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主義經濟產權關係的研究,在理論上無疑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從我們目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來看,以利益機製為主線的思路在現階段可行性要大得多,具有實際操作的實踐基礎與客觀條件。因此,我們認為,在今後一個時期內,工業企業改革仍然以利益機製為主線,合理調節、規範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收益分配的各方利益關係,處理好利益一致性與利益矛盾的關係,更有效地利用利益追求所產生的能動性和製約作用。
確定今後幾年企業改革的思路,還有一個約束條件必須考慮,就是經濟運行發展的總體形勢與基本趨勢。在治理整頓期間,企業改革須服從中心任務,難以有大的動作。這是從改革的角度來看。就治理整頓而言,為了保證在此期間國民經濟必要的穩定與發展,也要考慮到改革政策、形式相對穩定與經濟運行發展的關係,避免不必要的震蕩出現。1989年下半年的某些現象已表明,改革形式、措施與政策的相對穩定,也是穩定社會經濟的重要手段。如果經濟失去了必要的穩定性與發展速度,提高財政收入比例就沒有實質意義。在堅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完善、發展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改革形式,是較為順利地實現治理整頓目標的必要保證。
我們認為,北京市自1987年普遍實行的以“兩保一掛”為主要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製,是推進工業企業改革的重要步驟;企業承包的實踐為我們今後的改革奠定了新的基礎。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現行的承包形式的不足之處在環境變化下顯得日益突出,繼續完善發展承包製,不僅是深化企業改革的需要,也是鞏固、堅持承包製的客觀要求。
(二)完善企業承包製的思路選擇
在實踐過程中,承包製已由從保國家財政收入轉變到更注重建立健全企業經營機製的軌道上來。研究下完善企業承包製的措施及相關政策,應從以下基本指導思想出發:
1.有利於企業發展進一步從速度型向效益型轉變,促使企業從依靠政策發展向依靠科技進步發展轉變。
2.有利於企業深化內部改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自身的應變與發展能力。
3.有利於提高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的規範化程度和效能,提高相關政策對動態變化的適應性和調控水平。
對於這些原則所指的方向,並不存在異議,但采取什麼形式來貫徹實現,卻有不同的認識。目前思路上存在的一個主要分歧在於要不要普遍實行“稅利分流、稅後承包、稅後還貸”的辦法。
從試行“稅利分流”的具體辦法來看,將所得稅率降低,不再納入承包指標,企業實際上交總體上變化不大。問題在於:第一,企業承包“口徑”將明顯縮小,而且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實際上無稅後承包指標,承包製適用的範圍與作用必然明顯減衰;第二,實行稅後還貸,將使企業上繳與發展資金的矛盾更為難以處理,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可能普。遍降低。稅利分流的實質,是將所得稅從承包中分離出來,企業參與“分享”的部分縮小,同時,壓力也小了一些。在外部環境變化過大的情況下,壓力減少對企業存在有利的一麵,問題在於,在企業主體非獨立化的條件下,隻能靠外在壓力轉化出內在動力。“工效掛鉤”也是這種作用方式。若實行稅利分流,它就成了主要的動力載體,但又引出以下問題:其一,前麵所談到的承包指標硬度的差異會進一步加大,企業行為短期化,“二保”指標軟化等問題可能會增強;其二,企業現有資產原值與重置價差距頗大,折舊期又較長,實行稅後還貸(且利息又偏高),部分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已有困難。總體來看,工業企業的運行、發展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程度是很高的,目前尚未解決的難點,是企業貸款逾期難以償還或企業資不抵債時,銀行如何清理收回信貸資金。“預算軟約束”、“父愛主義”仍然是企業約束機製弱的根本原因。
國家適當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例以及中央財政集中的比例是必要的,有同時處理好利益關係,增強而不是弱化利益機製的作用,這種比例的調整才能與總量的增長相互促進;否則,可能產生出不利於經濟發展的效應。據此,我們認為,“稅利分流”的辦法對於適度調節企業納稅比例、規範收益分配渠道、約束企業投資衝動,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對現行承包辦法的麵過大,在缺少行之有效的企業改革新形式的狀況下,一些消極效果難免會出現。因此,在今後幾年內,應先根據條件進行試點,不宜一步到位、全麵推開。總之,應當看到,許多問題的解決,需要經過多方麵改革措施的推進與配合,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整體發展狀態的優化,取決於工業企業實現由速度型發展模式向效益型發展模式的轉換。
(三)關於完善發展工業企業承包製的具體措施
繼續堅持實行企業承包經營,我們麵臨的困難很多,宏觀環境與前幾年大為不同。承包製已從在過熱、放權、政策透明度較高的環境中實行,轉變為在經濟發展速度明顯降低、收緊,政策處於調整的狀況中實行。完善企業承包製的具體措施,需要考慮到如何適應整體環境的變化。
根據前麵對問題的分析,我們認為,完善工業企業的“兩保一掛”承包製,需要重點研究以下幾個方麵的措施:
1.從實際出發,探索科學合理確定企業承包基數的方法。完善承包製,最基本的問題,也是難度最大的工作,仍然是如何確定承包基數。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處理好利益關係,更為合理地構造收益增量部分的分配和調節方式,處理好保財政收入與企業發展的關係,處理好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我們認為,在承包經營中,處理好上述關係的根本途徑在於力求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承包的內容乂指標。“曆史法”所帶來的問題,我們在前麵已做了分析;如果對企業依舊普遍采用老辦法,現存的一些問題必然持續作在,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變得更為突出。而且,由於基數本身是妥協的結果,“一對一”談判又在亊實上成為承包過程中的調節方式。當然,對於各個企業,我們不可能逐一精確地計算出它各年的增長水平及可能出現的波動,隻能以基本正常的發展趨勢為依據。因此,即使是采用更具有合理性的基數確定辦法,必要的動態調節管理手段也是不可缺少的,而一種較為規範、透明度高的調節辦法,又需以較為科學的基數確定方式為基礎。近兩年,雖然各地都在探索兌現時進行“後調節”的政策措施,但還沒有找到一種普遍有效:易行的辦法。後調節的麵大了,對承包合同的執行也有不利影響。
關於企業承包基數的確定,我們認為,應做到以下兩點:第一,承包的內容適度規範,原則上不再搞上交稅利承包。第二,根據企業、行業的不同情況和條件,積極探索、試行能夠體現下述思路的基數確定及調節辦法,即:參照橫向比較,隻有經濟效益在行業中處於較高水平的企業,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實行較為規範、透明度高的動態調節,而不是簡單的“包死”加上兌現調節;綜合設計基數確定與分配方法,引導企業主動選擇力所能及的分配界點。從近兩年試行的一些具體辦法看,我們認為,能夠趨向上述標準的,是把企業投入產出效益考核納入基數確定、調節的一些辦法,如“差額利潤率”承包、“係數法”承包等探索。這類辦法實施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企業效益水平考核的“參照係”,即選擇進行橫向比較的範圍和方法;特別是對於在一個地區內同行業戶數很少的大企業,操作上的難度就更大。再有,就是效益較低的企業不會自願選擇這種辦法,如果在一組企業試行,還要靠必要的行政手段去推動。鑒於操作上的困難,這類辦法在目前大麵積采用還做不到,但這種思路提供了使承包製發展到一個新水平的正確方向,應積極地選擇部分中小企業試行。對於多數大中型企業,既使目前在基本方法上難以有大的改變,也應通過對返還、掛鉤比例的整體設計,引導企業進入風險與利益相對稱的“天平”,不要使分級承包成為簡單的分指標,而應根據分級管理的內容及特點,把多樣化的探索與整體承包有機地聯接起來。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趨勢和條件,建立較為廣泛的指標調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