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漫威深陷與元老作者版權官司(2 / 2)

“創造性無暴力社區訴

詹姆斯·厄爾·裏德案”始末

這裏提到的“創造性無暴力社區一案”指的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於1989年判決的“創造性無暴力社區訴詹姆斯·厄爾·裏德(James Earl Reid)案”。

當時,原告——非營利組織創造性無暴力社區為了引起公眾對無家可歸人士的關注,請求被告——詹姆斯·厄爾·裏德創作一尊雕塑作品,並明確說明想要的是一尊以耶穌誕生地為背景、刻畫無家可歸人士的雕塑,並提供了要刻在雕塑上的銘文內容。此外,原告也同意給雕塑造基座,對雕塑作品的修改建議也貫穿整個創作過程。不過,當時雙方都沒有提出著作權歸屬問題,也沒有作出任何書麵聲明。後來,原告聲稱擁有這尊雕塑作品,並訴諸法庭尋求獲得作品所有權。

這一案件的關鍵在於:這尊雕塑作品是否是“雇傭作品”從而認定原告是作品著作權所有者?

時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認為,“雇傭作品”條例在兩種情形下毫無異義地適用:第一,創作者是雇傭關係中的員工;第二,九類具體工作的合同工,並立書麵證明。然後,法庭對雇傭關係中的雇主和員工進行了進一步闡釋和界定:雇傭一方掌控任務的整個完成過程;提供工具;藝術家是否有權利雇傭自己的助手;創作作品是否在雇主的業務範疇之內;由雇主掌控雇員何時開始工作及工作多長時間;報酬支付方式;雇員如何納稅等。法庭經過如上審查之後,發現被告不屬於以上情況的任何一種,因此認為這尊雕塑作品不屬於雇傭作品,而是共同作品。

案件正處於還押候審之時,創造性無暴力社區的著名社會活動家米奇·施耐德(Mitch Snyder)去世了。隨後,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共同倡議,內容如下:

一、詹姆斯·厄爾·裏德是《第三世界美國》的作者,單獨擁有該作品3D版本的著作權;同時,裏德同意在授權以3D形式呈現該作品時按約定遵守一定的限製;

二、創造性無暴力社區單獨擁有這尊雕塑作品的所有權;

三、創造性無暴力社區和詹姆斯·厄爾·裏德是該作品的2D版本的共同所有者;雙方在授權以2D形式呈現該作品時按約定遵守一定的限製。

傑克·科爾比的聲明

成漫威主張之關鍵

盡管“創造性無暴力社區訴詹姆斯·厄爾·裏德案”已塵埃落定,但人們依然對其裁決爭論不休。爭論的焦點在於:當委托一方在某作品的創作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時,這一作品是否可認定為“雇傭作品”?曾擔任美國前總統比爾·克林頓知識產權事物首席谘詢師的布魯斯·雷曼(Bruce Lehman)表示,“創造性無暴力社區訴詹姆斯·厄爾·裏德案”正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麗莎·科爾比訴漫威案”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當然,漫威一方持不同觀點。漫威代表律師裏奇表示,《1909年版權法》缺少對“雇主”和“雇傭作品”的清晰界定,而定義“雇主”和“雇傭作品”正是法庭的職責。

最終,漫威搬出了傑克·科爾比本人。漫威的簡報指出,在1958年至1963年期間,漫威的編輯已經完成對科爾比作品的編輯和風格控製——科爾比受漫威監管;他通過漫威的審批程序;漫威對其所出版的科爾比的所有作品,都固定地按照每頁計價支付給科爾比報酬。“如果科爾比的作品出版之後不受讀者歡迎,那麼是漫威——而不是科爾比——在承擔這個風險並承受著潛在的金錢損失。”漫威表示,“而且科爾比本人曾多次承認並確認漫威擁有這些作品的所有相關權利。”

“傑克·科爾比曾多次作出聲明,明確表示他自己對漫威發表的他的作品沒有權利,這些聲明均記錄在案。”漫威在簡報中總結:“當時科爾比自己多次承認,當他創作的作品被漫威出版時,他就把這些作品的著作權授予了漫威;對於漫威出版的他的作品,他’不擁有著作權並且不會追要著作權’。科爾比作出的這些聲明’不容置疑地證明這些作品是雇傭作品’。這些聲明不僅能夠駁回原告對所有權的追討要求,也使得最高法院受理這起案件的做法顯得理由不充分和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