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製的缺陷及成因
公共管理
作者:劉圓芳
摘要:我國社會發展自21世紀以來,進入社會結構、政治文明以及經濟體製等各種轉型全麵加劇的關鍵時期,為我國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帶來巨大的衝擊,尤其近年來由於受到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我國現行的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製下暴露出越來越多的責任問題。本文主要深入分析了現今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製中存在的主要缺陷,並從製度、公共管理管理文化、公共管理以等三個層麵具體分析這些缺陷的成因。
關鍵詞:政府 公共管理 責任機製 缺陷 成因
一、當前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製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政府公共管理責任追究不到位
“責任”主要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盡的義務卻未盡到理應承擔的責任兩層含義,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追究主要是針對以下第二種情況。目前由於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追求注重進行事後追究,而忽視事前監督機製,導致往往發生失職行為後才開始追責,且責任處理的程度相當繁瑣,很難在較短時間內看到結果,導致責任追究的時效性較差。同時由於政府部門往往在發生公共事件後喜歡封鎖消息,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導致難以徹底進行責任追究,理應受到懲罰的失職人員也未受罰。有的官員在公共事件發生後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平息事件後又重新委以重任,足以體現責任追究的可靠性較差。其次責任追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責任者,使其更好履行責任,並對失職行為進行救濟,盡可能降低失職損失,但由於我國政府責任追究的滯後性往往發生失職行為後追責,並沒有實現責任追究的真正作用。
2.政府公共管理責任分配不合理
由於我國社會改革時間不長,很多領域並沒有進行深入的科學研究調查,政府並沒有明確自己應該幹預的領域或幹預程度,又或是哪些領域比較適合引進市場以及應該采用怎樣的監管形式,因此很多邊緣性政府職能部門責任不明確,定位不清。同時由於政府公共管理職能涉及到的內容較廣泛,不同的領域之間常常會出現相互交叉現象,很多職能部門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用盡一切手段爭得對行業的管理權。尤其表現為某些支配對象較為廣泛,資源掌握比較豐富的行業,很多不相關的部門都會千方百計的找一個牽強理由企圖從中分一杯羹。導致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嚴重的爭功諉過現象。
二、導致我國政府公共管理責任機製缺陷的成因
1.製度層麵
目前隨著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法製化進程步伐也逐漸加快,逐漸廢除了一些傳統的法律製度,但是尚未建立一個完整的新的法律製度,導致我國政府公共管理係統過於形式化,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仍然製定的是傳統的責任機製,導致責任機製缺乏規範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其次我國政府想要實現公共管理責任,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製度作為強有力支持後盾,但由於現行法律製度缺乏完整性,導致責任分配、追究等方麵都缺乏應用的保障,難以真正發揮責任機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