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機關和組織、
仲裁機關目前我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行使國家授予的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權。這種仲裁權具有排他性,即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之外,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對經濟合同糾紛進行仲裁。
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雖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個機構,但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以保證有效的工作。必要時,各級仲裁機關可以根據辦案的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進行專業性較強的仲裁活動。兼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組織,是指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活動時采用的組織形式。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經濟合同仲裁的領導機關,並不是對具體案件進行仲裁的職能組織。仲裁機關辦理具體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由仲裁庭主持進行。
簡單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進行仲裁。這主要是指案情比較簡單、爭議金額比較少、社會影響也比較小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比較複雜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仲裁庭處理。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首席仲裁員1人和仲裁員2個組成。仲裁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合議製,如果仲裁員之間意見不一致,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首席仲裁員決定權。仲裁庭應製作評議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人筆錄。仲裁遇有疑難案件,自己難以處理時,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三、經濟合同仲裁案件的管轄
仲裁管轄,是指仲裁機關之間受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各個仲裁機關隻能在法律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的管轄範圍內,行使仲裁權,解決經濟合同爭議;不屬於它管轄的案件,則無權受理。
在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主管範圍內,各仲裁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工和權限,在管轄範圍內行使仲裁權,對於不在管轄內的經濟糾紛案件則無權仲裁。經濟仲裁管轄主要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關於經濟審判管轄的原則規定,實行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
(一)地域管轄
所謂地域管轄,是指對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以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鐵路、公路、水路貨物運輸和聯合貨物運輸中發生的經濟糾紛,由負責查處該項糾紛的運輸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航空運輸中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由合同簽訂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事故發生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使仲裁機關的水平、經驗和權威與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大小、繁簡等狀況保持平衡,以便於仲裁機關卓越有成效地行使仲裁權。根據法律規定,縣(市)、市區的仲裁機關,管轄本地區5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地區、省轄區、自治州的仲裁機關,管轄本地區有較大影響或者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省、市、自治區的仲裁機關,管轄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省、市、自治區之間,中央各部門之間爭議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三)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一是上下級之間可以移送,即上級仲裁機關有權辦理下級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機關辦理;下級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如果認為由上級仲裁機關辦理合適,也可以報請上級仲裁機關受理。移送管轄還包括另一層意思,即有時一個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能有兩上或兩上以上的被訴方,爭議的標的也有分處幾地的,這就出現了有關地域的經濟仲裁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問題。顯然,一個案件分頭管轄不利於全案的審理和結案。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先行受理原則,由最先收到申訴書的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受理,並全麵處理結案。
(四)指定管轄
當有關仲裁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根據有利於案件解決的原則,由爭議的雙方仲裁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定管轄。
依法合理確定仲裁管轄權,對當事人來講,知道仲裁管轄權的劃分,能夠及時向有關管轄仲裁機關提出申請,有利於執行裁決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仲裁機關來講,能夠職責分明,避免互相推諉和不必要的爭執,便於查清案情,提高辦案效率。
四、經濟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案件自開始至終止的過程中,有關仲裁機構、仲裁庭、仲裁員、申訴人、被訴人、其他關係人以及與法院之間的相互關係和活動的規定。
經濟合同仲裁必須依照仲裁法規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概括地講,仲裁程序劃分為幾個階段,仲裁活動應依各階段的序列進行。
(一)提出仲裁申請
經濟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仲裁合同糾紛案件必須遞交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不能以口述或以介紹信為憑據。仲裁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申訴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被訴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申請書要抄送被單位及其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