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貿易也是韋伯討論的問題之一:“東西方城市之不同,可以由其起源的差異來加以解釋。西方古代的城邦,無論其依附於土地貴族的程度有多強烈,基本上是從海外貿易發展起來的,而中國主要是個內陸地區。純就航海方麵而言,中國平底帆船的續航力之大有時可以航行到相當遠的地方,而航海技術(羅盤針)也高度發展。然而,與幅員廣大的內陸本體相較之下,海上貿易就微不足道了。況且,中國數百年來已放棄爭取海上強權,此乃對外貿易所不可或缺的基礎。最後,眾所周知,中國為了維護其傳統,對外接觸僅限製在惟一的一個港口(廣州),並且隻限於一小群特許的商行,也就是十三行。”(《中國的宗教 宗教與世界》,第四六~四七頁)韋伯此論提示了東西方海外貿易的根本差異,但還是一般性觀察,尚需對中國海外貿易的真實情形與曆史性格作全麵重建與深入研究。
在當代學者李慶新的研究中,明代的海外貿易涉及兩組關係。一是朝貢、商舶兩種貿易方式,二是中央、地方兩個主體。
“朝貢體係”是傳統國家禮製的一部分,“四夷朝貢”是“諸侯朝聘”的延續與擴展。明代的朝貢貿易是朝廷直接控製的壟斷性貿易,其具體形式是各國商使以“進貢”之名遠渡重洋,前往設置市舶市的廣東、福建、浙江,官府驗實“貢物”運送至京,其餘私貨經收購或“抽分”(征收進口稅)後,即可交易。此一行為重在“四夷來王”、“萬國朝宗”的政治效果和“協和萬邦,恩澤廣披”的外交形象,而不是經濟效益。商舶貿易即是非官方的民間經濟往來,在明前期屬於嚴厲禁止的非法活動。與此相應的是中央和地方兩個主體。朝貢貿易固然是朝廷直接掌管,但地方也參與其中,商舶貿易則更多由地方政府主導。朝貢與商舶、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其得失消長,是李慶新重建並分析明代海外貿易的結構模式。
明前期是朝貢貿易一家獨大。其鼎盛期在明成祖永樂年間,當時有四十五個國家和地區二百三十八次由海路前來朝貢。如王彝詩雲:“歌舞萬年當率化,扶攜百越共攄忠。大明燭揚今無外,從此皆如禹甸中。”(王彝:《送安南使還國應製》,轉引自《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五五頁)但其貿易體係與進貢體係重疊,貿易管理體製幾乎完全變成朝廷禮儀和外交規則,“厚往薄來”,經濟功能因之受到製約乃至剝離。“明前期統治集團把朝貢貿易納入重建以大明帝國為中心,以海外諸國為藩屬的國際外交體係之中,成為明朝‘懷柔遠人’,‘固番人心,且以強中國’的政治手段,傳統的官方海外貿易被賦予政治功能而發揮到極致。”(《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一五頁)而且“在明成祖—鄭和時代,中國還沒有出現像‘地理大發現’前後的歐洲那樣的有利於海外貿易發展和開拓海外市場的政治結構、經濟基礎、社會群體和社會文化環境。明代統治集團缺乏海洋意識……視海洋為動亂淵藪,扼殺沿海海洋經濟活動”。因而“鄭和下西洋沒能成為中國走向海洋,推動中國近代化進程的積極力量”(《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六五頁)。而海外諸國的“朝貢”動機,卻是尋求政治保護或經濟利益。“雖雲修貢,實則慕利。”(嚴從簡:《殊域周知錄》卷八,中華書局一九九三年版。轉引自《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一六七頁)一些國家往往不按貢期,一歲數貢,使明廷“勞費太甚”窮於應付。正統以後,國勢日衰,財政緊張。朝貢貿易萎縮,主管此事的市舶司和提督市舶衙門無事可做。由於“朝貢”規模狹小且受諸多限製,海外商人多不滿於此,明中期以後,出現了打著“朝貢”的招牌,假“朝貢”之名而行通商之實的現象。非法的私商貿易卻生氣勃勃,勢不可擋。朝廷也不得不注意經濟效益。弘治年間,朝廷對貢物抽分、估價製度進行了較大調整,製定“給賜番夷通例”,包括“番貨抽分給價例”、“內府估驗定價例”和“折還物價”例,是謂“弘治新例”。從此商舶貿易逐步取代朝貢貿易,取得合法地位。
朝貢貿易本為朝廷的政治外交行為,收入主要歸內府,地方政府所得無多,卻要承擔來往接待、運送貢物、修理風漂貢船等,耗資甚多,這是朝廷以行政手段強行下達而不是地方主動承擔的,地方不會抱太大熱情;倒是商舶貿易,官府可以通過對商舶抽分獲得大量財源。“商舶貿易對地方政府的吸引力,遠遠大於朝貢貿易。因此,官方對商舶貿易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從而給商舶貿易的發展留下了相當的發展空間。”明中葉海防緊張,隻有廣東相對平靜。“兩廣總督和廣東地方政府從局部利益出發,麵對現實,自作主張,逐步調整貿易政策,一方麵默許葡萄牙人居留澳門,開展中葡貿易另一方麵以主管海防的巡視海道副使主管商舶貿易,府、縣官員一起參與,與代表朝廷的市舶宦官角逐市舶之利,最終罷撤宦官,市舶管理盡歸地方,形成一套新的運作機製,時人稱之為‘廣中事例’。一切都在朝廷事先不知情、不太聲張的情況下完成的,最終得到朝廷的接受和認可,上升為國家的貿易製度。這是明中期海外貿易發展的重大成果。”(《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一六四、一六四~一六五頁)明後期萬曆“三大征”後,財政狀況急劇惡化,朝廷及地方均竭力從海外貿易中獲取市舶之利。地方政府近水樓台,獲得了經貿的主動權。如果說在朝貢貿易時期,民眾受差役困擾,民生困難,看不到對外貿易對社會經濟有什麼積極作用的話,那麼製度轉型之後的海外商舶貿易則有利於閩粵地區經濟發展,為沿海平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和謀生途徑,刺激並帶動相關經濟部門的發展進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國曆來是皇權高度一統、集權高度強化的國家,海外貿易也牢牢掌握在朝廷,特別是以皇帝名義派出的專使或機構手中,傳統中國的一切涉及製度變革,莫不由中央主導。但李慶新以大量史料表明明中後期貿易製度演變並不是由朝廷主動推動,而是地方政府自作主張造成的。其對“廣中事例”、“澳票製”、“月港體製”等所作的詳盡剖析都圍繞著地方主導這一重要觀點展開。地方主導同時意味著地方差異,朝廷放鬆後,不同地區因官員認知程度、活動空間、資源和技術等方麵的不同,而形成海外貿易的不同規模和特點。“閩省隻準中國商人出海貿易,而不準外國商人前來經商。‘月港體製’僅僅為中國特別是漳泉地區商民提供一個出外經商的通道,而不是中外貿易的場所。廣東不僅允許外國商人前來貿易;而且也準許中國商人外出經商。……在海外貿易製度從市舶司向海關發展的總體進程中,更具有製度典範意義,也更多為清代海關及其朝廷貿易體係所繼承。”(《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一七頁)
明代海外貿易中朝貢、商舶兩種貿易方式的矛盾,中央、地方兩個主體之間的矛盾,集中反映了皇權政治對民間商業之間的對立。
所以,李慶新認為,明代的海外貿易製度是在政治體製、社會結構沒有重大變革情況下發生的“體製內”的調適,受整體政治結構製約,局部的製度轉型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所產生的效能也受到限製。“大明燭揚今無外”,海外貿易也受到皇權政治的嚴厲桎梏。
這裏涉及對資本主義的理解。其一,現代資本主義是經濟、政治、法律與文化的一整套係統,一般意義上的商品經濟活躍、海外貿易頻繁並不等於資本主義。正如餘英時說的:“個別因子如資本積累、各種手工業、市場,甚至雇傭勞動、商業競爭等等也可以存在於中國傳統社會之中。但如果整個組成和運作的係統不同,則縱使中國的個別因子在發展過程中和西方有某種平行的現象,我們仍不能據以斷定‘資本主義’已經在中國‘萌芽’。”(《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第六〇頁)其二,資本主義有多種類型,不能把一般的商業行動、贏利活動稱為資本主義。在韋伯的視界中,有三種資本主義:理性資本主義、政治資本主義和傳統的商業資本主義。這是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總結和分析,不完全適用於中國。相對而言,中國古代的“資本主義”屬於傳統的商業資本主義,也具有鮮明的政治資本主義特色。韋伯所謂的“政治資本主義”有三種模式:一是掠奪性的政治利潤,二是通過強力和支配得到的市場利潤,三是與政治權威進行非正常交易所得的利潤。(參見《馬克斯·韋伯與經濟社會學思想》,第六七頁)
毫無疑問,明代的海外貿易屬於嚴格的政治主導型貿易。明代開海貿易的目的是疏通沿海商民對外通商的強烈訴求,緩解沿海走私局麵,並且從對外貿易中獲取稅收以彌補左支右絀的財政;開放的範圍也局限於粵閩兩省,其他地區則長期處於禁止狀態;朝廷對所有貿易行為始終采取嚴密監控與壟斷經營的方式,“於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從而不但全國範圍內自給自足小農經濟仍然是汪洋大海,即使在東南沿海地區,自然經濟也沒有被衝破。“政府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和流通部門的壟斷與控製依然如故,無論東南沿海還是全國,都缺乏歐洲近代化進程中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這種帶有根本意義的差別,使中國經濟失去自由發展的可能性。”(《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五二二頁)必須指出,明廷僵化的政治立場一直受到地方政府和民間商人的反對和抵製,各種開海呼聲連續不絕,但他們回天無力,雖走到傳統的邊緣而畢竟沒有突破傳統。古今中外,經濟行為都與政治有著密切的關係,真正的問題不是經濟受政治製約(正如政治受經濟製約一樣),而在於這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在近代西方,從荷蘭到英國,從法國到德國,經濟範疇都被視為政治權力、民族強盛和國家威望的基石,國際競爭成為經濟進程的構架。《魯濱孫漂流記》的作者笛福(Daniel Defoe)指出:“民族實力現在已經不像過去一樣體現在勇猛頑強、驍勇善戰上了,致使民族偉大的是民族財富。”(轉引自裏亞·格林菲爾德著,張京生、劉新義譯:《資本主義精神——民族主義與經濟增長》,第六五頁,上海人民出版社二〇〇四年版)當代學者格林菲爾德(Lian Greenfield)在研究西方資本主義史時,接受了韋伯“西方理性資本主義”的前提,但根據英格蘭的經驗,認為“合理化”的動力不是新教倫理而是民族主義——它提供了一套新的倫理觀念和社會觀念,促進了現代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社會結構類型,賦予經濟增長以正麵價值並將自然分散的社會能量集中於經濟增長,刺激了國際競爭。在格林菲爾德看來,新的經濟意識是民族主義在經濟領域的表象,資本主義精神從來就是經濟民族主義。(參見《資本主義精神——民族主義與經濟增長》,導言)此論是否成立,尚可討論,但西方資本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內在聯係至少表明,近代西方的經濟也沒有與政治脫鉤。然而,與明代海外貿易無法分開的“政治”卻不是民族國家的整體利益,而更多是專製皇權和皇家利益。“作為國家行為,明朝經營海洋是國內政治的延伸,而不是謀求海上擴張和海洋霸權,一切都歸依於維護明王朝的專製統治,而不像近代歐洲各國以貿易創造財富,以貿易為國策,以貿易確立強權(海上霸權)。”(《明代海外貿易製度》,第五二七頁)明代海外貿易實際上是朝廷與地方通過權力和支配追逐利潤的行為。明前期朝廷往廣東、浙江、福建派遣中使,一方麵是為了強化“中央主導”朝貢貿易管理,另一方麵也為內庫開拓財政來源。萬曆年間朝廷到處派遣礦監稅使,目的更為明確,就是搜刮財富,稅使李鳳、高寀在粵、閩兩省廣攬利權,市舶收入重歸內庫,兩省因被稱為“天子南庫”。如上所言,明代海外貿易管理具有“地方主導”特色,地方官府對貿易的重視與主動參與,往往都著眼於財政,正統以後華南地區頻繁動亂與民族衝突,耗費大量兵力與財力,造成地方財政緊張;官府不得不作法興利,對外通商,開征商稅,開拓財源,地方主導的“廣中事例”因之誕生。而澳門開埠、月港開港、廣州開放“交易會”,無不以“資其利”、“充軍餉”為主要目的。開放貿易的落腳點是開拓財源,一切都以維護朱明王朝的專製統治為轉移。皇權或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全麵介入,必然導致兩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