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的實踐中執行承擔製度規定不明確,存在許多混亂以及有違法理之處。如《執行規定》第83條,“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但變更或追加的程序無明確規定,隻是進行了原則性地規定。這就導致執法不嚴格不嚴肅。因此,完善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迫在眉睫。
(三)執行承擔製度的優劣表現
執行承擔製度的優勢表現主要在:第一,保障了執行當事人的權利。良好的執行生效將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好的保護。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使債權人的債權快速、最大限度地得到實現,同時也能適時的通過執行主體的變更或追加保證債權人的權利。第二,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民事執行承擔製度通過法律途徑結局了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間的紛爭,促進了良好的爭端解決機製,維護了法律尊嚴。第三,提高了執行效率。民事執行難的問題普遍存在,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法律尊嚴,危害了社會治安,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執行承擔一定程度的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提高了執行效率。
第四,節約了司法資源。通過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快速實現了執行的繼續,比通常情況下的複議、異議或抗告等民事訴訟程序更不有效,成本耕地,耗時更短。減輕當事人負擔的同時節約了司法資源。
民事訴訟中執行承擔製度的劣勢表現主要在:法律規定不完善、執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對等、執行承擔啟動錯位、缺乏執行承擔救濟製度。這些劣勢在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比較明顯。
五、完善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
(一)明確執行承擔的啟動形式
執行承擔製度的啟動包括法院裁定和執行當事人申請兩種,因此在執行承擔時需要啟動方式。首先,明確執行權的性質。執行權具有不平等性、積極性和強製性,同時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的並非私權。
其次,明確當事人申請的意願。當事人申請強製執行時,是自主意識的體現,法院必須保證其合法權利。在現在普遍執行難的情況下,法院更應該重視執行權對申請執行人(債權人)的保護,實現判決所確定的內容。同時法院的特殊性、權威性更能準確及時的獲取資料,方便執行。
(二)明確民事執行承擔的審查決定權
民事執行承擔實踐中多由執行機構行使,這在很大程度了節約了時間,提高了執行效率,但是這也違背了審執的分立。執行僅其是實現判決結果,但執行機構對變更和追加所涉及當事人的審查超出了其職權範圍,並在無形中修改了裁決的內容。如將執行與審查分離,二權分立即是將執行權分為執行裁判權與執行實施權。執行中有關程序與實體問題爭議如審查、裁判當事人的拘留等屬於執行裁判權。如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調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或拍賣、變賣等屬於執行實施權。這種模式實現了執行機構的職能分化,簡化程序,節約了司法資源。審執分立,強調兩者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三)執行承擔的救濟措施
為被變更和追加的債務人提供執行中的救濟,即是進行執行機構舉行聽證,給予變更或追加的被執行主體和執行當事人舉證、質證和申辯的機會。目前法律尚無具體規定,盡管有裁定規定,但無裁定不服的救濟措施。如果沒有完善的救濟措施,將可能造成執行亂、執行濫現象,使被執行主體與執行主體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更加體現不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四)增加法律製度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尚不明確,製度存在缺陷,缺少法律依據,因此,需要增加法律製度。
六、結束語
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具有極其重要的實踐作用,在保證執行主體與被執行主體的和法權利的同時,充分體現出法律的執行力度,而執行承擔製度的完善將進一步保證執行承擔的進行,提高執行效率的同時節約司法資源。
參考文獻
[1] 韓峰.淺析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J].文藝生活·文藝理論,2010,(9).
[2] 秦蓓蓓.論民事執行承擔[D].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