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受理呈詞後,對呈控人進行盤問,除了核對呈詞內容外,呈控者在地方上訴訟的經曆,他們也需要關注。如果這個案件沒有經過逐級審理直接從州縣上控到北京,案情又不嚴重,呈控被駁回的機率較高;如果案件經過地方各級衙門的受理,則需要在奏折上備注,該案在府、道、布、按、督撫處的受理紀錄。有的案件在進京前的受理紀錄驚人,如道光十四年,廣東潮州府大埔縣貢生邱時成控告當地邱、蕭兩姓合族廝殺,最初邱姓不滿意地方初審結果,遂控告長達17年,曆次呈控府89次,道33次,藩司9次,臬司19次,巡撫16次,總督11次,控告期間,上級僅批府提訊1次。這樣多次的控告在檔案中並不屬於常見,然而不少奏折還是反映了在地方內上控無效的情況。再者,無論是從縣到府上控,或是到省上控,采取逐級上控的方式,少有提到省內重審的例子,督撫批府審理的情形最為普遍。雖不能單用控告次數說明官府辦案的真實效率,不論是控告者本身案件內容或其人個性有可質疑之處,或是承審衙門徇私受賄包庇,都透露出這件案件在地方內上控,必須要經過長期的審轉才能有結果,最後結果可能與初審一樣。因此,除了企圖陷害他人或是因懷疑提告這類的控訴,大多數的京控者是想根本上改變自己麵臨的審判結局,並且縮短他們等待的時間與成本。
(一)重審(翻案)
有相當數量的京控案件顯示控告者得到了確實重審的機會,特別是奏交案件。有時即使判決結果沒有全數翻盤,主要的被告也會得到懲罰。這也許是京控給無數百姓帶來誘惑的原因,總是有人的冤屈或是訴求能夠得到注意並且改善。若是已經有身陷囹圄者,都察院等衙門一旦受理,原案題本就得先行撤離當年秋審簿冊,如此一來,行刑必然得到拖延。例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四川重慶府靈璧縣民人呂子羽,因鄉裏有名作牟大順者,打傷張璧致死,反過來誣告是他的兒子、年方十三歲的呂池陽下手。呂池陽遭承審官拷打後認罪,刑書是牟大順的親戚,趁機更改供詞,並警告呂池陽讀熟做好的供詞,事後不許翻供。但呂池陽年幼尚未成丁,呂子羽遂想到省裏上控。到了成都府,遇見一個代書說“已經有了部文,如何能翻案?”他因此恍然大悟,明白京控是翻案的最後可能機會。
雖然京控沒有對控告次數設限,製度中有一點明顯對原告不利,就是在唐律以降,越訴者笞五十的傳統,造成了京控的原告隻要控訴被受理,可能會背負著新的罪名。曆朝統治者對於越訴的控製也有合理之處,否則自下而上的訴訟程序便無法長久維持。清代京控原告,並非像傳統一樣可以被論以越訴之罪,已經逐級上控的控案最後到了北京,當然不算越訴。
結合清律的規定與實際的審理情形,若原告所訴之事皆得實,或者是僅是懷疑他人、誤會呈控;或是控告事出有因,則可免議,不用承擔任何罪名。如呈控者控告屬於事出有因,卻有思緒不輕或遭人唆弄的跡象,官員對原告多半會論以不應為、申訴不實之罪,也有援引越訴本律者,但用越訴律的案例較少,引用的原因也多半是笞罪有懲戒的作用;這些罪都是杖罪以下,相對輕微。惟呈控內容若牽涉命盜案件,如果控告得實,被告皆有可能被論以死罪,誣告罪遂成為京控案件裏最經常引用的罪刑之一。清律規定,如誣告人死罪,則按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反坐,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裏,加徒役三年,到配杖一百。“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告虛,有一事告實免罪;但若輕事告實,重事告虛,反坐剩罪。告一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雖罪輕猶以誣告論。”
究竟透過京控徹底平反的案件到底有多少呢?筆者從有限的材料裏感受到的,案件徹底平反與原告毫無反坐的情況,大概不到百分之一。這跟京控者呈控的內容通常不止一人一事深有關係,為了得到都察院等衙門的受理,經常牽扯多人多事,其中總有不盡實情之處。在有判決意見的案件中,被認定為一部分告實一部分不告實的呈控大概占有百分之三四十之多。若是遇到虛實參半的案件,審判官員會針對告實的部分對被告做出裁處,虛枉的部分,則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對原告作出如“免議”、“申訴不實”、“誣告”這樣的裁決。整體來說,原告確實得為了京控負擔起其他的代價。如果剛好控告的對象過於敏感,屬於較高級的官僚,並且缺乏實際能夠證明官員不法的證據,原告要付出的是更慘痛的代價。
大部分的京控者上控並非毫無因由,地方官府審判未必皆按重律反坐,使得百姓通過京控,得到的訴訟結果可能不比單純在省內上控或是等待州縣審判還壞,並有機會得到比等待更好的結果。清中葉後,京控製度建立完善後,反而不再似清前期那樣具有特殊地位,但地方官員為了解脫麻煩,原告若被認定呈控有不實之處(從材料中已經很難認定原告究竟是否控告不實,隻能以官員的呈訴為依據),獲得的處罰多是日漸減輕。湖廣總督張之洞曾感歎,清末時發審局辦理京控“誣告罕有辦反坐者”。承審官員企圖擺脫麻煩,判處笞杖罪打發原告,對案件也有交代。即使原告所告當真純屬虛誣,引用申訴不實(杖一百)的機率也多過誣告。京控最重要的使命“重審”,實際上已經達到了作用。至於所謂的“平反”,嚴格來說並不是清朝的京控製度在實踐中得到的真正精神,而是呈控者的希冀。
(二)節省成本
無論呈控者本意是救贖,或是通過檢舉仇人,讓欺壓者得到一定的懲處或警戒。要令含冤者得到真正的平反,沒有更方便的管道。京控成本的降低,更加速了這樣的趨勢。
對於地方的百姓來說,特別是毫無社會身份優勢者,到京城上控上訴是翻案、勝訴、重審最主要也是最便利的方式。他們可以因此節約時間甚至是金錢成本,至於受理後發交地方重審的人力、時間及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則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負擔(主要還是地方政府),呈控者不會去考慮這些。從京控者的呈詞內對其成本作出估算,京控的成本主要在於盤費(包括從原籍到京城的交通費、食宿費)與寫狀的費用,盤費的開銷因人因距離而異,可以確認的是到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呈控不需要開銷。至於呈狀的費用,也是因人而異,費用高低不一。除非京控者本身善於寫狀,多數的呈控內容都帶有時下流行的訴訟術語,沒有專業的刀筆素養,一般百姓應當是無法獨力寫就。
在部分呈詞中可以看到,控告者認為在地方打官司的成本(主要是在於溝通衙門書吏交關請托),經常是無底洞,不知何時能了,因而產生“在外涉訟不得便宜,不如赴京控告”的感觸。更有京控者抱怨給予差役的飯食錢太多,數目可達幾百文到幾千文之間。例如嘉慶二十五年(1820),湖北民人劉繼周就在呈詞中自曝他們為了打官司,被當地縣衙門的差役索要錢財六十千之後,又要去六十兩,最後要求三百銀他不給,衙役就將身陷囹圄的父親解往京山縣,到了京山縣,當地知縣與刑書另外再要六百兩。他自覺花費無度,便直接京控。比起在衙門等待訴訟結果,或冀求勝訴需要付出的非常規訴訟費用,京控開支的費用較地方上的請托更能預期,還可以直接將呈狀遞到北京。
(三)得遂私欲與私怨
清中期後,京控受理發審常規製度形成,控案中不乏為個人氣憤而前往控訴,或是與人有嫌隙,企圖報複陷害的。道光七年(1827),江蘇的百姓孫鶴文,懷疑地方賑災時,州縣書吏夏春旭等人克扣屬於他的賑銀,控告後經審問才發現是他的伯母代他領賑錢二百三十四文時,私吞了三十四文。由於懷疑並非無因,原告後來僅被處以申訴不實律。這樣的控告雖然與原告個人的脾氣不無關係,但因為事涉災賑,受理衙門並不能輕忽。
同年,湖南民人楊敦厚京控,聲稱自己是兄長楊敦典派來當抱告,哥哥的三兒媳與楊增美通奸,兒媳其母想將其另嫁,楊增美因奸生恨,阻止改嫁,打傷其母殞命,還串通書吏門丁更改供詞。經審問後,發現原來是楊敦厚自己出賣妻子,後悔故意生事,原告被擬杖一百。京控案件中,像楊敦厚這樣“典妻”反悔以及丈夫縱容妻子賣奸度日,事後當事人反悔的情形並不單一。如上海縣民婦郭王氏,京控丈夫郭連魁,隱匿遺財,像要離婚。審訊後發現郭王氏於道光十九年嫁與許星垣賣奸度日,之後與許星垣爭吵,已經離異改嫁與郭連魁為妾。後王氏嫌郭連魁老,想要另嫁,才生出事端。
若不去追究案情的真假,從每一件呈詞檔案中,都能夠清晰感受到呈控人的委屈以及訴求,其間不光是單純地喊冤,更多的是要求官府能夠給與合理的仲裁與處置。清代的中國雖然對“權利”這一字眼沒有概念,但“利害”、“益處”、“應得”這樣的詞語隨處可見。捍衛自己的利益與身家性命,難道不是一個“理直氣壯”的表現嗎?除了一些投機者,大部分進京控訴的人,都是為了保衛自己的利益與申張自己的逆勢處境。在一個文人官員力推息訟的世界裏,京控給呈控者自己爭取了申訴與勝訴的機會。清代的中央,也不會特意保護地方基層官員,維護他們的原始審判。如此一來,是否可以說,清廷在一定程度上,也保留了傳統叩閽中“訴不直”最原始的精神?
四 餘論
以前筆者經過一個花園預定地,聽到整理者在討論花園的小徑應該如何修築。一個人回答:先不要修,等行人去走,我們再根據行人走出的路徑來修,那就是最好的路。筆者最初感覺,京控製度的發展其中有一部分是清代的百姓走出來的。確實部分呈控者,是主動利用“京控”這條登天梯,爭取更多的利益或捍衛自身,並非單純隻是為了莫能白之的“冤情”。另外,京控的常規受理製度,也給一些並非呈控冤情隻是想跟皇帝“交流”的基層百姓提供了一條管道,盡管這些人經常被懷疑企圖“麵聖”的動機與居心。如嘉慶二十一年(1816)步軍統領衙門盤獲了一個來自河南的民人張東,他因為之前在路上被人搶劫導致財產受損,於是想進京告訴皇帝,希望皇帝能幫他捉到犯人,“又想空手進京覺得不好意思”帶了四斤酒與一瓶泉水想送給皇帝當見麵禮。小民的舉動在皇帝與官員的眼中也許是極其荒謬的,但這也反映了清代百姓對於皇帝的距離與隔閡是有多麼遙遠。
學界有些人關注京控這個問題,是集中在“民告官”這個角度上。筆者自己看到的案例,扣除私人恩怨與真實誤判的案件,案件中民告官比例,有一些;民告吏的比例,大多數。通常直接涉及地方正印官的案件,有時候不一定能夠讓呈控者得到想要的結果。在非命案的案件中,絕大多數的被告者基本是地方上的吏,也就是征稅收糧與民接觸的衙門書吏。若涉及命案,多數人會控告衙門中的刑書與差役。所以在清代的京控案裏,民告吏的比例遠多過於民告官。直接控告官員的例子,反倒是一些地方上基層的官吏,為各種積怨,去職後向京城告狀。清朝的地方基層官員沒有奏事權,京控反而是他唯一能將申訴透露給皇帝的機會。但是承審的官員通常對透過這樣方式控告的官吏,表露出的情緒是厭惡的。
言歸前文,若將京控製度的形成,歸於大量的控訴與案件,似乎對支撐訴訟製度背後的製度過於淡化。清廷是運用何等力量去操作與應對這幾乎每日都有的訴訟案件?對於案件事實的審理雖然是地方的重責大任,中央隻要負責書麵的審理。但相較一般案件,呈控需要自下而上的控訴,審理的卷宗從地方逐級轉折到省,彙集整理成一份題本上到中央後,還需要經過內閣跟三法司整理,才能最終審判。奏折采取點對點的行文方式,皇帝與督撫單線的文書聯絡,都察院與步軍統領衙門、刑部之間以奏折的方式向皇帝彙報,無疑縮短了公文審轉的時間,皇帝的信息網運作便利,意見也更容易傳達出去(意見能否落實又是另一回事)。
盡管京控製度本身的審判架構麵領著更實質的數量壓力以及法官素質的挑戰,在實踐的過程中,已經能夠避免一部分的壓抑以及攔截,保證控告者、甚至是去職的官員的申訴能夠發聲。維持這個有力的公文通路,正是具有高度行政效力的奏折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