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根科
一、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的必要性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有關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在我國,知識產權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形式。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義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而理論界比較一致的說法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立案是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啟動被規定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即“立案”程序。公訴案件,隻有在作出立案決定之後,刑事訴訟活動才能啟動,才能實施偵查行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刑事訴訟的啟動並不像我國這樣規定一個獨立的、必經的單獨程序。即便是像俄羅斯這樣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類似我國立案的刑事案件提起程序,但由於刑事案件的提起完全由檢察官控製,這種控製比起我國的檢察監督,極富剛性。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方式不盡相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啟動的控製方式也不盡相同,檢察官對於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否參與以及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盡相同。
對於美國聯邦和大多數州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說,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產生通常是由於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控告、報案而引起的。其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以開始某種偵查行為為標誌的。控告是指包含構成被指控罪行的必要事實的書麵陳述,控告必須在司法官麵前經宣誓後提出。控告一般構成簽發逮捕令狀的基礎。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據提出指控的宣誓書獲悉,有合理根據相信有犯罪行為發生並且由被告人所為,應簽發逮捕被告人的令狀給法律授權的官員去執行。當法官簽發逮捕令由警察將被告人逮捕之後,刑事訴訟程序即已開始。
在英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啟動通常是源於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對案件的告發。警察在接到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告發後,就可以進行詢問、搜查、逮捕等偵查行為,除依法可以采取無證搜查或者無證逮捕外,搜查、逮捕等都需要取得治安法官的許可。
可見,英美國家雖然也需要對各種材料來源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予以展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活動,在有合理根據相信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且為某人所為,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都可以依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但是,其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類似於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立案階段。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立案階段。德國是警檢一體模式的典型代表。在德國,包括知識產權犯罪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主要由警察和檢察官來完成,而警察在偵查方麵的權力相當有限,其僅僅是檢察官的助手,偵查活動由檢察官領導、指揮和作出決定。德國刑事訴訟法將檢察院的公訴規定在第一審程序之中,其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被稱為“公訴之準備”。檢察官一旦了解到有知識產權犯罪嫌疑時,應當對事實情況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為此目的,檢察院可以要求所有公共機關部門提供情況,並且要麼自行、要麼通過警察機構部門及官員進行任何種類的偵查。
德國刑事訴訟是在下述三種情形下開始進行的:
a。官方知悉犯罪後,第一位偵查人員(檢察官或警察人員)均有義務開始進行偵查程序。
b。大多數的偵查程序均因檢舉告發的提起而啟動的,偵查機關原則上應就第一個被告發之犯罪行為展開調查。
c。偵查程序由提起刑事追訴的請求而開始。告訴的提出需要以書麵的形式在檢察機關或法院製成筆錄。開始偵查工作必須要有對犯罪行為的初步懷疑,單純的猜測不能成為偵查的理由。依刑事經驗而言,有理由相信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存在時,才能開始偵查工作。
可見,在德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程序,刑事偵查程序的目的是為檢察機關是否提起公訴作準備。具體而言,一方麵是為了避免對無辜的人啟動刑事審判程序;另一方麵是為了收集和整理證據。在為避免對無辜的人啟動刑事審判程序方麵,檢察機關的作用類似於我國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而我國隻是間接監督,不具有德國檢察官直接控製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所具有的剛性。
法國的刑事訴訟程序雖然相對比較複雜,但是法律也沒有單獨規定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通常是由共和國的檢察官決定啟動。司法警察在知悉發生知識產權犯罪之後,必須立即報告共和國檢察官,並且不遲延地進行一切必要的查證工作,並在行動結束後將有關取證筆錄和文件交送檢察官。在法國,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是否向前推進,並不由司法警察決定,而是由共和國檢察官決定。共和國檢察官根據案件情況,對於告發或者報案進行審查後,作出相應的處理,以決定是否進行偵查追訴。
日本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的啟動,同樣也是由偵查開始的,開始偵查,即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偵查機關開始偵查的條件非常簡單,隻要偵查機關認為已有犯罪發生時,即可開始偵查。
在日本,把偵查機關認為存在犯罪的理由或原因稱為偵查的開端。偵查可以開始於公民等提供的犯罪線索,如告訴、告發、請求、自首等,也可以開始於偵查機關自己直接發現的犯罪線索,包括職務詢問、檢查持有物品等。
按照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偵查權的機關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司法警察。在法律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是各自獨立的偵查機關,在偵查方麵並無明確分工。原則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在犯罪偵查上應當相互協助,但由於偵查的目的之一是為公訴作準備,而提起和維護公訴的權限屬於檢察官,故需要檢察官從公訴官的角度對司法警察的偵查予以指示和指揮。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訴訟同樣沒有專門、獨立的立案階段,特別行政區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知悉犯罪消息後,除了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必須開始偵查。法律規定,偵查係由檢察院在刑事警察的輔助下領導進行,根據此項規定,在偵查時,刑事警察機關在檢察院直接指引並且在職務上從屬於檢察院下進行行動。檢察院在知悉犯罪消息後,依法開展偵查,從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啟動模式與德國相似,同樣是由檢察官控製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
俄羅斯於20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在此之前,其一直沿用前蘇聯的刑事訴訟法。但無論是新法還是舊法,都對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啟動規定了獨立的程序。舊俄羅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起刑事訴訟的材料來源和根據,規定隻有在掌握指明犯罪跡象的充分材料時,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提起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相當於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中的立案階段。根據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調查人員、偵察員經檢察長同意後或者檢察長決定提起。
從以上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可以看出,上述國家和地區中除了俄羅斯規定有獨立的刑事啟動程序外,英、美、法、德、日及我國澳門地區的法律都沒有規定一個獨立的、類似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立案階段的單獨程序,而是隻要有合理根據相信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且為某人所為,就可以依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要求相關機關依法展開偵查活動。
從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啟動的參與與控製來看,英美國家的刑事啟動由法官控製;而大陸法係國家則由檢察官直接參與,這樣則不存在類似於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進行監督這種法律規定,更何況比起直接參與的控製,我國檢察機關對立案的監督是間接控製的。
而從俄羅斯刑事(公訴)案件的提起可以看出,俄羅斯刑事案件的提起,即類似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立案,須經檢察長同意或者決定,檢察長控製著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活動的啟動,因此也不存在類似於我國的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的監督。而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依法行使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了相應的製約措施,包括:a。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決定的副本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時起24小時內送交檢舉人和檢察長,並告之檢舉人申訴的權利。檢察長在認定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為非法或沒有根據之後,應當撤銷該決定,或者依法提起刑事案件,或者將案件發回補充偵查。b。對拒絕提起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檢察長或法院提出申訴。c。法官如果認定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為非法或沒有根據,有權做出相應裁決送交檢察長執行,並通知檢舉人。d。對於信息傳媒傳播的犯罪報道進行審查後拒絕提起刑事案件的,有關信息必須公開。從上述法律規定看,俄羅斯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有類似於我國立案程序的刑事案件的提起程序,但在啟動程序中,我國檢察機關是監督主體,而俄羅斯檢察長是決定主體。對於類似於不立案的監督,我國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而俄羅斯對於拒絕提起刑事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由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相應裁決送交檢察長執行。
我國將立案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一經立案,即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而將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的國家和地區很少,大多數國家都沒有規定啟動刑事訴訟必須經過一個特別程序。而沒有立案,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機製,刑事偵查程序就不能啟動,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就進入不了刑事訴訟程序,而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進入不了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對犯罪進行追究,國家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權就無法實現。實踐當中就有許多本該進入刑事訴訟軌道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行政執法機關以行政程序處理或者幹脆不作任何處理的例證。
刑事訴訟是國家控製犯罪的能動反應。為了能夠有效地控製犯罪,刑事訴訟活動中往往伴隨著國家強製力的運用。因此,在現代國家,既要能使犯罪行為得以追究,同時,又要防止國家權力借追訴為名,過多、過分地幹預公民的日常生活,這就要求對刑事訴訟進行合法的行使和必要的控製。
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立案)製度的優點,一是輸入作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構成違法還是犯罪,用行政程序處理還是進入刑事程序,立案是前承行政處罰程序、後啟刑事訴訟程序的橋梁。通過立案,使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現業已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有效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二是過濾作用。相對於社會生活,立案的過濾作用表現為對公民社會生活的保護,排除不得或不應進行刑事追訴的情形,防止因濫用刑事訴訟程序而影響公民的日常生活。保證了追訴的準確率,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成本。
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程序啟動(立案)的弊端,一是限製了公安機關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立案前采取的工作手段和措施。按照我國法律的要求,對於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材料,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還是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都必須進行審查。隻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才能作出立案並進入偵查階段。因而限製了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偵查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運用。二是影響公安機關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及時偵破。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本身具有複雜性、犯罪主體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如果案件發生後偵查程序不能立即啟動,公安機關不能立即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比如收集、固定證據等,必然會影響到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及時追究和有效打擊。
知識產權犯罪沒有立案,按照我國的訴訟機製,刑事訴訟程序就沒有啟動。為了保證既能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及時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又能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國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權。我國這種通過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的監督製度,實現對刑事訴訟程序啟動的控製,應當說是世界上獨有的。立案是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訴訟的第一道程序,做好立案監督,才能有效控製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順利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保障國家刑罰權的實現。
(二)行政執法監督程序的前置以避免以罰代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關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的規定,可以認為是製度層麵的抽象規定。法律監督由製度變成現實還需要依靠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才能使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變成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直接依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對於解決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現象,糾正對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不力,發現和打擊在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司法人員徇私舞弊犯罪,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而對於刑事立案監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時;二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時;三是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對於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即屬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實行的是以行政、司法保護的雙重體製的保護機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大多不像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一樣直接由公安機關通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的三種情況立案,一般是先由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再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多少。這就是說,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涉及的公權力機關不僅僅是公安機關,還有其他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而現行立法隻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因此檢察機關不能越過公安機關的立案環節,介入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從而使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缺乏法律監督機關的有力監督,使許多知識產權犯罪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以罰款等行政手段就處理了。例如我國1998年各級版權行政機關受理著作權案件為1208件,1999年為1616件,2000年為2457件;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案件1998年為572件,1999年為750件,2000年為963件;而同期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分別為1998年19件、1999年9件、2000年上半年為2件。2005年四川省受理、查處和破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2956件(其中涉外案件180件),而移送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也僅有12件。所列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的三大基本組成――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案件處理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移送率極低,我國很少用刑事製裁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現象,是西方國家指責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理由之一。
在我國,大量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都被以行政處罰解決了,司法程序的移送率很低。中國知識產權執法大多是通過行政行為實施的這一特點已受到WTO其他成員方的關注,那麼現階段除了“繼續加強行政執法努力,包括采取更為有效的行政措施外”,檢察機關加強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則是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一環。檢察機關通過對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監督,使社會生活中業已發生的知識產權犯罪都能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去,減少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以罰代刑”現象,保障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同時,通過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監督,避免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訴。
二、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權的瑕疵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啟動被規定為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即“立案”程序。公訴案件,隻有在作出立案決定之後,刑事訴訟活動才能啟動,才能實施偵查行為。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犯罪的打擊,1996年修改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這是現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權的直接依據。然而,從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的運行機製分析,我國立案監督權在內容上存在有一定的瑕疵。
(一)知情權的瑕疵
現階段檢察機關立案信息不暢是知識產權立案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中的“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獲知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信息來源。然而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權的實施,首先要有對公安機關與立案相關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如果檢察機關不了解和掌握公安機關與立案相關的信息,則無從談起對公安機關立案的監督,僅憑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其信息來源的過於狹窄。
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的基礎條件是對與公安機關立案相關信息的了解和掌握,隻有全麵獲知被監督對象的執法信息,以及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信息,才能審查和發現在認定事實和運用法律上存在的問題,才能為有效履行立案監督職能提供方便和條件。從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的過程來看,許多應受刑事製裁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在行政機關就以行政處罰作處理了,而不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檢察機關無法得知。檢察機關根本不知道相關信息,則無從談起立案監督。因此,應當從立法上保障檢察機關獲得執法信息的渠道,本文將在以後的章節中提出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向前延伸到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移送,同時通過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實現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知識產權犯罪立案監督相關信息的知情權,以使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立案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