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必要之惡?刑訊溫和提倡者之今昔(2 / 3)

刑訊,之於費裏耶爾是危險的,之於盧騷·德·拉孔布是可疑的,之於杜蒙(1730—1788),則是不人道的。杜蒙律師是維默的地方法官,在文章中特向茹斯致敬,但後者本人至今仍較少為人所知。在他的《新刑事說明》中,杜蒙用一句話微妙地肯定了刑訊的合法地位:“我們常常隻能通過刑訊的手段才能撬開罪犯的嘴獲得真相,但是這種場景對於一顆富有同情心的人道主義者來說,是悲慘的。……”他接著補充道:“被施以判前刑訊的人可能是無辜的,讓他遭受死亡的威脅是不公正的。人道主義的權利!你們會因此感到憤慨!”

如果說,杜蒙因為身體遭受折磨的殘忍景象心生悲戚,認為刑訊的實踐無異於蔑視“人道主義的權利”;歐坦高級法院的刑警總監、評述過1670年法典的塞爾皮雍,則對判前刑訊表現出一種真正的反感。他發表的批評很猛烈。在他的《刑法典》末尾,他轉載了律師塞爾旺(Servan)在1766年11月26日發表的《論刑事司法的管理》。在這篇著名的演講中,這位“格諾貝爾的貝卡裏亞”提倡減輕刑罰和取消刑訊:“公眾對使用刑訊的抱怨由來已久。……沒有什麼比判前刑訊更殘忍、更不公正的了。古羅馬人讓奴隸接受刑訊,是因為他們把後者看作是家畜;他們從不曾判決一名公民接受刑訊。因此,基督徒和信奉基督教的民眾更應該避免使用刑訊。……這些缺陷致使多位君主取消了這種折磨。大約十五年前,普魯士就取消了刑訊;君主不希望將無辜之人跟罪犯混為一談。在英格蘭,刑訊也不再被使用。……眾多無辜之人在刑訊中死亡,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不需要被仔細證明。”

塞爾皮雍反對刑訊,但卻沒有表態取消刑訊。根據他的某本傳記,在他的職業生涯中,他至少曾三次下令實施刑訊。上麵引用的文字利用了道德、政治與實用的理由來反對刑訊。另外,他也提到了英國的例子,或者說是英國的格外情況。在18世紀,英國這個例子成了一個道地的題材,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使用過它,德若古騎士在《百科全書》中又再次引用。自從偉大世紀以來,在法國,英國被看成是自由之國。盡管總體上刑罰很嚴酷(《血腥法典》),但在法學方麵,英國以法律中不存在刑訊為特征。聯想到在英國原則上司法刑訊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說,刑訊不是絕對有必要的,即便把它取消,也不會影響到司法運行和公共秩序。丹尼爾·茹斯本人在一個注解中提到,在英國,“盡管在那裏並不使用刑訊,人們跟別處一樣安全地生活”。(《刑事司法論》,p.474注解)但是,諸如刑訊不合法的英國,或者刑訊已經被取消並且沒有給公共秩序帶來明顯負麵影響的普魯士,這些鄰國的例子,無法有效證明刑訊的非必要性。事實上,在法典中禁止刑訊,並不妨礙法官們以所謂私下的方式實際上使用它。

本文研究的最後一位作者是沙特萊的檢察官讓—巴蒂斯特·德尼薩爾(1713—1765)。他的《新決議集》在1754年到1771年間被多次重印。在本著作中,他用如下抨擊性的斷言作為“刑訊或拷問”部分的開頭:“自從人類開始改正最初幾個世紀的野蠻行為以來,刑訊的考驗一直被看作是可疑的。”(《新決議集》,p.85b)隨後,他講述了從查昂達(Charondas)那裏借來的一個刑訊造成司法錯誤的例子。在1554年發生的這個事件中,巴黎最高法院不得不判決一位“被控用爐子殺死並焚燒自己的妻子的丈夫有罪,該人在刑訊中供認了罪行;但是他的妻子在人們製作獄案報告的時候出現了。”(出處同上)18世紀的刑法學家們經常提到這個將使用刑訊的缺陷公諸於世的故事。德若古騎士在狄德羅和達朗貝爾的《百科全書》中回顧了這個事件。他對之大肆抨擊,旨在證明刑訊是一種極不公平的程序,因為生理和心理上最強壯的那些人能夠耐受痛苦,拒不招供,盡管他們可能有罪,而那些最軟弱的人們卻可能無法為他們的無辜進行辯護——“我們很理解,隨後的判決讓所謂的罪犯終於擺脫了指控;但是,法官或者說是法律,能夠彌補刑訊給他帶來的痛苦嗎?”

讓我們回到德尼薩爾關於刑訊的批判性評論上。應該強調的是,他的這些評論隻占據了“刑訊或拷問”條目的一小部分。在總共55個段落中,隻有三段(4—6段)表達了對使用刑訊的懷疑與保留意見。因此不能將這位作者列入廢除刑訊派的陣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