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經濟糾紛的處理(一)(1 / 3)

第一節經濟仲裁

一、仲截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某一事件或問題發生爭議,提請第三者對爭議的事實進行審理,並由第三者做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雙方的爭議。這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叫仲裁,也稱為公斷。

仲裁按照不同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般可以分為公法的仲裁和私法的仲裁。

公法的仲裁通常是國際公法上的國際仲裁,即當國家之間發生爭端時,當事人把爭議提交自己選擇的仲裁人(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相互約定接受其裁決,它是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方式。

私法的仲裁,則屬於私法範圍內的爭議所進行的仲裁。它可以分為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前者主要是國際商事仲裁,即國際貿易或國際經濟合作中發生的爭議,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由某國涉外仲裁機構或地區性商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私法意義上的國內仲裁,根據爭議的性質可分為,勞動爭議仲裁、技術合同仲裁、商事仲裁等。

此外,按照雙方當事人選定或提請的行使仲裁權的第三者(仲裁機構)的性質和組成不同,仲裁又可以分為民間仲裁和國家仲裁兩大類。

我國的仲裁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主要包括經濟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技術合同仲裁等。涉外仲裁包括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二、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

(一)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

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是解決國內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仲裁。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發生的基礎,是經濟合同當事人因經濟爭議,向仲裁機關提出的仲裁請求。解決經濟糾紛,通常采用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即和解;調解;仲裁,司法解決幾種方式。為了給予因經濟合同糾紛而陷於困境的當事人提供一種解決爭執,分清責任的簡便法律手段,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請求仲裁。

我國的經濟合同仲裁糾紛屬於國家仲裁,但仲裁審理案件不是根據上下級行政隸屬原則和行政命令,而是照國家的仲裁法規,由獨立的仲裁機構依法定程序進行仲裁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負有必須執行的義務,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因為仲裁活動具有規範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有人把它稱為準司法活動。

(二)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的基本原則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不同於一般行政調解和行政決定,也不能等同經濟司法活動,而是具有一定司法特征的行政仲裁活動,它所遵循的活動原則近似經濟司法原則。主要原則有:

自願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實行自願原則。經濟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有權白行決定。一旦當事人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立案後,相對方必須參加仲裁。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綠:仲裁機關對受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調查取證,查清和核實率實時,既要聽取爭議雙方的陳述和辯論,又要注重證據,以求分清合同履行的是非和責任;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爭議內容實行仲裁,以使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在仲裁活動中各個行政區域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應該統一適用齒家法律,保證各種法律文件的效力,特別是注意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行政法保持一致性。仲裁還應該充分地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原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其合同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

王當事人權利平等的經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一方麵它們的權利在法律上應該平等地得到保護,另一方麵,仲裁機構還必須保證爭議當事人雙方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的實質,是不允許任何當事人享有特權,也不允許對不同所有製、不同管轄區域或經營規模、行業的事人有偏袒或苛求,必須依法仲裁,公正不阿。

灰先行調解的原則仲裁機關受理仲裁後,應在查清事實的前接下,首先對當事人進行法製宣傳和說服教育,疏導當事人雙方消除思想隔閡,改變不合的要求,在思想認識一致的基礎上,依法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爭議,隻有在調解失效時,才通過強製裁決的方式解決糾紛。因此,調解是仲裁的必須先行階段,不經調解不能直接進行仲裁。調解工作可以在仲裁庭開庭前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庭開庭時進行。

仲裁機關進行調解;應堅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也不能久調不決。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時,應及時開庭裁決。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得違背法律、條例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的基本製度

回避製度所謂回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仲裁人員應該回避的條件。經濟合同爭議當事人,有申請仲裁庭人員回避審理的權利。仲裁機關認為理由正當時,應滿足申請人要求,同意實行回避。

實行回避,是因為仲裁庭對案件有裁決權,如果仲裁成員與案件的裁決有利害關係,這就有可能影響到仲裁的公正性。法律賦與爭議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是從製度上保證仲裁公正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用口頭或書麵方式提出;仲裁庭成員根據法律規定確有必要回避的,即是當事人未提出,也應當自行回避。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仲裁機關對回避做出的決定,應當口頭或書麵的告訴當事人。

申請仲裁的時效製度經濟合同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口起一年內提出,超出期限,一般不予受理。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可促使經濟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遇有爭議時及時申請仲裁,促使糾紛盡快解決,也便於仲裁機關調查取證,正確處理仲裁案件。但是,如果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或者被申請人願意承擔債務時,則不受該期限的限製。

又一次裁決製度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製度。經濟合同糾紛一般由縣(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機構仲裁。在地區一級或省一級行政區劃有重大影響的經濟合同糾紛,分別由這兩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機構仲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機構仲裁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經濟合同糾紛。但是,不論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機構的裁決,都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如果不服,不得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再次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