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初稅畝田2
戰國時期的稅製
戰國時期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要求在更大範圍內,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轉讓和買賣。
戰國時期的變法,改變了舊的征稅辦法,整頓了賦稅製度,增加了朝廷稅收收入,為各國壯大實力參與群雄競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變法運動的主要措施,往往都是與社會其他方麵特別是經濟方麵的改革同時進行的,而賦稅改革始終處在整個社會改革的核心位置。
如廢井田與土地租稅製度的建立,以及重農抑商政策的目的與商業手段融為一體,都屬於賦稅範疇,充分體現了各國朝廷的稅收意圖,含有賦稅改革的內容。
戰國時期,各國賦稅製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論。當時參與賦稅製度改革的,有魏國、楚國、秦國、趙國等諸侯國。各國的改革各有成就,也各有特色,在我國賦稅史上書寫了一段非凡的篇章。
魏國在魏文侯即位後,先後任用李悝、翟璜、樂羊、西門豹、卜子複和段木幹等一批封建政治家、思想家進行社會改革。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公元前406年李悝所進行的改革。
李悝主要經濟政策有:“廢溝洫”、“盡地力”、“善平糴”。這3項政策與賦稅的關係最大。
“廢溝洫”,就是廢除井田製,實行土地私有製,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
確立土地私有製之後,李悝開始“盡地力”。具體來講,就是朝廷依據土地的肥瘠程度,按等級把土地分配給農民,每個農民可分好田100畝或次田200畝,授田的農民要向朝廷繳稅,負擔勞役。
李悝認為,通過勤勞種田,能使一畝地增產3鬥糧食,百裏見方的地區就可增產糧食180萬石。這是一個十分好的措施。他還發展農田水利事業,改進耕作技術,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積極性。這樣,土地潛力得到挖掘,農業發展了,以農為本的朝廷賦稅隨之增加,朝廷財政也就充裕了。因此,他要求農民努力耕作。
李悝還專門設置農官教育和監督農民種田,對增產的人進行獎賞,對減產的人進行處罰。
由於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傷害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民產生了不願意再耕作的思想。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善平糴”。即由朝廷控製市場,防止糧價受價格波動的影響。
“善平糴”的做法是: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3等,災年成也分為上中下3等。
豐收年按年成的豐收情況,朝廷收購多餘的糧食。歉收年則按歉收的程度,朝廷拿出收購的糧食平價賣出。上等歉收年賣上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中等歉收年賣出中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下等歉收年賣下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這樣,遇到饑饉之年,商人也不能抬高糧價了,農民也就有心思繼續耕作了。
我國古人很早就懂得利用價格杠杆進行宏觀調控,也算一樁壯舉。李悝的“善平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魏國的經濟得到迅速發展,政權得以鞏固,成為戰國初年最強盛的朝廷。
在楚國,舊貴族勢力較大,在改革過程中,地主階級同奴隸主貴族勢力的鬥爭十分激烈。公元前383年,楚王下令求賢,執行變法。公元前390年左右,吳起由魏入楚,主持變法。
楚國的賦稅製度,主要包括軍賦、田稅、地租、戶口稅和關市稅等幾種形式。
軍賦以加強朝廷軍事實力為目的;田賦則以增強朝廷經濟實力為旨歸;地租製度一開始便與中原諸夏不盡相同,至戰國中期,已成為新興地主階級向農民轉嫁自己沉重賦稅負荷的重要手段;戶口稅是以戶為征稅單位,以口為收稅標準;關市稅的特點是向巨商大賈傾斜,這是楚國為刺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采取的讓利政策。
當時的楚國,由於貴族掌握了朝廷的政治經濟大權,對新興地主階級十分不利,為此,吳起強令把貴族遷到邊遠地方去,以充實荒遠之地。他還提出“損有餘,補不足”的措施,節省和合理國庫資財。
“損有餘”是革除一些世襲封君的特權,精簡朝廷機構,把無能的、無用的和不急需的官裁減掉;“補不足”是把節省下來的錢用於扶植地主階級。至於遷徙貴族,既收回了他們原有的封地,又有利於土地的開發,這對財政有好處。
秦國早在秦簡公時就實行了“初租禾”,秦孝公即位後,任用商鞅進行變法。在改革中,商鞅的主要經濟措施就是廢除井田和獎勵耕織的政策。
“廢井田、開阡陌” 是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開阡陌”就是把標誌土地國有的阡陌標記去掉,廢除奴隸製土地國有製,實行土地私有製。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製度。
這項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朝廷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打破壞奴隸製的生產關係,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這一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遊手好閑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
為鼓勵小農經濟,商鞅還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戶有兩個兒子,到了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親與成年的孩子繼續在一起生活。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鞏固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都有重要意義。
商鞅還把山林川澤收歸朝廷所有,按土地多少征收賦稅,按人口征稅,增加了朝廷的經濟實力;按人口征兵,也有利於建立朝廷武裝力量。
此外,為了便於經濟交流和便於朝廷征稅,商鞅還統一度量衡的標準。商鞅變法為秦朝最後統一奠定了基礎。
與秦國商鞅變法後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不同,趙國一貫推行農工商並重的政策,允許民營工商業的發展,允許集市貿易的開設,朝廷則依法收取工商稅。這樣,既活躍了市場,發展了經濟,朝廷也可充實府庫,積累財富。
趙國在軍隊駐紮的地方還設立“軍市”,任民買賣而收取租稅。軍市上征收的市租可供軍官與軍隊享用,士兵可以在軍市上買到生活日用品,同時對軍市也有管理的種種規定。
為了貫徹實施經濟政策,趙惠文王任命趙奢為田部吏,就是負責收取農業租稅的官員,以整治某些宗室貴族依仗權勢不繳租稅的腐敗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