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矯國更俗1
明清兩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世時期。明清之際是一個大動蕩,大分化,大改組的年代,有的史家稱之為“天崩地裂”的時代。
明代張居正的改革、清代洋務運動和戊戌變法,是我國封建社會末期的一縷彩霞。改革浪潮中各派力量對現實的態度與主張,說明了變革與反變革的矛盾一直存在著。不過,追論成功與失敗,他們至少為今天的改革者們提供了經驗與教訓,讓這些不畏艱難的後來人,沿著漫漫的變革之路繼續前行。
明代張居正改革
張居正是明代政治家和改革家,他為緩和社會矛盾,從維持明王朝的長遠統治出發,在政治、經濟、國防等各方麵進行了一係列改革。
這次改革,成為明代走向沉暮曆程中的一道亮光,使十分腐敗的明代政治有了轉機。
張居正出身於寒門。但他自幼聰穎絕倫,早年得誌,16歲中舉,23歲就以二甲進士及第的身份,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從此,他躋身政壇,開始了坎坷而又輝煌的政治生涯。
在數十年的宦海生涯中,張居正一向注意觀察和思考社會現實中的諸多難題,悉心探究曆代盛衰興亡的經驗教訓。他曾於1568年向明穆宗上了一封《陳六事疏》,試圖革除嘉靖以來的各種弊端。
張居正提出的改革主張主要有禁絕空言、講究實際,整肅風紀、嚴明法律,令行禁止、提高效率,嚴明考課、選拔人才,輕徭薄賦、安撫民眾,訓練軍隊、嚴守邊防等。
雖然在當時的情況下,這些主張還未能付諸實施,但我們從中可以窺探出張居正改革的最初藍本,可以說,這是張居正全麵改革的前奏。
1572年,穆宗駕崩,太子朱翊鈞繼位,改元“萬曆”,即明神宗。
明穆宗在位時,十分信任張居正,因此他遺命張居正等3個大臣輔政。由於明神宗年幼,於是一切軍政大事都由張居正裁決。
張居正從1573年出任內閣首輔開始,以整頓吏治、發展經濟、鞏固邊防等為主要內容,展開了一係列的改革,從而使暮氣沉沉的大明王朝,出現了回光返照的最後一抹輝煌。
張居正改革首先從整頓吏治開始。他認為當時朝野政治腐敗、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吏治不清”。為了整頓吏治,以達到為官清廉,治政清平,讓人民生活安定,從而使封建政權長治久安的目的,張居正於1573年推行“考成法”。
考成法主要內容是加強內閣的行政和監察責任,提高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的監察職能。六科是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百司相應而設的監察機構,張居正以六科督促六部,以六部督促諸司以及地方撫、按,最後再由內閣直接控製六科,掌握對各級官吏的監察大權。
考成法還對六部、都察院等具體行政衙門實施隨時考核,事事責成的稽查製度等。
這一嚴密而完整的考成係統,將宦官統率六科、稽查章奏權移交內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宦官幹政的可能,極大地提高了內閣的權威,使權力集中於首輔,從而加強了號令天下的中央集權。
考成法提高了辦事效率,減少了各部門的相互推諉、扯皮,為精簡機構、節省政府開支提供了可能。稍後,張居正便下令裁減部院諸司冗官和各省司、府、州、縣官,以提高官吏的素質和行政效率。
這些,都為此後張居正推行的各項改革奠定了基礎。
通過整頓吏治和精簡機構,張居正獲得了一個效率較高、得心應手的行政班子,為推動經濟改革做了思想上和組織上的準備。
張居正對嘉靖、隆慶時期行賄受賄、貪汙腐敗的社會狀況深惡痛絕。因此,在整頓吏治的過程中,他果斷采取措施,整治腐敗,決心扭轉政風士習,令出必行,有功必賞,有罪必罰,以重振往日的輝煌。
自嘉靖以來,當國者政以賄成,貪汙數額之巨,令人觸目驚心。“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權臣顯貴的影響下,大小官吏以官爵為性命,以鑽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就連以懲貪為己任的監察機關也日益腐敗,禦史出巡往往利用職權,貪贓枉法,中飽私囊,而對於逢迎之徒,即使贓賄狼藉,魚肉百姓,也毫不過問。
張居正對政治腐敗的危害性有著清醒的認識。他說,人民的逃亡和反抗“並非老百姓喜歡犯上作亂”,而是“本於吏治不清,貪官為害”。
大小貪官視朝廷明詔法令如故紙,政令難行。更有甚者,“收受禍國者的賄賂,縱放禍國者而不加以拘捕……”
因而他認為:“治國之道,沒有什麼比安頓民生更為緊迫的;而安頓民生之第一要務,在於整頓吏治”,懲治腐敗乃是改革政治和整頓吏治的關鍵。
有鑒於政治腐敗的危害性,張居正懲治腐敗的主張在其獨柄國政後得以在各方麵付諸實踐,並貫穿於改革的始終。
張居正在懲治腐敗的過程中,清洗了一批奸邪庸碌之人。這些果敢嚴厲的措施,表現了張居正懲治腐敗、“廓清濁氛”的決心和魄力。
明神宗曾經屢次嚴令懲貪追贓,張居正提出,對違法犯贓者,“不問官職崇卑,出身資格,一律懲治,必定罪而毫無赦免。”
在張居正柄國的10年間,據《國榷》記載,關於懲貪的敘述有16處,涉及各級官吏、軍官以及擾民的宦官。
在懲貪的同時,張居正竭力倡廉舉能。他認為,選拔官吏應該“以操守為先”,廉潔且有能力者為最佳人選。他還主張不循資格,不惑浮譽,官吏黜陟皆繩之以品行與才能,並向明神宗建議恢複中斷已久的皇帝麵獎廉能的製度。
在張居正的積極拔擢下,廉能者脫穎而出。如浙江布政使謝鵬舉為政廉能,政績卓著,升任右副督禦史巡撫浙江、戶部右侍郎,擔當起懲貪倡廉的重任。吏員出身的黃清,被譽為“天下第一清官”,張居正不顧流俗議論,調他任兩淮鹽運司同知。他主持漕運工程,節省費用,政績顯著。
奢風與貪風相長,懲貪必須抑奢崇儉。封建時代,帝王之舉動,為萬民所瞻,士大夫所效。因此,張居正一直諫說明神宗恤財節用。
明神宗興修宮殿,增派織造,強取內帑,屢屢遭到他的強諫。如1579年春,明神宗諭令取用光祿銀10萬兩,張居正勸阻不及,毅然上奏諫言道:“財政有限,而消費無窮。此後希望皇上力行節儉,若再取用國庫,臣也決不敢奉詔了。”
在他的堅決抵製下,宮中許多不該浪費的錢財,較前有所減少。
在張居正獨柄國政期間,懲治腐敗是其為政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為改革的順利推行和扭轉國勢衰微的局麵奠定了基礎。
在整頓吏治的同時,張居正還大力開展開源節流的經濟改革,對帝國財政大加整頓。
在節流方麵,他起用水利專家潘季馴治理黃河。潘季馴采用堵塞決口、加固堤防的辦法,束水攻沙以使河道暢流,基本上緩解了困擾多年的水患,從而節省了巨額的河政開支。
張居正還規定官員非奉公差不許輕擾驛遞,違者參究,內外各官丁憂、起複、升轉、改調、到任等項,均不得動用驛傳,以厘革驛遞冗費之弊。
為了開辟財源,增加財政收入,張居正還重新丈量土地,改革稅製。他選派精明強悍的官員嚴行督責,在全國重新丈量土地,清查漏稅的田產和追繳欠稅。
他任用張學顏製訂《會計錄》和《清丈條例》,頒行天下,限令3年內各地要把清理溢額、脫漏、詭寄等項工作辦妥。至1580年,據統計,全國查實征糧田地達700多萬頃,比弘治時期增加了近300萬頃,朝廷的賦稅收入也因而劇增,國庫充盈。
為了進一步改變嚴重的賦役不均,減輕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的浮稅,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張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實行了賦役製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