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我國國情下的社區治理途徑探索(2 / 2)

三、社區治理

從現在各國的發展情況看來,在國家統治下社區治理要求政府必須與各地各區的相關組織特別是自治自理的第部門相互幫助、相互信任、共同合作,以便實現政府為主導的因地製宜的社區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在社區治理的理念中並沒有認為一些特別的事務是專屬於國家行政機構、一些地方自治組織和私人組織;恰恰是在任何的社區公共事務中,凡是與其相關的,所有的社區組織均可參加協商、決策、執行和監督等環節。即便是在政府行政管轄之內的事務,仍然允許其他組織參與其中,從而協助政府不斷改進和完善國家與地方、地方與社區之間的關係。不難看出的是在國家統治下的社區治理,不但要求要以國家權力為主導,還要強調要協調和處理好在社區治理中國家、地方、社區以及政府和各種民間自治組織之間的各種複雜多變的關係,所以,隻有使這幾方麵的力量均衡才能更好實現社區治理中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更好的保持政府與社區居民在社區公共事務中良好的合作關係。也就是說政府具有了雙重責任,一方麵它要促使並推動社區的自治組織、第三部門的建立與發展,另一方麵,是要在各種公共事務上將權力逐漸下放到那些相對發展成熟的自治組織和第三部門中,從而協助它們不斷發展壯大起來。

參考文獻:

[1]張虎祥.《社區治理與權力秩序的重構》第二章,《社會》總第244期(2005.6)

[2]徐中振、徐珂.《走向社區治理》,上海行政學院報,2004年1月

作者簡介:

崔婧文(1987-),女,河南安陽人,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2011級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組織人力資源管理。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河南開封4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