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必要之惡?刑訊溫和提倡者之今昔(3 / 3)

與前麵的簡短回顧相應,本文獲得了三個結論性看法。首先,超越刑訊讚成者與反對者二元立場之上而建立的曆史學框架,讓我們能夠用一種不那麼固化的眼光來看待關於舊時懲罰權利的辯論。除了法律文本、在檔案分析中發現的司法實踐,以及哲學家們取消刑訊的要求所構成的標準討論之外,溫和派刑法專家們的微妙觀點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評價大革命前夕證明體係演變所帶來的討論的各種關鍵。

其次,吸引我們注意的這些文章讓人聯想到,從18世紀下半葉開始,法學著述盡管沒有跨出取消主義這一步,卻與判前刑訊長達幾世紀的實踐產生了矛盾,而越來越明顯地受到譴責刑訊者的論證影響。

最後,這些文章也引發了一種更為廣泛的思考。舊製度下溫和派刑法專家對使用刑訊特有的構想,可以說,與今天一些主張溫而有節製地使用刑訊的當代理論家們的立場不謀而合。他們當中包括一些著名美國大學的研究人員。比如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在20世紀70年代,關於定時炸彈的例子,提倡關於溫和的刑訊立場,還有2001年9月11日美國領土遭受的恐怖襲擊之後的艾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雖然在舊式司法體製的邏輯與當代刑事立法特殊性之間存在很大的背景差別,但彼此對刑訊的看法是很類似的。一方麵,刑訊一般被斥責為不公正和殘忍的。因此,它被認為是一種“惡”。另一方麵,刑訊被視作當局為了確保對犯罪和安全的管製而應該使用的終極補救手段。在某些尤其嚴重的情況中,按照這個立場的邏輯,人們應該承認刑訊是不可避免的。盡管舊製度與當代作者之間存在時間與空間上的距離,一條概念的紅線將他們的看法聯係在一起:在昨天與今天這兩種情況下,一種同樣的觀念在起作用,就是說把刑訊看作是一種必要的“惡”,或者是一種值得犧牲個人的天賦權利來保衛社會的次要之“惡”。不管必要之惡這個觀點是基於當局為了拯救社會的馬基雅維利範式,必須屈尊來到惡的角鬥場中並承擔沉重的責任,還是服從效果論者的邏輯,權衡成本與收益,並接受以眾人利益之名犧牲個人基本權利,“必要的惡”這個觀點的特點是給予侵犯道德的行為一個合法地位,甚至將“惡”自相矛盾地轉變為“善”。歸根結底,這種觀點構成了刑訊所引起的道德困境。

雖然“必要的惡”這個表達方式並沒有直接被從前的法國刑法專家們使用,也沒有在他們的文章中得到清晰的解釋,但這個看法的初衷以相當隱蔽的方式貫穿了他們關於判前刑訊的討論。在這裏,讓我們參觀一下2007年斯洛文尼亞哲學家斯拉沃熱·齊澤克(Slavoj Zizek)發表的關於這種理論構建的一段充滿啟迪的文字:“當然,大多數人可以想象一種可能求助於刑訊的特殊情況。……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在於我不應把這個無奈的選擇上升為一種普遍原則。在當時突然而不可避免的緊急狀況下,我隻是應該這麼做而已。但是這不能變成一條可以接受的標準。我必須徹底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可怕。”

在此應該引入一些細微差別,需要厘清一些區別。“9·11”之後,由美國議會通過的《美國愛國者法案》,確定了刑訊的現代合法地位,目的是為對抗恐怖主義提供合適的工具以鞏固美國。這個法案並沒有提到刑訊,刑訊這個字眼被“暴力審問”或者“高壓審問”所取代。大家都知道,刑訊的生理或心理強迫形式與從前的判前刑訊並不相同,而等同於國家刑訊。此即意味著,這種國家刑訊合法化的進程源自正統“對敵刑法”的戰爭邏輯和論述,並以之為基礎而漫衍成熟。

雖然在舊製度與今天之間存在著這些細節,應該強調的是,在幾個世紀的過程中,曾經不斷有多種努力,試圖將刑訊的難題重新引向一種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抉擇的辯論。18世紀70年代倫巴第的刑法學家弗蘭基諾·魯什克(Franchino Rusca),因在當時意大利捍衛刑訊者與廢除刑訊者之間的論戰中保持中間立場而聞名,他讚成保留“必要而有用的刑訊”,但是刑訊的使用應該是受到節製的。他在《關於刑訊的實踐評論》的最後一句,精妙地濃縮了這種辯護性的觀點:“作為真理朋友的哲學家不會指責一種始終被看作是對於共和國的最高利益不可或缺的惡。”(譯自意大利語)

上麵進行的係譜分析導致很難為最初提出的問題給出一個斬釘截鐵的答案:溫和提倡刑訊者的中間立場是邁向取消刑訊的第一步嗎?或者正相反,它是一種在司法範疇內令刑訊的永遠合法化存在的方式嗎?這種既不等於絕對禁止刑訊(康德),也不等於全力支持刑訊(極權製度)的中間觀點,其主要優點是,它並非源自先驗性的術語。刑訊是否有效的論戰,人們本以為它在18世紀末已經終結,但這一論戰在21世紀又具有了現實性,而本文所解釋的這種中間觀點,則明確了這些論戰的症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