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漫威深陷與元老作者版權官司(1 / 2)

漫威深陷與元老作者版權官司

國際

作者:思苒

成立於1939年的漫威(Marvel)與DC漫畫並稱美國漫畫業的兩大巨頭,旗下擁有蜘蛛俠(Spider-Man)、鋼鐵俠(Iron Man)、雷神托爾(The Mighty Thor)、美國隊長(Captain America)、綠巨人浩克(The Incredible Hulk)、超膽俠(Daredevil)、靈魂戰車(Ghost Rider)、懲罰者(Punisher)等8000多個著名漫畫角色以及複仇者聯盟(The Avengers)、神奇四俠(Fantastic Four)、X戰警(X-Men)等多個超級英雄團隊,這些漫畫角色也是漫威最大的財富。

元老後人索要漫畫版權

自2009年被迪士尼收購之後,漫威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出版公司。近兩年憑借一係列漫畫改編電影,漫威風生水起,迅速在好萊塢占領一席之地。漫威公司有兩大元老級作者:斯坦·李(Stan Lee)和傑克·科爾比(Jack Kirby),蜘蛛俠、X戰警、神奇四俠、綠巨人浩克以及雷神托爾等便出自後者之手。但自傑克·科爾比於1994年2月去世之後,他的後人便宣稱擁有科爾比創造的這些漫畫角色的版權。

2009年9月16日,以麗莎·科爾比(Lisa Kirby)為代表的傑克·科爾比後人向漫威公司發出通知,將終止其父親出售給漫威的45個作品的版權。這些作品是傑克·科爾比在1958年至1963年期間創作的。

2010年1月8日,漫威對科爾比的後人提起訴訟,稱終止通知是無效的。美國紐約地方法院在調查之後作出裁決:科爾比創造的這些漫畫人物版權依然歸屬於漫威公司。法庭援引科爾比本人的言論和他生前曾簽署的合同作為證據,科爾比生前曾表示他的創作成果都歸屬於付給他酬勞的漫威公司;他也曾在1972年簽署合同,承認他並不擁有這些作品和漫畫形象的版權。法庭因此將科爾比與漫威公司之間的關係定義為“雇傭關係”,由於科爾比的創作完全基於漫威公司提供的條件之上,所以這些作品的作者應該是漫威,版權自然也歸屬於漫威。

隨後,科爾比的後人提起上訴,美國第二巡回法院駁回此上訴,同樣認為雖然科爾比是一名自由創作者,但是他曾與漫威的工作關係是如此密切,從而使其成為漫威的雇傭作品創作人。

然後科爾比的後人再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稱美國第二巡回法院不正當地擴大“雇傭工作”條例的適用範圍。

盡管每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有數之不盡的訴訟案件等待判決,但由傑克·科爾比後人提出的這起訴訟請求,由於其在娛樂產業的影響力和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還是引起了大法官魯絲·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注意。而且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命令漫威公司對訴訟案作出回應之後,傑克·科爾比的後人又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前主管、美國前版權注冊人以及美國演員工會與美國電視與廣播演員聯合會(SAG-AFTRA)、美國導演工會(DGA)和美國編劇協會(WGA)等好萊塢團體組織的聲援與大力支持。他們也認為,美國第二巡回法院對傑克·科爾比在20世紀5、60年代作為自由創作者所創作的作品僅是“雇傭作品”的裁決是錯誤。同時,他們也抨擊美國第二巡回法院把“雇傭作品”的範疇擴大到了“委托作品”,認為這一做法無異於把審判的天平傾向於有利於好萊塢電影公司的一方。從很大程度上來說,這些電影公司、出版公司正是建立在那些像傑克·科爾比一樣近乎於獨立創作的藝術家的作品之上。所以,他們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並重新審理此案。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往往隻受理那些巡回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對法律條文解釋不一致的案件。因此,科爾比後人和支持他們的組織一直在苦苦找尋“不一致”之所在,不過因為可能會造成數十億美元的損失,漫威公司自然不會等閑視之。

“原告所提出的問題與一百多年以來法庭根據《1909年版權法》所審理的訴訟案並無二樣。”漫威公司代表律師R·布魯斯·裏奇(R. Bruce Rich)指出當傑克·科爾比創作這些作品之時《1909年版權法》依然存在。“原告聲稱起訴的基本理由毫無爭議,但這一基本理由並不存在。審理此案的每個法庭都作出了判決,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是適用於《1909年版權法》中的’雇傭作品’的標準也是適宜的。這與法庭在審理創造性無暴力社區(CCNV,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一案中對《1976年版權法》的解釋是完全不同的,二十多年來美國法庭已屢次重申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