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間的不協調會對稅費的征收產生直接影響。例如:在北太平莊集貿市場,我們調查發現,工商管理人員和稅務人員各自為政,工商管理費有時征收偏高,對其後進行的征4稅工作產生很大阻力,雖互有意見又不協商解決,以至貽誤工作。
稅收法規不健全,還造成了一些個體戶稅收的“稅賦不公”問題。個體戶普遍存在著“不怕納稅,隻怕不公”的思想。稅賦不公反映在許多方麵,如:定期定額造成的定額因人而異,成本攤銷無章可循(如對招待費等項計入成本數量無具體規定),執法不嚴,尺度一等。反映最強烈的是I“越守法越吃虧”。用個體戶的話說就是“辦了照的,不如臨時照的,臨時照的不如不辦照的”。例如:有正式營業執照的個體戶與臨時執照的個體戶,都經銷豬肉且日營業額相同,而前者負擔的稅率比後者要高出1倍以上。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目前規定集貿市場臨商戶營業稅最高為5%(不納所得稅),而本市正式個體戶稅賦按營業額的10%,征(用負擔率計算)。類似情況在服裝加工等行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是給部分個體戶納稅找到了借口。
由於法規條例不健全造成的稅賦不公不僅反映在流通領域的個體戶中,在工業、建築、運輸等收入高,利潤大的“個體大戶”和私營企業間也存在,甚至更為嚴重。如:稅務所管理範圍內的一家私營企業刀剪加工廠,1989年1~7月銷售收入為2.4萬元,同期納稅1765元。而同地區的廣個體大戶生產金剛石沙條同期銷售收入為19.7萬元,納稅14866元,雖然稅率均為左右,但私營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個體戶實行定額征收,因此,後者比前者偷漏稅的問題大得多。
另外,“四殘人員”個體戶按政策實行免稅照顧,但經營收入如何在參與經營的“四殘”本人和親屬、幫工間劃分,避免超免稅範圍的“偷稅”現象目前也無詳細規定。
以上兒方麵,都說明了完善稅收法規,明確有關細則,增強稅收征管工作法律依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6.部分國營、集體單位未認真履行批發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甚至以國營、集體辦三產為名偷稅漏稅。
個體戶稅收工作與部分國營、集體企業經營活動有一定關係,這突出表現在國營、集體企業批發代扣代繳稅費上。當前,部分國營、集體企業未能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批發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甚至以不開貨票或稅票(即不代扣稅款)來吸引個體零售商,爭奪市場。這不但造成個體戶欠漏稅,而且影響稅務部門對個體戶納稅情況的查證和處理。
尤其是每個個體稅收專管員負責一百至數百戶稅收的征管查,是很困難的。據了解,有些專管員由於文化水平不高,專業技能不強,不要說熟練地協助個體戶建賬建製,深入細致地宜傳政策法規,就是一般的檢查記錄填寫都感到相當吃力。
稅務工作不但要求業務熟練,而且要求有較高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一些老稅務工作者反映:搞好稅務工作要“吃透”兩頭,即“上頭”製定的政策法規和條例細則和“下邊”應稅單位或個人的實際情況。而現在部分年輕專管員,僅滿足於應付工作需要對個別法規條例的了解。在建賬建製上,甚至同個體戶想法一樣怕麻煩,圖省事,表現不積極,沒有長遠觀點。調查中,還發現個別稅務人員囿於現狀,以建立和加深同個體戶的私人感情為開展稅收工作的基礎,代表國家執法的原則立場有時竟被“哥們義氣”所代替,對應稅個體戶吃、喝、拿,受賄和徇私枉法也在一定範圍內存在。農村地方政府協稅護稅的積極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在調查中我們感到,農村地區稅務機關人員少、征管條件差與任務重、工作範圍大的尖銳矛盾,與目前尚未充分發揮鄉級政權機構的作用緊切相關。雖然一些鄉政府對協稅、護稅工作抱有很高的積極性,但由於未設立相應的稅務機構,不具有相應權力,隻能“望漏稅而興歎”。對這一問題基層稅務所的同誌也持有相同看法。
目前90%以上的個體戶偷漏稅,在農村不依靠鄉級政權機構的力量,僅靠稅務部門是難以解決的。另外,從調查中我們了解到,鄉級政權機構對本地區的個體戶從經營狀況、人員構成、收入水平、納稅情況以至今後的發展趨勢都比較清楚,把握得也比較準確,獲得有關資料也迅速方便得多。在我們調查過程中,基層稅務所提供不出永豐等3個鄉個體戶偷漏稅的全麵情況。而鄉黨委和鄉政府在短短的兩三個星期內卻利用所屬商委、運輸管理站、財政所等單位的力量,迅速提供出比較準確的情況。如1988年四季青鄉個體戶偷漏稅約180萬元,永豐鄉約51.7萬元,北安河鄉約10.3萬元。又如:以永豐鄉為例,建築、運輸業個體戶偷漏稅額分別占漏稅總額的51.9%和35.7%,這兩個行業也恰恰是稅務部門工作的薄弱環節。然而,現在作為農村的一級政權機構,對“跑、冒、滴、漏”稅的征管工作卻有心而無權。
三、建議與對策
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以來,為促進個體和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加強的綜合治理工作已取得顯著成效。雖然解決農村及城鎮個體戶稅收中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對這一問題的了解和認識也有待於繼續深入。但幾年來我們畢竟已積累了一些經驗,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和辦法。我們應該認真總結經驗,對行之有效的辦法付諸實踐,並積極探索新的辦法。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看法。
1.進一步加強稅政、稅法的宣傳教育使全社會形成協稅護稅的良好風氣。
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乃至社會上各行業稅收中的問題,反映了全體公民的納稅意識、法製觀念比較淡薄。因此,從長遠著想,我們必須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稅法觀念。發揮各種輿論宣傳工具的作用並運用靈活多樣的監督手段和方法(如“發票抽獎”等)。逐步形成“依法納稅光榮,偷稅漏稅可恥”的社會共識和風氣,使納稅及護稅成為每個公民自覺履行的義務和社會公德。從而在社會範圍內對稅收上的違法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製約機製。當然,這是一項長期任務,尤其在納稅傳統和觀念的社會基礎十分薄弱的我國,做到這一步需要花費相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