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對禮製,事斷於法
《荀子·非十二子》稱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鄧析子》中呼應了這種觀點。“治世之禮,簡而易行;亂世之禮,煩而難遵。……上古之民,質而敦樸;今世之民,詐而多行。”(《轉辭》)他又說:“聖人不死,大盜不止。何以知其然?為之鬥斛而量之,則並與鬥斛而竊之;為之權衡以平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為之仁義以教之,則並仁義而竊之。何以知是然?彼竊財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仁義存焉,是非竊仁義耶!”(《轉辭》)現實中諸侯們個個滿口仁義,卻胡作非為,這讓鄧析對傳統的道德禮義產生了深深的懷疑。但鄧析沒有像後來的道家那樣一味批判和否定,而是提出了自己的救世方案,即“事斷於法”。(《轉辭》)我們沒有看到鄧析進一步闡釋這一重要觀點,但作為法律思想史上率先喊出的口號,其價值不言而喻。
整體上看,鄧析的法律觀正如《四庫全書總目》所總結的那樣,既含黃、老色彩,又有法家精神,雖兼而有之,但同時“既無道家之陰柔,又無法家之峻急”,自成一格,可謂道、法合體之權輿。
第三節 律學鼻祖
鄧析之作《竹刑》,在子產“鑄刑鼎”之後。《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注曰:“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製,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孔穎達《正義》曰:“昭六年,子產鑄刑書於鼎。今鄧析別造《竹刑》,明是改鄭所鑄舊製。若用君命遣造,則是國家法製,鄧析不得獨專其名。駟歂用其刑書,則其法可取,殺之不為作此書也。”按《左傳》的記載,鄧析所作之《竹刑》,似乎是一部刑法典,而後人也確實是這麼認定的。錢穆說:“是駟歂之誅鄧析,正為其教訟亂製。然必子產《刑書》疏闊,故鄧析得變易是非,操兩可,設無窮,以取勝。亦必其《竹刑》較子產《刑書》為密,故駟歂雖誅其人,又不得不舍舊製而用其書也。”無論是《左傳》說鄧析“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正義》說鄧析“改鄭所鑄舊製”;還是錢穆說“《竹刑》較子產《刑書》為密”,所以鄧析雖然被殺,但鄭國仍用《竹刑》替代了子產的“刑書”等說法,都是將《竹刑》視為一部法典,與子產代表國家所鑄之“刑書”相類。
目前的法史學界也因襲了這種觀點,視《竹刑》為法典,認為“竹刑,就是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它的出現是“又一次的公布成文法活動”。
這一成說已是定論,似是毋庸質疑。然而仔細推敲,總有幾點疑竇難釋:一是先秦乃至整個中國曆史上從未有個人私下替國家編訂法典的確鑿記載,既沒這種必要,也無這個可能;二是很難理解鄧析作為個人去編一部刑法典的動機,難道他算定了將來必為國家采納?其三,更難想象作為國家會廢棄自己製定並頒布的法典而采用一部私人編的法典,而且這個人還是一個終被政府所殺的“教訟亂製”之徒。其四,雖然《左傳》定公九年說“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但並未說廢止了子產的“刑書”。子產“鑄刑書”曾轟動一時,若有廢止之舉,不可能不反映於文獻中。杜預注與孔穎達的“改鄭所鑄舊製”及錢穆的“舍舊製而用其書”的說法隻是一種臆斷,並無依據。而《竹刑》如果是一部法典,不可能與子產所鑄之“刑書”一起並行於世。
沒有人對上述疑問作過解答。而對鄧析考之頗詳的錢穆曾說過這麼一段話:
蓋自刑之有律,而後賤民之賞罰,得不全視夫貴族之喜怒,而有所征以爭。鄧析之《竹刑》,殆即其所以教民為爭之具,而當時之貴者,乃不得不轉竊其所以為爭者以為治也。此亦當時世變之一大關鍵也。其後不百年,魏文侯用李克,著《法經》,下傳吳起、商鞅,然後貴族庶民一統於法。而昔者“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製,始不可複。然鞅、起皆以身殉。今鄧析,其為人賢否不可知,其《竹刑》之詳亦不可考。要之與鞅、起異行同趣,亦當時貴族平民勢力消長中一才士也。
錢穆在這裏將《竹刑》定性為“教民為爭之具”,這不是法典的功能,而近於法律教科書的性質。熊十力也曾說過:“竹刑,刑書也,猶今法律之書。”這些說法與後文所要提及的馮友蘭認為《竹刑》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的說法相呼應,人們有理由懷疑《竹刑》是法典的通說了。而一旦我們將之與鄧析作為“名家”的背景聯係起來考稽,突然發現這種懷疑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成立的。
厘清鄧析的名家身份是問題的關鍵。所謂“名家”,是先秦以探討“名”“實”關係為範疇,注重於名詞概念的分析演繹,提倡“控名責實”為特征的學術流派。《漢書·藝文誌》:“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名家出於禮官,這就決定了以儒家為核心的諸子百家與之多有幹係。張采田《史微·原名》曰:“名家之學,百家莫不兼治之。荀子有《正名》篇矣,則儒家之有名也;墨子有《辨經》及《大取》、《小取》矣,則墨家之有名也;韓非子嚐言形名參同矣,則法家之有名也;《呂氏春秋》亦有《正名》篇矣,則雜家之有名也。”司馬談《論六家要指》:“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儉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責實,參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史記·太史公自序》)春秋以來的“禮崩樂壞”,帶來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巨變,舊秩序、舊體製中的事物或名存實亡,或“名實之相怨”,(《管子·宙合》)這正是名辯思潮產生的曆史背景,也是先秦諸子紛紛要求“正名”的內在根源。而其中流於極端的一派,便被後世稱為名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惠施、公孫龍等。《莊子·秋水》說公孫龍“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這就是“辯者”,代表了名家特點。《晉書·魯勝傳》記魯勝注《墨辯》,其敘雲:
名者所以別同異,明是非,道義之門,政化之準繩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事不成。”墨子著書,作《辯經》以立名本,惠施、公孫龍祖述其學,以正別名顯於世。孟子非墨子,其辯言正辭則與墨同。荀卿、莊周等皆非毀名家,而不能易其論也。
名必有形,察形莫如別色,故有堅白之辯。名必有分明,分明莫如有無,故有無序之辯。是有不是,可有不可,是名兩可。同而有異,異而有同,是之謂辯同異。至同無不同,至異無不異,是謂辯同辯異。同異生是非,是非生吉凶,取辯於一物而原極天下之汙隆,名之至也。
自鄧析至秦時名家者,世有篇籍,率頗難知,後學莫複傳習,於今五百餘歲,遂亡絕。
“名家”之稱謂起於漢,所指無非先秦時代的“辯者”、“察士”。鄧析之被視為名家,則首先因為他是一個真正的“辨者”,一個“最著名而且也許是最有趣的辯者”。而辯者一開始就關涉法律,即如《墨子·小取》所謂:“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楊寬據此以為:“是法律之訂定,貴乎能明辨,而明辨是非異同,又貴乎正名實。法律家之所以名為‘名家’者,職此故歟?”伍非百說:“考‘名家’最著者鄧析,而劉向稱‘析好形名’,是鄧析乃‘形名家’也。”“‘名家’與‘形名家’乃異名而同實之稱。”盡管鄧析、惠施生活的時代相距近二百年,但《荀子》多次將惠施和鄧析相提並論,《不苟》篇雲:“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非十二子》篇雲:“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儒效》篇雲:“君子不若惠施、鄧析”;“惠施、鄧析不敢竄其察”,等等。這足以表明戰國時代的人們對他們兩人作為“辯者”這一共性的體認。但兩者更有著差異。這種差異恰恰揭示了名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或者說名家發展的兩個階段,即鄧析為代表的與成文法相聯係的刑名之學,和惠施、公孫龍為代表的與抽象邏輯學相聯係並帶有詭辯色彩的形名之學。對此,《中國法律思想通史》論之頗詳:
……(鄧析)首創了刑名之學。這是原始的刑名之學或曰正宗的刑名之學,其內容應是《商君書·定分》所說的‘法令之所謂’和《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之類。在這個角度看來,刑名之學是與成文法同時誕生的。
鄧析承“爭辟”之緒,又作“竹刑”。不僅在什麼行為係違法犯罪,又當如何處罰的問題上同“刑書”背道而馳,而且還在法律術語的概念、界限的問題上標新立異,這就是鄧析“以是為非,以非為是”,“數難子產之法”的含義。
……惠施所處時代與鄧析不同,因此他沒有必要在法律原則和術語之所謂上麵反傳統。政治上的失意使他把精力傾注到名詞概念和邏輯學的研究上去。”
無論是《鄧析子》,還是其它相關記載,都表明鄧析堅持的是“循名責實”論,而且與孔子的“正名”說一樣,主要是一種社會性和政治性的名實論,所以他講的名與實,主要是針對政治上以及法律上的名實問題,所以他才能對子產之政“務難之”,才能“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馮友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