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的資格認定與任用
從清末廢科舉、興學堂以來,義烏的教師一直不能滿足教育發展的需求,但政府對中小學教師的學曆要求始終是比較高的。1903年頒布的《奏定任用教員章程》規定,高等小學堂正、副教員必須具備初等師範學堂以上畢業學曆;初等小學堂正、副教員須初等師範學堂畢業學曆。教師的任用都由學堂堂長或學監決定。
民國初期,各公立初級小學和兩等小學校長均由校董推舉,經教育局呈報縣知事委任;私立小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由學校設立人兼任。1931年10月始,縣立小學校長由縣教育局遴選,呈報縣政府備案。
教師任用則以聘任製為主。全縣中學自1932年開始,小學自1934年開始采用教師聘用製,一般由校長提出聘請。受聘時間多為1學期或1年,因此,教師更換較為頻繁。聘任時,受聘者提交相應學曆等證明文件,送縣教育科驗印;不符合要求者,或者準以代用教員任用,或不予任用,或之前已任用的,予以辭退。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不少學校因尋覓合格師資艱難,一些不合格者隻能將就任用。中學教師的任用還要呈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當時,一批接受過西學的知識分子熱心舉辦新學,如參與籌建縣立初級中學的黃鍾瑞、樓夢弼、朱元鬆、朱式歐等,他們成為了新學教育的主力軍。但從全縣師資力量看來,因為師範畢業生很少,初、高等小學堂教師多數仍由原來的塾師來充任。1931年開始,在鄉村教育家楊效春的倡導下,義烏縣立初級中學招收附設師範訓練科,先後三期培養了初級師範畢業生92名,緩解了義烏縣的師資。之後,陸續有省內各師範學校和高級中學師範科的畢業生分配到義烏執教。自此,聘請和分配是義烏師資來源的兩條途徑。
為吸收符合條件的非師範人員來充實師資,確保師資力量的質量,政府對中小學教師實行資格檢定製度,以認定其是否符合教員任職資格。檢定分有試驗檢定和無試驗檢定兩種,對具備相關規定的任職資格者,作無試驗檢定,隻須審查其各項證書和相關材料(如畢業證書、教學經曆、服務證書、著作等),並考察其品行和身體狀況即可;對不具備相關規定的任職資格者,則必須接受有試驗檢定,除審查各項證書、相關材料及品行、身體狀況外,還須參加有關學科的筆試和口試,經檢定合格者,由省教育行政機構發給檢定合格文憑。
為整頓和改善小學師資隊伍,義烏曾實行小學教員登記製度,並在登記基礎上進行甄別試驗檢定。據記載,1941年全縣有小學教員850人,其中合格者350人,不合格者有500人,均為代用教員,可見當時師資力量之薄弱。
自1946年起,資格檢定改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檢定,確定允許可擔任的教師級別。1947年,縣政府進行小學代用教員甄別試驗,合格者發給《義烏縣政府甄別證書》。
二、教師的自我管理與師德教育
清末之前,從沒有專門的師德教育或教師自我約束型的活動和組織存在,教師的師德和品行、能力及學養的提高全憑個人的努力來實現。宣統元年(1909年),遵照學部《奏定教育會章程》的規定,義烏縣成立了教育會,這是義烏第一個教師自我管理,提高素質,彌補教育行政不足和疏漏的組織,其宗旨為“期於補助教育行政,圖教育之普及”,以“須品行端正,有誌教育者”作為入會的條件。從其章程可以看出,縣教育會的主要職能包括聘請講師開展與教學相關的多種學科的培訓,以提高教師的品行、能力和水平;調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管理、設施、衛生及學生品行等各方麵的情況,如有問題,則規勸學校糾正或報告給相關部門;開展各種教育事項的統計分析;借鑒外地的興學經驗,為勸學所提供參考;舉辦各種宣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