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目前的稅收工作中要貫徹“輕稅重罰”的指導思想。
在目前稅收工作的條件、方式、手段、人員素質、治稅環境較差或尚不成熟的狀況下,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嚴肅稅收法規,增加稅收,改善治稅環境要貫徹“輕稅重罰”的指導思想。
輕稅是相對重罰而言的。這裏一方麵是指要在逐步確立合理的稅率稅額,加強征管工作的同時,將我們的主要放偷漏稅問題上,另一方麵是使罰款數額大大高於相應的偷漏稅款額。對那些非法經營,偷漏稅而屢教不改或暴力抗稅者處以十倍、數十倍的罰款,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從而達到嚴肅稅收法規,增強個體戶依法納稅自覺性的目的,保證日常的征管工作順利進行。
3.下力量狠抓建賬建製,完善稅收的基礎工作。
完整、準確、及時地掌握個體戶生產經營的基本數據是製定合理稅率稅額的基礎。這除了要增設必要的交通、通訊、計算工具及加強檔案管理,改善現有征管條件外,一個亟需下力量狠抓的工作是個體戶的建賬建製。這項工作要作為加強個體戶稅收工作的大事來抓,而且應循序漸進,持之以恒,抓出成效。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搞好這項工作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統一稅務人員對建賬建製必要性的認識,增強信心。在我們隊伍內部統一思想是搞好建賬建製工作的重要前提。要通過教育,使基層稅務幹部認識到建賬建製是稅收戰線上實現科學管理的基礎,是必須搞好的。而且隻要循序漸進、堅持不懈,也是一定能夠搞好的。
有計劃地對稅務專管員進行培訓,並把“建賬建製”作為考核基層稅務所工作的標準之一。當前,應以加快培訓和調配財會專業人員為手段,迅速扭轉建賬建製工作的被動局麵。對現有的稅收專管員開辦專題輪訓班,普及基礎業務知識,培養骨幹。也可聘請離退休會計師協助工作,從而盡早解決現有稅務人員不適應建賬建製工作需要的問題,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各基層稅務所都擁有一定數量的熟悉財務、會計、審計專業技能的稅收專管員。同時,將個體戶的建賬建製工作作為一項標準對基層稅務所予以考核,獎優罰劣。
對個體戶加強教育,逐戶建賬。針對個體戶(尤其農村個體戶)文化水平低,思想上對建賬建製存在糊塗認識甚至抵觸情緒,加強對個體戶的法製教育和建賬建製必要性的教育。同時,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逐戶進行輔導。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建賬,然後對條件次一些的建二類賬(現金流水賬)或三類賬(簡易進銷賬)。不搞“一刀切”,快中求穩。
在建賬同時,抓好建製。建製主要是指會計製度和財務製度,尤其要注窓解決建賬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如連戶會計的設立等。爭取做到每季盪點抽查30%。基層稅務所應建立個體戶定期賬務會審製度,表揚先進,糾正和批評(或處罰)違製者。並促進個體戶之間在賬務管理上進行交流,鞏固成果。
在日常征管中,對已建賬戶要實行查賬征收,依率計征。這要作為稅收專管員的崗位責任製進一步明確,並認真考核,堅決糾正建賬時“刮風”,建賬後“吹風”的現象。這不但是稅收向科學化、規範化發展的需要,更是在建賬建製工作中取信於民的重要途徑和方法8
4.在建立和完善建賬建製工作的基礎上有步驟地實行“征、管、查”分離。
為提高稅收征管查工作質量,要在建立完善建賬建製工作的基礎上,改變目前個體稅收中實行的專管員分片包幹,征管查統管的辦法,逐步向征、管、查分離的方向努力。專管員隻負責按期征稅,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財務會計製度的輔導建立及一般欠稅漏稅的解決等。偷漏稅嚴重和抗稅的問題,需立案處理的一律交稽查人員負責。征管查工作專項化,有利於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利於避免收入稅,以稅謀私現象的滋生,有利於形成相互監督的內部製約機製。
5.依靠鄉村政權,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增強征管查力
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市農村的個體戶本鄉本村人占98%,雇工也以當地農民為主。目前農村個體戶點多麵廣,分散流動;而稅務部門征管力量不足,條件差,“跑、冒、滴、漏”問題嚴重的狀況難以在短時間內扭轉。但同時鄉村兩級政權的協稅、護稅能力又遠未被充分利用。因此,應以鄉村政權為基礎,建立協稅護稅網絡和製度。如在鄉政府可考慮設立“稅收征管站”,由屬地稅務所和鄉政府雙重領導,業務上由屬地稅務所負責。組成人員以鄉村幹部為主,工作上以解決稅收上的“跑冒滴漏”為主。負責各屬地個體戶稅收的催繳、核查,及稅務登記、進銷渠道、經營水平、雇工等情況的監督調查和反映。
稅收征管站經費和稅員補助費由鄉政府與稅務部門協商報主管部門解決,可按一定比例從所征收稅款中提成。
加強部門間配合,完善有關條例、細則、增強稅收的強製性。
要進一步加強各執法部門之間的配合,尤其是要加強公安、工商、稅務以及法院、檢察院之間的配合。要增強稅收征管上的強製性措施,對偷漏稅屢教不改和抗稅甚至毆打、侮辱稅務人員者依法從重從快處罰,增強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不可抗拒性。要確保稅務人員執行公務不受幹擾。目前因法規條例、細則有缺陷而影響相互配合和強製性措施實施要盡快充實完善起來。例如,工商、公安、檢察院、法院、稅務等部門應製定定期聯合檢查製,或者直接在區稅務局設立“檢察室”,檢察院、公安部門派人組成,實行“有案辦案,無案協稅”的工作原則。在必要和條件成熟時,設置稅務警察,實行稅警稽征製。對違反稅法但不夠司法部門立案標準的偷漏稅、抗稅問題,除應繼續完善相應細則外,要賦予稅務機關扣留、查封、拍賣商品權,以及凍結銀行存款、扣留財產上報工商部門備案查收營業執照的權力等。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公開辦稅製度和舉報製度,增強社會依法監督的力量。
對“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單位進行清理,堅決改按個體戶或私營企業對待,並實行查賬征汷。
對那些掛著國營或集體企業牌子,實為個體經營的個人承包、租賃戶,依照集體企業的五項標準逐一進行清理核實,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對待,重新登記,並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納稅。進一步加強對批發單位代扣零售環節稅收的管理。
對所有經營批發業務的工商企業進行全麵清理檢查,對未辦理批發扣款證書和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一律補辦、補繳。對不遵守有關規定,不真實填報扣稅憑證,按時報送代扣代繳報表的單位要進行批評或罰款。不按時繳庫的要按漏稅處理。同時,稅務部門要加強代扣代繳單位的納說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