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酷刑機器與身體上的技術:特蕾西亞刑法典(1769)(1 / 3)

[瑞士]米歇爾·鮑雷著

李濱譯

在19世紀工業革命初期,在《賞罰原理》(1818,1825年法文版)這部關於“人身刑罰”的著名人類學作品中,圓形監獄或監禁結構式機器之父,主張通過持久監視來壓製和改變犯人的傑裏米·邊沁(1748—1832)指出,酷刑檢驗人性具有的普遍特征,這就是“機體的痛苦”。在有關知覺機製的生理學、個人經驗以及個人忍耐程度的不同界限之間,痛苦是個複雜的概念。痛苦可以被界定為“具有令人討厭性質的某種感受,如對難以忍受的亢奮的感知”。將人的身體置於令人痛苦的考驗之下,以獲取法律上的供詞:這就是拷問審訊在理論和實踐上的關鍵所在。關於痛苦的曆史的“完整敘述”與試圖減輕或者消滅痛苦的“一般醫學的曆史”相互交叉。相應地,有關利用懲罰權粗暴逮捕人身的敘述,則與刑事審判的曆史相互交叉,後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曾致力於通過施加痛苦來獲得被告人的供述。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指出,審判將刑罰這種必要之惡施加在犯下罪行的壞人身上,或者說這是“君主對屬於自己的人民因犯罪而施加某種痛苦的刑罰權”。以審訊過程中及刑罰體係下的身體痛苦為基礎的司法審判的黃金時代,也是1791年刑法典民主化時代的前奏。作為啟蒙和人權運動的成果,1791年的刑法典將在司法程序中對肉體實施暴力的行為規定為非法。不過,在1760年以後,雖然當時的改革運動已經將酷刑視為野蠻行為和司法迂腐的表現,但是讚成酷刑的法律文化依舊存在。它通過一種現代性的修辭將酷刑正當化,該過程包含兩個成分,一個是強調對酷刑進行法典編纂的必要性(改革派在整個西歐都曾提出這樣的主張),另一個是機械主義的論調,它倡導將酷刑轉化為不再是武斷地強加身體痛苦的手段。

從13到14世紀,懲罰權的行使被轉化為一種神聖的和公開打擊犯罪的儀式。懲罰權在司法實踐中轉變成具有霸權的性質。中世紀在私人之間以補償和協商為主要內容的司法審判活動被倡導刑罰報應的司法審判取代。在16世紀,懲罰權成為現代國家的壟斷,它反對由私人實施的複仇。肉刑作為一種刑罰方式表明了國家對刑事暴力的壟斷(這方麵的一個例子參見下文丹尼爾·蒙坦頓在1743年所受肉刑的記載)。肉刑可以從人類學的角度被視為在活著和已死去的身體上的技術。這種身體的技術是由馬爾塞·莫斯在1935年提出的,他主要是利用這個概念來思考人與人相互之間存在的事實或象征意義上的支配關係與相互聯係,以及對人的身體的利用的各種隱蔽的、私人的或公開的社會習慣。在舊體製下,在累犯的身上用火燙出標誌的做法(例如用“v”代表小偷;用兩個“v”代表偷盜的累犯)就是具有侮辱性的身體上的技術,它在犯人身上留下無法抹去的傷疤,在社會控製的過程中,這種做法的規範意義的關鍵就是法律上的標簽化和毀壞名譽的排斥主義。給犯罪人留下身體上的標記本身也就是在其身體上施加法律上的羞辱。犯罪人肉體上留下的傷疤是對他所犯罪行的有象征意義的規定表達。罪犯根據他所犯下罪行的性質接受相應的刑罰,“燒紅的鐵”則在受懲罰罪犯的皮膚上將暴行加以剖析。烙印將對肉體的刑罰永恒化,直至被判有罪的人死亡:“罪犯光著膀子,行刑官將一端帶有判決規定的印記的鐵塊燒紅;他將烙紅的鐵塊迅速地壓到罪犯肩膀上:由此留下的印記永遠也不會消失”。

傑裏米·邊沁曾構思了一種特別現代化的身體技術來避免由武斷的刑罰引起的不便:

可以毫不費力地建造一種圓柱形的機器,它讓一大批彈性物能夠像燈芯草或鯨魚的肋一樣運動起來。這個圓柱形機器的轉動次數由法官決定。因此,這樣的刑罰將不再是武斷的。一位比劊子手更負責的政府官員來監督這種刑罰的實施;當有若幹犯罪人需要接受懲罰時,那就增加機器的數量。這種同時行刑的現場就會非常顯著地增加場景的恐怖性,而刑罰本身卻在事實上並沒有被加重。

這種用來鞭打犯人的機器中和了由立法者的利他情感,劊子手的猶疑或熱情,犯人自身的“機體敏感性”,以及公眾的憐憫所引起的刑罰不平等性。這種身體機械主義的理念使懲罰的機器成為懲罰平等性的重要支柱,以確保非武斷刑罰的一致性和在感受上的中立性。這種機器將懲罰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加以規範化。以標準化的方式施加在犯人身上的機械化的痛苦,對於懲罰的機器並不會產生任何道德效果。就像一種刑法的時鍾,對懲罰機器的有效調整將彌補“機體敏感性”的不平等。後者是“人性的普遍特征”,它將“兩性”以及“不同的年齡”,或者說將“年輕彪悍的人”與“年老力衰的人”細致地區分開來(邊沁)。懲罰機器不可改變的運作將判決的嚴苛性機械化了。懲罰的機器恰當地吸收了罪行與懲罰之間的痛苦比例關係。在邊沁看來,刑罰的嚴重程度通過對機器的調整實現了客觀化。由此,(執行官的)情感偏移和(犯人的)“機體痛苦”的軀體化(或者說它們的外在流露),這些有害於懲罰正常性的因素被消除了。機械主義的理念是一種正當化的做法,但這種做法卻以刑法現代化的名義將懲罰的實踐恰恰與肉體完全脫離。該理念以技術為基礎將現代主權國家的懲罰權加以正當化。

肉刑、機械死刑、電擊死刑、化學死刑都是針對身體實施的刑罰:從16世紀以來,不同曆史階段的死刑體製表明了從肉刑時代到法定死刑的器具的時代,包含了先後四個不同的時期。最早是舊體製下的對人身實施肉刑的時期(活埋、溺水、輪刑、絞刑,第一時期),然後是從1792年開始用斷頭台實施的機械死刑(第二時期),它能夠確保非侮辱性死亡的平等性。按照約瑟夫—伊尼亞斯·吉約丹(Joseph Ignace Guillotin,1738—1814)和外科醫師安托萬·路易(Antoine Louis,1723—1792)的說法,這種死亡是“沒有痛苦的”,他們是這種將罪犯頭顱以外科手術的方式分離下來的斷頭台的共同設計者。電擊行刑以工業化和民主理念的名義反對公開絞刑並將其取代(第三時期)。電刑是在1890年6月6日首次被利用的,當時的犯人威廉·克姆萊爾(William Kemmler,1860—1890)被判處死刑,並通過坐電椅的方式被執行。電刑的鼓吹者,也是把電椅作為文明死刑機器的發明者,牙醫阿爾弗雷德·P·索斯維克(Alfred P.Southwick)曾經親臨首次實施電刑的現場,並肯定地指出:“這是十年工作和研究的最終成果!從今天開始,我們將生活在一個更高級的文明之中。”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開始實施化學死刑(第四時期),它有著同樣的機械化背景,同樣是一種理想化的建構,同樣是以漸進主義為托辭,同樣以人文主義為借口,在體係和實現方式上同樣屬於科學的做法。在進行了多次複雜的實驗之後,毒氣室這種工業手段首次在1924年2月8日被用於一個名叫Gee Jon的中國強盜身上。此後,直至1999年,作為死刑實施方法的化學刑總共殺死了2010人。實際上,化學死刑在1982年德克薩斯州通過了注射死刑的立法而達到鼎盛。注射死刑是由法醫傑伊·查普曼(Jay Chapman)在1977年提出的。按照該法醫關於實施注射死刑的具體步驟的建議,首先是由俄克拉荷馬州立法機構通過立法,使注射死刑成為該州的正式死刑執行方式。注射死刑在美國是在一種與醫療機構非常類似的環境下進行的,這種死刑方式受到了獸醫實踐的啟發(指對那些受傷的馬匹通過注射實施死亡),它被認為是通過麻醉犯人而致其死亡(所謂的“最終麻醉”),此後以現代化的名義被中國、泰國、危地馬拉和菲律賓采納。

醫生約瑟夫—伊尼亞斯·吉約丹和外科醫師安托萬·路易,他們主張將死亡作為一種刑罰,同時也是反對舊體製下肉刑實踐的“文明與仁慈”的斷頭台的構思者,自他們之後,科學進步的理念和技術發展為死刑這種陳舊的做法賦予了現代性意義上的合法性。將刑法實踐人道化的科學與技術的借口,隻不過是在理念上將死刑或那些最野蠻的身體的技術最終予以正當化的虛偽做法,正如今天在伊朗還存在著用機器切掉小偷的手這種習慣做法。機械的現代性使得宗教懲罰的贖罪傳統獲得了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