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被訴人應是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應委托代理人出席,並要寫出委托書。
向仲裁機關申請的經濟合同糾紛,應從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受理
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應立即審查,對符合立案規定的申請應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立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訴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仲裁機關立案受理案件,應在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當在收到對方當事人仲裁申請副本後的15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無論什麼原因,如果不向仲裁機關提交答辯書或者沒有按期限規定遞交答辯書,則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仲裁和處理結案,也不妨礙被訴人在仲裁活動結束以前的其它階段行使答辯權。
(三)案件的調查取證
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組成仲裁庭負責該案的處理。仲裁員應認真審閱申訴材料和答辯材料,進標調查研究,為正確解決經濟合同糾紛作好準備。
為了查清事實,仲裁機關可以查閱有關單位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有責任提供材料,出具證明。必要時,仲裁機關可進行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時應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並做出勘察筆錄。需要對物證進行技術簽訂時,機關可委托有關單位簽訂,受托單位應認真辦理。需要委托外地仲裁機關調查時,可向外地仲裁機關發出委托調查書,受托仲裁機關就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盡快回複。
(四)保全措施
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避免造成更嚴重的財產損失,或者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轉移、變賣其財產,影響裁決的執行,可以對與仲裁案件有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做出保全措施的裁定。保全措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用。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證可駁回申請。在申請人擔保的情況下,如申請人敗訴,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壓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保存價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以及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
(五)先行調解
先行調解是我國仲裁製度的重要特色,調解必須是在對案件的調查取證之後,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主持調解可以由仲裁員負責,也可以由仲裁庭負責,一旦當事人同意調解結案.達成調解協議,應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是重要的法律文件,調解協議書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動執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如一方當事人或雙
方當事人對調解協議表本反悔,調解應視為無效。
(六)仲裁裁決
經濟合同爭議調解無效,應及時由仲裁庭主持仲裁,進行裁決。仲裁庭開庭必須將仲裁時間、地點書麵通知當事人,屆時如果一方或雙方法事人到庭的,可作第二次開庭安排並書麵告知當事人,如第二次開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權按時開庭,進行缺席仲裁。”
仲裁開庭時,首席仲裁應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當事人申請回避,仲裁機關則應就有關回避製度的規定,決定是否回避,並告訴當事人。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後征詢申訴人、被訴人的最後意見,再次進行調解,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時,以解決雙方的爭議。仲裁機關的仲裁決定書,應包括申訴人和被訴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與職務,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等,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公章。仲裁決定書應分送申訴人和被訴人,以便當事人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仲裁合同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仲裁機關轉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七)調解協議和仲裁
決定書的生效與執行仲裁庭主持製定的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在仲裁機關指導下自願達成的協議,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送達之後反悔,應視為對協議的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勿需經過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仲裁決定書是在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仲裁庭依評議意見做出的決定,是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而強加於當事人的,因此當事人二方或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泰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仲裁決定書即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得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如果事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重新處理的卜應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仲裁機關對下級仲裁機關所做的已經生效的裁決,隻要發現確有錯誤,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上級仲裁機關有權撤消下級仲裁機關原裁決、指令其重新做出裁決。需要重新裁決的案件,應另組成仲裁庭,原案仲裁人員不再繼續參加審理。
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和仲裁決定書,是執行的有效法律文書,當事人應履行,如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屍、要對調解協、議書和仲裁決定書審查無誤,即簽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銀行或信用社從當事人賬戶強製劃撥支付款項。
經濟合同仲裁的收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按規定的金額或按比例收取,由申訴人預交;案件處理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貼等,實付實收。仲裁費的承擔原則,在案件終結後,由敗訴方負責;如果雙方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按比例分擔;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