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的本領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在不同案件中,隨意作出不同的解釋。這就是他能夠“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的方法。他專門這樣解釋和分析法律條文,而不管條文的精神實質,不管條文與事實的聯係。換句話說,他隻注重“名”而不注重“實”。名家的精神就是這樣。
由此可見,辯者本來是訟師,鄧析顯然是最早的訟師之一。不過他僅隻是開始對於名進行分析的人,對於哲學本身並沒有作出真正的貢獻。所以真正創建名家的人是晚一些的惠施、公孫龍。……惠施、公孫龍,在某種程度上,都與當時的法律活動有關。
盡管鄧析的名實論一定包含有邏輯學的內容與方法,但如果我們要將之上升到邏輯學甚至哲學的高度,顯然缺乏依據,所以馮友蘭等一些學者認為鄧析不能算真正的名家,但都一致認同鄧析對名家的貢獻。而肇始於鄧析的名辯思潮,對先秦諸子百家之學曾產生過重大影響,這是不應被忽視的。伍非佰曾說:
形名之為學,“以形察名,以名察形”,其術實通於百家。自鄭人鄧析倡其學,流風被於三晉(韓、趙、魏),其後商鞅、申不害皆好之,遂成“法、術”二家。其流入東方者,與正名之儒、談說之墨相摩蕩,遂為“儒墨之辯”。其流入南方者,與道家之有名、無名及墨家之辯者相結合,遂為“楊墨之辯”。至是交光互映,前波後蕩,在齊則有鄒衍、慎到,在宋則有貌說,在趙則有毛公、公孫龍、荀卿,在魏則有惠施、季真,在楚則有莊周、桓團,在韓則有韓非子,皆有取資於“形名家”。
其實,名家與法家關係最為直接,以鄧析為代表的早期名家本是法家的前身。“自鄧析至韓非,史多稱其好‘刑名之學’。‘刑名’即‘形名’,亦即‘名實’。”梁啟超也說:“實則名與法蓋不可離,故李悝法經,蕭何漢律,皆著名篇。而後世言法者亦號‘刑名’。”而呂思勉對之辨析尤明,他說:
名、法二字,古每連稱,則法家與名家,關係亦極密也。蓋古稱兼該萬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見於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稱之之辭曰名。以言論思想言之,名實相符則是,不相符則非。就事實言之,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就世人之言論思想,察其名實是否相符,是為名家之學。持是術也,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為法家之學。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
法家的演變過程不能缺少名家這一重要環節,故馮友蘭又說:
《戰國策》引蘇秦的話說:“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也已。”(《趙策》)照這個解釋,刑即形字,刑名即形名。但亦或因持白馬非馬一類的辯者,本來是講刑法的,故有刑名之家之稱。此所謂“刑名”,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白馬非馬”是公孫龍的有名的辯論。據蘇秦的話,公孫龍也是“刑名之家”。
韓非說:“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韓非子·問辯》)可見堅白無厚之辯,其原來實際的用處,是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作出種種解釋,取其言而背其意。……“刑名之家”就是名家。所謂名家,就其社會根源說,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公布法令所引起的一個後果。
同時,鄧析的循名論與孔子的正名說有著根本的差別。因為鄧析“操兩可之說”具有邏輯學上的相對論意義,強調的是現實社會的某些價值準則,如是或非、可或不可、勝或罪等的相對性。而孔子的正名說不具邏輯學意義,且追求的是價值的單一性和絕對性。孔子要正的是以周禮為核心的舊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名分製度。孔子正名的成果就是作《春秋》。而鄧析則是與時俱進,以新名來取代舊名,在厘定新名的同時來求其實,從而建立新的名分製度。這正反映了早期名家與儒、法兩家的關聯性,即如劉師培所言:“名家亦出禮官,別區製度,審合刑名,以名明法,故複由名以至刑。鄧析之流,以刑糾民,賞罰兼崇。而尹文著書,複言度必準法,則名家之言近法遠儒,昭然不爽矣。”
鄧析正名是從刑法入手,專注於刑法名詞、條文的辨析和解釋,其成果就是《竹刑》。這些都為後來的法家所繼承並發揚光大,是以鄧析又被視為法家的先驅。
成文法的公布,作為重大且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曆史事件,顯然會帶來與之相對應的社會反響與變遷。其中,“成文法的實施和訴訟活動的開展,必然迫使人們去研究、推敲法律條文的名詞、概念、論斷的含義及其適用範圍。”對古代名家研究精深的伍非百說:
……鄧析始創“形名”於鄭,其原因安在?蓋與鄭國“鑄刑書”一事有關。因為“形名”與“刑法”是相待而生的伴侶。周家方隆盛時,各秉周禮,是用“禮治”。及其衰也,“禮”失而“法”代興,改用“法治”。先是管子治齊,著書明法,頗有“形名”之言。其後鄭人子產“鑄刑書”。“刑書”者,今所謂“成文法”。……“刑名”興,上可據“刑書”以斷獄,而有考核情實,引用條文之事;下可據“刑書”以致訟,而有解釋條文、分析事實之爭,於是而“辯”生。
顯然,鄧析作為名家,其學問的範疇與內容無疑與新公布的刑法直接相關,即“解釋條文、分析事實”,其“刑名之學”的“刑名”二字的含義,“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也許正因為如此,鄧析才不被一些學者視為真正的“名家”。但鄧析卻成就了另一番事業,他的這種“刑名之學”是因應成文法的公布而出現的,係傳統獄訟學之嚆矢,比後來的名家更具生命力。因為鄧析的《竹刑》其實是一部對國家刑法進行解釋和辨析的學術著作,鄭國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乃“刑名”私學的官方化。其後,“本於黃老而主刑名”的申不害和“少好刑名之學”的商鞅承接了這一過程。申不害“從研究‘法令之所謂’的法律之名實,擴大到君臣上下之權利義務的政治之名實。故而使刑名之學帶有極強烈的政治性和實踐性的色彩。”而商鞅則使刑名之學與國家立法結合起來,《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無疑是這種結合的成果。迨及兩漢魏晉南北朝發展演變而為律學,以張斐的《律注》和杜預《律解》為代表。而立法上改《具》律為《刑名》並冠於律首,顯然是受到先秦刑名之學的影響。《唐律疏議》改《刑名》為《名例》,不僅在涵義上沒有任何的改變,更說明《唐律·名例》疏所謂“名者,五刑之罪名”已經是不言而喻了。如果說《唐律疏議》是刑名之學最高成就的話,那麼我們今天無論怎樣高估鄧析手創的“刑名之學”對中國古代法律之學乃至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曆史的影響及意義都不為過。
鄧析之能被視之為名家,以及之能成為成功的訟師,達至“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的境界,全仗於他個人對法律條文的熟知和明辯,其心血的結晶就是《竹刑》。《荀子·非十二子》說鄧析“好治怪說,玩琦辭”,所指應該就是著《竹刑》。正是由於《竹刑》對子產“刑書”的解釋“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方有“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可能。所以,鄧析開私人注律傳統之先河,是中國律學之祖,《竹刑》乃中國傳統律學的開山之作。
第四節 小結
有學者認為鄧析隻有法律“活動”,而無法律“思想”,甚至認為鄧析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禮義”的口號“隻具有行為的意義,而無‘思想’的性質。”進而斷言“目前國內法史學界關於‘鄧析法律思想’的總結和闡述既缺乏堅實的史料基礎,又違背基本的理論邏輯,其不足為信是顯而易見的。”誠然,由於材料的短缺,我們很難掌握鄧析更詳細的思想資料,更多從他的行狀及他人的評述中發現其思想的大概。須知行為與思想之間有著必然的聯係,尤其是作為有影響的人物,更是如此。我們看到鄧析的所作所為無疑對當時的思想界有著巨大的衝擊,以至惹來了眾多的口誅筆伐。其行為後麵,自然有著思想的支撐。而“不法先王,不是禮義”等口號的提出,是對傳統禮治思想的反叛,是當時思想界的異端。思想的價值勝過行為,對作為一介布衣且政治上不與統治者合作甚至反抗的鄧析來說,更是如此。至於其所作之《竹刑》,實乃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法律著作,中國傳統律學的開山之作,對中國古代法律學說與法律思想而言,價值與意義自不待言。因此,講先秦法律思想史,鄧析當然是不應忽略的人物。
胡適稱鄧析為“思想界的革命家”,是“反對政府”的“極端破壞派”。“在他身上,我們可以找到啟蒙年代精神的體現。他是他那個時代的最大批評者,並且他的批評總是帶破壞性的和反權威性的。”錢穆認為鄧析作《竹刑》,開後世法家立法改製之先。從法律層麵看,鄧析的行為舉止代表著某種曆史的必然,讓人聯想起古羅馬時期的律師。但這種必然又與中國特定的政治生態與文化土壤不相匹配,從而決定了他悲劇性命運。正如《列子·力命》所謂:“子產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鄧析非能屈子產,不得不屈;子產非能誅鄧析,不得不誅也。”子產“教民為爭”乃是當時社會“活躍變動所催生的自主法律職業的萌芽,最終是被專製官僚政治所淹沒,在後世僅僅以民間包攬訴訟的訟師形式而存在下來。”後世的訟師,無論在境界、職業水平及其自身所具有的價值方麵,都很難達到鄧析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