躊躇滿誌的趙奢不斷大刀闊斧推行稅製改革,杜絕大戶的各種偷漏行為,減免一般百姓苛捐雜稅,幾年工夫,使趙國出現了民眾富庶國庫殷實的喜人局麵,並躋身“戰國七雄”的行列。
事實上,戰國時期各國的財政改革對公室貴族等守舊勢力的打擊都很直接又沉重,打擊越是直接沉重,舊勢力的仇恨反撲越厲害。比較嚴重的是商鞅改革時遇到的阻力。
在當時,正當大批秦國百姓聚眾國都質疑商鞅新法的緊要關頭,當時的秦國太子贏駟在其老師公子虔和公孫賈及舊貴族甘龍爪牙的鼓動縱容下犯了法。這件事不僅是蓄意的,而且明顯極富挑釁,被新法觸犯了既得利益的舊勢力希望借此給商鞅施加壓力,使其退卻。
事態很嚴重,商鞅即刻準備處罰太子,但太子的君王後嗣,不可施刑。於是,商鞅刑便懲罰了太子的老師公子虔和公孫賈。
這件事說明新舊兩派已進入“火拚”階段,太子背後的舊勢力不惜讓太子以身試法,可見舊勢力的強大和孤注一擲。但商鞅不惜與太子結仇,不避權貴實行鐵腕嚴刑鎮壓,震懾了朝廷權貴和秦國百姓。這件事平息下去,各處反對派舊勢力都不敢觸犯新法了。
縱觀戰國時期各國變法的方方麵麵,都會通過賦稅的征收、力役的負擔、朝廷資源的管理、軍費和俸祿的供給,甚至物資的流通和價格等反映到財政上來。
因此,賦稅改革必然成為各朝各代朝廷圖新圖強的核心改革。而改革家們那種銳意改革的精神,成為我國古代賦稅改革留給我們的寶貴精神財富。
[旁注]
魏文侯 (?~公元前396年)。戰國時期魏國的建立者,也是魏國百年霸業的開創者。在位時禮賢下士,任用賢能,使他們在政治、軍事方麵發揮其作用,標誌著世族政治開始為官僚政治所代替。
李悝 (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濮陽人。戰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法學家。曾任魏文侯相。李悝通過變法,使魏國富國強兵。
農官 由朝廷設置專職官員以督課農桑。戰國時期與農相關的朝廷兩大財政機構創設有:秦、趙兩國的“內史”和韓國的“少府”、秦國的“少內”等機構。它們分別負責田地租稅征收,以供官吏及朝廷開支;山川、關市之稅,以給天子、宗室享用。
價格杠杆 指朝廷通過一定的政策和措施促使市場價格發生變化,來引導和控製經濟運行的手段。調節和控製社會經濟活動的杠杆很多,而價格杠杆、稅收杠杆和信貸杠杆是最為重要的三大杠杆,其中價格杠杆更居重要的地位。
吳起 (公元前440年~公元前381年),生於衛國左氏,即今山東省定陶。戰國初期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卓越的軍事家、統帥,政治家和改革家。兵家代表人物。在楚國內憂外困之時,中原政治家吳起從魏國到楚國主持變法。
秦孝公 (公元前381年~公元前338年)。戰國時秦國國君。諡“孝”。他重用商鞅實行變法,自此國力日強,為秦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商鞅 (?~公元前338年),姬姓公孫氏,故又稱衛鞅、公孫鞅。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故稱之為商鞅。戰國時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通過變法改革將秦國改造成富裕強大之國,史稱“商鞅變法”。
趙惠文王 (公元前308年~公元前266年),也稱文王,嬴姓,趙氏,名何,戰國時期趙國君主,趙武靈王次子。趙惠文王在位時有藺相如、廉頗、李牧、趙奢等文武大臣,政治清明,武力強大。
甘龍 秦孝公時秦國的世族名臣。甘龍先上大夫而後太師,是實際上的世族領袖與複辟勢力的軸心人物,是整個變法新銳勢力的最大政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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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奢是戰國時期趙國依法治稅的典範。
他被趙惠文王任命為負責收稅的官員後,上任不久就發現趙國老百姓的稅都能很快收上來,但豪族巨富們偷稅漏稅的問題卻很嚴重。於是,趙奢與他們展開了針鋒相對的鬥爭。
有一次趙奢到一個富戶家去收稅,管事的家人仗著主子的大名,硬是不肯交稅,還指揮一幫人和趙奢他們對抗起來。趙奢及時依法進行了處置,並處死了帶頭鬧事的家人。從此以後,趙國的稅賦公正合理,適時按量收繳,誰也不敢抗稅了。
先秦時期的徭役征發
我國古代的徭役就是無償為朝廷勞動,是封建社會國民義務的一種,它包括力役和兵役兩個方麵。
先秦時期,力役和戰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實。力役在朝廷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國內秩序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弱肉強食的激烈戰爭中,國不富則無稱雄之本,兵不強則無爭霸之力。
“力役”一詞最早見於《孟子·盡心下》的“力役之征”。狹義的力役就是指正常征發的勞役和戍邊,廣義的力役還包括刑徒、罪犯等所服的勞役。力役是先秦時期取民之力的統稱,是征發眾庶所服的無償勞役。
先秦時期,力役的範圍包括築城修路、開河築堤、運輸物資等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此外還有田獵、逐捕盜賊、喪葬、祭祀等雜役,用以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綜合先秦時期的文獻記載,力役之法有以下規定:
在人數方麵,一家有7人則3人服力役;如果是6人之家,則由兩個6口之家合出5人服力役;5人則兩人服力役。大規模征發力役時,每家隻征一人,其他人為餘夫,也就是用作預備。田獵或逐捕盜賊時,則凡屬服力役的人要全部出動。
在年齡方麵,居住在都城內的“國人”自20歲至60歲需服力役,遠離都城居住的“野人”自15歲至65歲需服力役。
在時間方麵,力役的日數因年歲而定。一般來說,青年3日,中年兩日,老年一日,災荒瘟疫之年則免除力役。
按照養老、攜幼、恤孤的原則,先秦對力役也有減免的規定。據《管子》記載說,如果一家有7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一個男子服力役;如果有80歲的老人,可以免除兩個男子服力役。
如果當兵的人在戰場上陣亡留下遺孤,有人願意養活一個孤兒的話,可以免除一個人的力役和兵役;如果養活兩個孤兒的話,可以免除兩個人的力役和兵役;如果養活3個孤兒的話,全家人都可以免除力役和兵役。
先秦時期,由於戰爭的頻繁,各諸侯國開始設置常備兵製度,其主要任務是為朝廷駐守邊境。特別是隨著郡縣的設置,建立了郡縣兵役製度,切實保證了兵力的人數。郡縣征兵製,就是以郡縣為單位的征兵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