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執行承擔製度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1 / 2)

試論執行承擔製度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理論廣角

作者:鍾曉亮

[摘 要]本文主要介紹了民事訴訟中執行承擔製度的法律特征以及應用的優劣性,指出執行承擔存在的一些問題,並提出了一些看法,旨在為執行承擔製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事訴訟 執行承擔製度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7-0398-01

在民事訴訟中執行承擔較為普遍,自然人的消亡、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種植均要進行執行主體的變更或追加,法院擁有執行承擔的執行權,原執行主體擁有申請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權利。

一、執行承擔製度

執行承擔製度是指執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執行過程中因出現某法定情況,改為與原執行人有關或其他主體享有或承受的一種製度。主要包括執行變更和執行追加。

執行主體的變更通常認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執行變更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法對被執行主體進行變更、追加的司法活動。俠義的執行變更認為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是同一概念,是指由執行主體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兩者的原因及法律後果不同。

二、民事承擔及其法律特征

在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中,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民事執行的依據,通常隻有執行依據上確定的義務人為被執行人,確定的權利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之外的人無法執行承擔。但是,依據上權利和義務人應諸如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就需要執行變更和執行追加執行當事人。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以及《執行規定》中沒有對執行承擔進行明確規定,而是被執行主體的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有一下幾個特征:

第一,執行承擔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有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若執行程序和法律文書其中之一沒有執行或發生效力時,均不能實現執行承擔。

第二,執行承擔的發生是建立在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出現的基礎上的,即原執行權利主體消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才能發生。同時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必須是法律文書依據中的對象,否則不能成為被變更的執行主體。此外,無繼承者更無法變更被執行主體。

第三,原執行主體可將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變更給另一個執行主體,即實現執行主體的追加,成為共同的執行主體。

三、民事承擔的類型

根據主體的不同,民事訴訟執行承擔當事人的變更或追加,一般有執行債權人和執行債務人的變更以及執行債務人的追加三種類型。

(一)執行債權人的變更

在民事執行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若執行債權人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其申請執行的權利或其執行債權人的地位,則變更為相應的權利義務人承受。執行債權人隻有權利繼受問題的發生,因此,執行債權人隻能變更不能追加。

(二)執行債務人的變更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債務人消亡,民事執行機關就要重新裁定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確定新的執行債務人。而原生效法律文書對新執行債務人具有原來相同的約束力。

(三)執行債務人的追加

在執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原執行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義務,進而依法追加與執行債務人直接相關的其他主體為執行債務人,並與原義務人共同承擔履行義務責任。

四、執行承擔製度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現狀極其優劣

(一)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執行承擔製度規定僅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二)應用現狀

執行承擔製度在我國民事訴訟進行專門係統的規定,僅對執行當事人的變更和追加方麵做了一些規定,但沒有針對性、不具體並且散亂。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對一些執行承擔的實際問題,作出了一些針對性規定,但仍然不夠,還無法完善執行承擔製度彌補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