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文化基督山社會羅賓漢(1 / 3)

《獨白下的傳統》出版以後,一時“台北紙貴”,各界震驚,好評如潮。在李敖大踏步向前複出的過程裏,國民黨開始封殺他,把他又一次投向了監獄。但李敖是頑童、是戰士、是英雄、是善霸、是文化的基督山、是社會的羅密漢、是俠骨柔情的大作家兼大坐牢家。他主持正義的鬥誌不減,向腐敗、惡勢力作不屈不撓的鬥誌。

一、被蕭孟能告了一狀

李敖第二次入獄,是官方封殺進一步發展的必然結果,蕭孟能狀告李敖,則為他提供了一個有利的時機。

這次打官司,李敖的單篇文章也好,回憶文字也罷,都沒有係統的敘述,很難湊成一個完整的故事。大致經過是在這以前,蕭孟能跟他多年在一起生活的發妻朱婉堅離婚,他把十五戶房地和房租、汽車、電話、押金、家具、用品、債權等全都過戶給別的女人,而不給朱婉堅;不但不給朱婉堅,反倒用朱婉堅名義欠債欠稅。感情有變化,要求離婚,是人之常情,責怪不得。但把夫妻一起賺的錢由自己獨占,卻是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的。李敖跟蕭朱夫妻在文星共事多年,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地幫助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他氣不過,要主持正義,就陪朱婉堅找蕭孟能理論。蕭孟能反而利用李敖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事做切入點,狀告李敖侵占。據李敖《對胡茵夢偽造文書案的證詞》一文,蕭孟能狀告李敖,胡茵夢也牽涉在內,詳情不贅。據《李敖快意恩仇錄》所述,蕭孟能狀告李敖,還有別的事由。書中說:“所謂侵占背信案上了公堂後,我發現我被告的罪狀,是非常離奇的。蕭孟能說他去南美前,授權我代他辦事,我沒給他辦好,但是,授權辦的事,大都是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有的長達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決不了的難題,丟給朋友解決,一共給了三個月零十四天,就要解決,不然就招待記者鬥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這種道理?又哪有這種道德?”

初審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判李敖無罪。李敖反就蕭孟能和王劍芬偽造文書一事告到地檢處,檢察官不但起訴了那兩人,並且連同一起偽造文書的胡茵夢一塊兒起訴,地院判決蕭孟能六個月、王劍芬三個月、胡茵夢罰金一千元。

但到了二審的“高等法院”,卻是蕭孟能勝訴,李敖被判入獄半年。關於蕭孟能所告侵占罪一事,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蕭孟能親筆寫的“字畫、書籍、骨董及家具等……均係本人移轉與李先生以抵償對其所欠之債務者,應該屬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據,以證明蕭孟能在誣告,但是高等法院三推事卻說“應有借據證明其有債權”,否則縱使有蕭孟能親筆字據也不算數。李敖申辨說,如果既有親筆字據又有借據,豈不變成一債兩還了?難道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畫等抵債,又要扣留借據嗎?可是三推事不管,硬判李敖六個月。李敖在《李敖回憶錄》一書裏列舉了七條,證明“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認為這次“冤獄之成,與國民黨‘軍機處’王升主持的‘劉少康辦公室’有關。王升不介入,蕭孟能絕無勝訴之理”。無論如何,經二審判決,此案已定讞。1981年8月10日,李敖接受法院裁決,由段宏俊陪同,段並用他的車子親自送李敖到土城看守所服刑。

二、監獄中的《千秋評論》

李敖報到那天上午,“法務部長”李元簇到看守所視察。看守所為李敖特別清潔房間,抹掉以前人犯留下的字跡,把鐵床鎖緊。清潔後,副所長專門看過,表示滿意。他又嚴格囑咐,安全第一,既不使李敖搞鬼,也不許別人搞李敖的鬼,尤其不能有流氓對李敖動拳頭事件,因為李敖名氣太大,鬧出事來大家都要完蛋。孝一舍主管拍胸脯保證,又叫流氓們拍胸脯。當天晚上,就有香煙送進來,那些人以為李敖抽煙,其實他早戒了。第二天、第三天,李敖已從“難友”處聽到不少秘密和冤情。有兩位囚犯對他幫助很大。一位是台中一中的學弟於長江,他被派到夥房做飯,時常對李有特殊照顧。另一位是石柏蒼,他原是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因冤案坐牢,牢裏人手不足,白天調他去辦公,晚上回押房,住李敖隔壁,他利用工作之便,給李敖弄了許多資料。

李敖這次入獄,做了一件讓我這個經過至少三個社會的人無論如何也想象不到的大事,在獄中編輯出版了一份個人雜誌《千秋評論》。

李敖平生寫作雖多,可是一直沒有辦過自己的雜誌。過去主持《文星》,但那不是自己的。《文星》被封後,申請不到雜誌執照,後來坐牢,一連十四年大黴運,離辦雜誌愈來愈遠。十四年後複出,於1981年申請辦《千秋評論》雜誌,幸虧有大學畢業文憑,派上了用場,“行政院新聞局”於4月18日按出版法第九條,發文“局版台誌字第二七七五號”,同意出版。執照到手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地方法院已判無罪的官司,因受政治影響,一夕之間,突被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為有罪。這一判決,微妙地反映了外界口耳相傳的“選舉快到,快判李敖”的民謠是有原因的,也反映了在爭取自由的長路上要付出多大的苦心、代價與犧牲。更妙的是,在“高院”判決後二十三天,同年7月10日,李敖收到台北“1981府新一字第三一○三一號”市長來函,稱:“依出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不得為雜誌之發行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人登記,注銷其登記。”拿到這個文件後,李敖並沒有去辦變更發行人手續,而是略施巧計,就打垮了官方的陰謀。按照出版法第二條,出版品分為“新聞紙類”、“書籍類”、“其他出版品類”三類,而前述來文中所說規定是不適用“書籍類”的。這樣,雖然《千秋評論》雜誌執照被封殺了,李敖的《千秋評論》(全名為《李敖千秋評論叢書》)卻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出國民黨不意的情況下,問世了。

李敖是1981年8月10日入獄的,《李敖千秋評論叢書》第一期於同年9月就出版了,這期名為《千秋·冤獄·黨》。以後每月一冊,準時出版。第二期名為《敵人·坐牢·鬼》,第三期名為《奇情·上吊·血》,第四期名為《自由·黨外·蠶》,第五期名為《霸王·駱馬·人》,第六期名為《神仙·老虎·狗》。每期至少有二十篇文章,最多的一期是第四期,有二十七篇。

《千秋評論》的開始,是典型的憂患之書,因為它第一期出版的時候,作者兼編者又兼發行人的李敖,正在第二次政治犯獄中。原來在入獄前夜,李敖和名為“汝清”的女士一起編好了前六冊,而在進入土城看守所的那天早上,他把稿件全部托林秉欽轉給葉聖康的四季出版公司了。前六冊是在以獄中新作無法外傳的預設下編成的,李入獄以後,林秉欽為了配合時文,曾在第三期裏編入王小癡的《“哀”我的朋友李敖》和林清玄的《我所認識的李敖》。後來在獄中結識石柏蒼,有了秘密運出稿件的機會,於是從第四期起,每期都代換進獄中新作。像第四期中有《題泰國漫畫》、《中國式好人》、《我最難忘的一個流氓》等七篇,第五期有《論褫奪狂——兼論政治犯是終身職》、《我的殷海光》等四篇,第六期有《“顯性偽君子”和“隱性偽君子”》、《“三毛式偽善”和“金庸式偽善”》、《這樣的法官配做院長嗎?》等六篇,三期合計十七篇,是《千秋評論》前六期中後三期的最大特色。到了第七期以後,其中雖有許多也是從獄中偷運出來的,但那時李敖已經出獄,其意義自然難以跟前幾期相比較。

三、我們才是最有勇氣的人

李敖坐牢半年,1982年2月10日出獄。《亞洲人》雜誌第十期發表《李敖的“黑牢”中》,有這樣的話:“李敖從監獄中以英雄般的姿態回來,各界幾乎也一致地把他當做英雄一樣地看待。法院定他所犯的罪名,對他或對社會上顯得沒有一丁點的懲戒警惕作用。不論他自己或輿論界,幾乎都認為他坐的是黑牢、是冤獄。他在這件事情上,並未因為受到判刑而有任何道德上和良心上的負擔。這不正顯示我們的司法有嚴重問題嗎?而且這個問題大得足以動搖整個司法製度的根本,那就是法庭上所認定的有罪無罪,並不合乎社會主義的標準。”

李敖出獄後,收到一張畫像,上麵寫著:

歡迎李敖獄中歸來

張誌遠畫鄧維楨贈

一九八二年二月

畫像收到三天後,鄧維楨前來看望,聊得很開心。鄧維楨說:“我覺得我的勇氣不夠。”李敖說:“你錯了,你的勇氣是夠的。我們是現在的國民黨的批評者,你可知道過去的國民黨的批評者他們多安全嗎?他們大都是在國民黨刀槍拳頭達不到的地方批評的,他們或在洋人保護的租界裏批評國民黨(像《新月雜誌》),或在北方軍人的寬厚裏批評國民黨(像《獨立評論》),或在允許辦報的局麵裏批評國民黨(像《大公報》),或在民情洶洶的公理昭彰時代裏批評國民黨(像《觀察》)。可是我們呢?我們全身暴露在國民黨空前大好的統治優勢下,他們有高度集中的力量、有密集安打的環境、有四麵是水的方便、有日本留下的被統治慣性、有現代的鎮暴設備、有一黨獨大、有八號分機、有大量的喊萬歲唱梅花的小市民。這一切一切,都足以使國民黨的批評者心灰意懶、膽戰心驚的。我們沒梁山可上、沒出境證可拿,我們活像玻璃窗戶上的蒼蠅——‘前途光明,沒有出路’,隨時都要被蒼蠅拍子打下來。可是,我們還是做了!還是頭破血流,一做再做了!維楨啊,不要搞錯了,我們是最有勇氣的人!我們才是最有勇氣的人!”

四、鍥而不舍,反告蕭孟能

蕭孟能狀告李敖,迎合了當局要封殺李敖的政治意圖,所以已不是普通刑事案件,而成了政治案件。李敖出獄後,鍥而不舍,追究蕭孟能誣告內情,向法院爭公道。法院先後兩次判蕭孟能有罪,一次是“竊占罪”,入獄一個月零二十天,一次是“違反國家總動員法”,入獄四個月。1985年4月2日退庭以後。李敖拍著蕭孟能的肩膀說:“孟能,這一陣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個月零二十天,現在又被判了四個月,一共五個月零二十天。你還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還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們朋友一場,我會買個金棺材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