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教職員工的管理(3 / 3)

如1917年,教育部《小學教員俸給規程》規定,小學校長和正教員的月薪分為14個等級,最高60元,最低8元;專任教員的月薪分為11個等級,最高40元,最低6元;助教員的月薪分為8個等級,最高22元,最低4元。達到最高薪級者,如果工作業績突出,每月可再加薪8—20元。

抗戰爆發後,省、縣教育經費緊縮,公立學校教師工資隨之降低。1938年,縣立初級中學教員最高月薪為48.8元,最低月薪為8元,平均為35元;職員最高月薪為40元,最低月薪為8元,平均為18元。

1939年,《浙江省小學教職員待遇暫行規程(草案)》規定,小學教職員的待遇由本俸、職俸、年工加俸、特別加俸四項組成。本俸分為24級,從1級的95元到24級的12元不等。其中,大專院校畢業者可定為16級,本俸26元;中師畢業者可定為17級,本俸23元;簡師畢業並經檢定合格者定為19級,本俸19元。同年12月,義烏縣政府又根據本地實際做了調整性規定。

1941年,省教育廳決定,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師範畢業生,除月薪外,由省教育統一另加津貼17至22元不等(經縣政府轉發),義烏享受此項津貼費的有15人。同年下半年,義烏縣政府規定,各中心小學教員月薪為35元至45元不等;國民學校(村校)教員月薪20至25元不等;初中教員每小時授課費為1元。教員的年工加俸,每兩年為一年工級,每一年工級加俸3元,與月薪同時發給。為保證教職員的基礎生活水平,各中小學普遍開始實行學米製,以津貼教職員膳食。一般規定,小學教職員在職期間,膳食可由學生家長負擔。小學教員的薪給,不得低於當地人衣食住三者所需生活費的兩倍;除住舍由學校提供外,其衣著以每年添加土布單衣和棉衣各一套為標準;其飲食每年除在職期間10個月的膳食由學生家長承擔外,其假期膳費由學校撥給;其子女免費入學。

義烏淪陷後,通貨膨脹嚴重。1943年,義烏縣政府規定本年內中心小學校長月薪為350元,教員300元,津貼食米30市斤。1944年,物價繼續飛漲,縣政府將薪金標準調整為中心小學校長月薪最高者595元,最低者465元;教員最高者535元,最低者425元。此標準雖然調高了很多,但當時每100斤米的平均價格已達1392.5元,所以,教職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但沒有提高,反而是下降的。

為應付物價飛漲局麵,1945年上半年,義烏縣政府教育科提出配分公糧及增加生活補助費、新訂薪給標準、由發紙幣改為發食物並供給膳食三條措施,以提高教師待遇。這年8月,中心國民小學平均每月實支薪給校長為5600元,教員5280元,另外每月津貼食米4斤至8斤不等。有些學校由校方提供膳食。國民學校校長和教員的待遇則更低,平均每月隻有3680元。當時,每100斤穀價已達3200元。

1946年,法幣處於崩潰前夕。各鄉、鎮、保校普遍推行學米製,以補助教師生活,平均每人每月可得食米90斤至150斤不等。1948年,各級國民學校校長、教員的待遇一律以食物發給,沒有底薪與生活補助費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