎上,對賦稅製度進行改進。

秦代建立的賦稅徭役並行製,是以田租、口賦和其他雜稅為三大支柱,輔以徭役製度,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秦代賦役製度。這一製度的確立,對當時和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地主製經濟確立,早在戰國時期,各國就已普遍實行了田租稅的征收。秦代的賦稅製度改革始於秦簡公時的“初租禾”製度,至商鞅變法時,已有“田租”、“口賦”的名稱。所以漢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製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

秦的田租之製,就是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秦代的土地製度,雖然經過商鞅變法,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製加以了法典化。但是,當時的國有土地仍然占著相當大的比重。

對此,秦代采取了3種具體做法:一是酌量農民一年收獲糧粟的多少來確定田租的租額;二是以“百畝”作為征收田租的一個計算標準。也就是說,朝廷在征收田租時,是以一戶有田百畝進行計征的;三是以一戶有田百畝的假設,按每戶征收。

後一種做法其實就是“戶賦”。因為它雖然是基於“地”,但又與“戶”有關。田畝是約數,人戶是實數。那些有田百畝的人,固然要按畝納租。而不夠百畝田的農戶,同樣要交頃田之租。

因為在這以前,朝廷控製的人口越來越少,而朝廷的財政支出越來越大,不得不對其控製的有限人口加重賦稅。

當時的田租稅率和征收辦法,據《漢書·食貨誌上》上說,是“收泰半之賦”。“泰半”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賦”的意思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隻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他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

與田租並行的還有芻稾稅。芻稾一般指喂養牲畜的草飼料,芻為牧草,稾為禾稈,均為供馬、牛飼料之用。芻稾之征,不始秦漢,先秦之時已有。芻稾稅是基於人戶和田畝征收的。秦代已經開始征收芻稾稅。

秦代芻稾的征收辦法與數量,芻稾一般以束或重量單位計算。大約芻每束值1.5錢至3錢,稾每束值一兩錢。芻稿稅可用錢折納。當時穀價每斛值100錢,照此推算,當時政權所征收的田租與芻稾稅之比約為50:1。

在當時,秦代的芻稾稅也是按照“授田”數量征收的,不論墾種與否都得交納;征收的數量是每頃田交芻3石,稾兩石;采用實物交納,凡幹葉和亂草夠一束以上者,均可作為“芻”稅提交,但上交時必須過秤,以重量計算。

租穀及芻稾征收後,必須入倉並及時向縣衙門報告糧草的石數,並有嚴格的“出入倉”規定等。

農業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部門,秦代朝廷向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和自耕農征收的田租,是當時賦稅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秦的口賦之製,就是以人口為課稅對象的賦稅,又叫“頭會”。因為“賦”是按人口征收,所以它本質上是人口稅或人頭稅。

商鞅創設口賦的原因,一方麵,是出自當時的政治形勢。商鞅的變法,建立起了一套官僚機製,使得朝廷的運行費用大大增加,而且所實行的郡縣製,使得原來屬於諸侯的行政費用開支,一下子成為朝廷朝廷的開支。

再加上當時的軍事形勢,軍費開支定會越來越大,所以商鞅不但沒有放棄田賦,而且還加上了人頭稅,以此增加財源。

另一方麵,是出自經濟上的政策。按人口收稅,無論農民或工商業者,都得同樣負擔,這就擴大了朝廷的財政收入,為政權的鞏固奠定物質基礎。

秦代口賦的征收形式,一般為朝廷不收穀隻收錢。在少數民族地區,口賦征收可以用穀和布帛折納,但還是以錢計算,而內地則一律口賦納錢。

這一政策的製訂,是因為朝廷需要大量糧食儲備,還有像布帛這樣的戰略物資。從這一點看,穀和布帛應該可以直接交納。

秦代除了田租和口賦,還有其他雜稅,包括關市稅、商品稅和山海池澤之稅等。這些稅收製度的建立,使秦代的稅製更加完善了,也起到了維護朝廷利益的作用。

秦代關市稅中的“關”,為關口要道。設“關”之製,早在先秦文獻中已有很多記載。設“關”的作用,開初主要是訊察、稽查行旅,後來便逐漸有了關稅之征。

據《漢書·地理誌》:秦時的關卡主要設在內地的關口要塞和周邊各族的交界地區。當時在各地設置關卡,既有其政治、軍事上的意義;同時也有其控製商賈、征收關稅的經濟目的。

秦代在商鞅變法時,就有關稅的規定。此外,雲夢秦簡的《秦律十八種》中還有專門的“關市”律。秦代征收關稅已成製度。

秦代關市稅中的“市”,在秦孝公遷都鹹陽,就在這裏設置了固定市場,所以才有商鞅“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之說。隨著民營商業的發展,征收市井之稅就出現了。《商君書·墾令》還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謂“市利之租”,實可簡稱為“市租”。可見“市租”之製實始於秦國商鞅變法之時。

結合秦時存在嚴格的市場管理以及商賈另立“市籍”等措施來看,秦時確有“市租”的征收,而且是課之於商賈的貿易稅。

秦代的商品稅是以商賈和他們的貨物為課稅對象的稅,包括鹽、鐵、酒、肉之稅。

據史料考察,早在秦穆公時期,對鹽商的課稅就開始了,隻是未及於所有商品,隻限於鹽、鐵、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至商鞅變法時,商品稅的征收,已擴大到了酒、肉、鐵等商品。

《商君書·墾令》記載:“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這不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10倍於其成本。其目的在於減少商賈從事酒、肉貿易的量和使農民不宜飲酒作樂,借以發展農業。

除酒、肉外,還有對鐵的課稅。秦惠王時,命人在現在的成都“置鹽、鐵市官及長丞”。《史記》作者司馬遷之祖司馬昌,曾為秦代鐵官。這些事實,說明秦已有官營鹽、鐵之製,不僅課取鹽、鐵的商品稅而已。

秦代的山海池澤之稅,包括範圍至廣。由於奴隸社會普遍實行國有土地製,至秦代國有土地製雖在逐步崩潰之中,但還有相當殘留。因此,“山海池澤”,一般被視為封建朝廷所有。

所謂山澤之利就其廣義而言,凡名山大澤的土特產、木材、魚類、飛禽走獸以及地下礦藏如鹽、鐵等都包括在內。但狹義而言,則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魚、采珠之類而言。因此,山海池澤之稅可以簡稱為“漁采畜牧稅”。

秦時史籍,沒有說明山海池澤之稅的具體內容及征收方法和稅率等。雲夢秦簡的《田律》規定,百姓不準砍伐山林,不許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準捕捉幼獸、幼鳥及毒殺魚鱉、捕殺鳥獸,也許正是為了征收山海池澤之稅的緣故。

秦代的雜稅也是稅收的重要部分。隨著秦代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商業的興起和社會的繁榮,雜稅收入在朝廷賦稅收入中日趨重要。

秦代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更卒即為服徭役有一定期限,到期更換,原服役者止役。更卒徭役,法定服役時間為每年一個月,服役地點為本郡縣,主要從事修築工程。諸如修築城垣、修築馳道、整治河渠、營繕宮苑、修築陵寢等。

正卒是相對更卒和戍卒而言的。更卒一月而更,本縣應役,戍卒則在邊境地區。秦代服於郡國或京師的兵役,稱正卒,它是在服更卒3年後起役,服役期兩年。

正卒兵種有“材官”即步兵、“騎士”即騎兵、“樓船”即水兵,凡正卒應役材官、騎士和樓船,一年服役期滿,即予除役,以待征發或為衛士,或去戍邊,這沒有時間限製,戰爭結束才可除役。

戍卒即為守衛邊境。戍邊徭役源於春秋時期,當時規定期為一年。秦代對戍卒製度有所改進。戍卒的任務除了駐守邊疆,還服役於烽燧、亭侯、郵驛等。

根據雲夢秦簡的記載,秦帝國的徭役政策,不是人們想象的那樣黑暗無道。老百姓服徭役並不是當牛做馬,挨打受罵。

當時服徭役是有工錢的,有的徭役朝廷管飯。據雲夢秦簡所載的《秦律·司空》規定:有罪被判處罰款的人,或欠朝廷債務無力償還的,以徭役抵債的,每勞動一天折8錢。需要由朝廷提供食物的,每勞動一天抵6錢。在朝廷服徭役依律由朝廷提供食物,男子每天1/3鬥,女子每天1/4鬥。

徭役的工錢也可以折合成糧食。男人和女人為朝廷服徭役,男人每月發糧食兩石,女人每月發糧食1.5石。如果從事勞動終止則停發。身高不足6.5尺的男人,每月發糧食1.5石;因傷病等原因暫時不能勞動,糧食減至一石。

《秦律·司空》規定,凡參加城旦舂勞動的,按城旦舂標準給予衣食。隸臣有妻妾而且為自由人的,應自備衣服。奴隸被拘從事城旦舂勞作的,由朝廷借予衣食。勞作時日未滿而死,注銷其衣食不必償還。

《秦律·金布律》對發放衣服的主管部門作出了規定:在鹹陽服徭役的,憑券向大內領取衣服。在其他縣服徭役的,憑券向所在縣領取衣服。大內和縣按照所屬機構發放的票券,依律發放衣服。

《秦律·戍律》規定,一家不能同時征調兩人服徭役。主管此事的縣嗇夫、縣尉以及士吏,如果不按照律法規定同時征調兩人服徭役,一律罰款並廢除官職。

《秦律·工人程》規定,隸臣、下吏、參與城旦的人和製造器具的工匠,冬季減輕工作量,3天隻需完成夏天兩日的工作量。

《秦律·司空》規定,犯罪被判罰款而以徭役償還的,在播種和管理禾苗的時節,需各放假20天回家務農。

《秦律》規定,沒有母親的嬰幼兒,每月發糧食0.5石。雖然有母親,但母親在朝廷從事零散的雜役,嬰幼兒無人照料而跟隨母親的,每月發糧食0.5石。

《秦律·工人程》規定,服徭役時,男子的工錢高於女人25%,但是女人在做針織等女人專長的工作時,每工作一天和男人工錢一樣。

上述文字是雲夢秦簡中有關百姓服徭役的記載,雖然不全麵,但是能夠起到窺視一斑的效果。無論是服徭役的百姓,還是以徭役抵債的欠債人或罪犯,至少法律規定,朝廷必須保證他們的溫飽。

如果是一個月兩石糧食的工錢,應該說在那個物質缺乏的時代,是相當豐厚了。在農閑時節承擔部分徭役,既可以省下家裏的糧食,又能有所收益,至少不是像有些人說的那樣“下地獄”。

總之,秦代完整的賦役製度,包括貨物流通、商賈貿易、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漁采畜牧及每個人的人身,都在課稅之列。

這一製度的建立和製訂,具有劃時代的社會意義。不僅保障了秦帝國物質基礎,也對後世賦稅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揮作用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