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子產(2 / 3)

叔向的信洋洋灑灑,從傳統的立場出發,似乎義正詞嚴,但要反駁,卻也並非難事。正如《管子·立政》所雲:“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複賞罰之所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製,罪死不赦。”然子產的回複卻出奇的簡略:“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子產的“救世”之說並非托詞,據《通典》卷一百六十六載:“當子產相鄭,在東周衰時。王室已卑,諸侯力政,區區鄭國,介於晉、楚,法弛民怠,政墮俗訛,觀時之宜,設救之術,外抗大國,內安疲氓。”子產顯然是一個期待有所作為的現實主義者,其所謂“救世”者,是他看到了所謂的先王之製已不敷世用,為了鄭國的振衰起弱,他大膽挑戰了世俗傳統,從而成就了中國最早法律變革家的美名。“鑄刑書”開創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符合曆史的潮流,在世界曆史上也屬首創,因為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晚出了約一個世紀。

不過,也應該指出,在子產之前,“刑書”已是製定過的。《尚書·呂刑》有“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之語,表明西周晚期已有“刑書”這種東西。而前引叔向給子產的信中,已經提到夏、商、周都各有刑書。梁治平考證後也認為“古代之成文法至晚於周代便已頗具規模。”所謂先王“議事以製”,並非不要成文法,而是不予公開,不具體化,不細則化。成法古已有之,但似乎尚停留在綱要層麵,粗疏而不具體,量刑之際再臨事製宜,方便折中權衡。子產的貢獻,則在於鑄刑書於鼎。鼎乃國之寶器,具備一種象征意義,即以國家的名義公布刑法,在曉諭全社會的同時,強調了刑書的權威性,尤其是公開了國家刑法的具體內容。在當時背景下,以這種權威的方式,向全社會公布定罪量刑的細則,乃是對臨事製刑傳統的顛覆,故引致激烈反對。馮友蘭認為子產之“鑄刑書”,“內容沒有什麼新東西,隻是把本來不公布的刑法條文公布出來。”“曆史潮流所要求的,已經不是公布原有的刑法,而是製訂一種新的刑法。……在子產‘鑄刑書’以後,鄧析就作‘竹刑’,子產的繼承人也用‘竹刑’。這些事實都可以說明這一點。所以子產‘鑄刑書’是一種‘馬後炮’,沒有革新的意義,隻有改良的意義。”叔向的反對以及《左傳》錄存他的信件本身,反映出“鑄刑書”在當時是驚世駭俗之舉,馮友蘭顯然低估了這一點。馮氏斷言其“內容沒有什麼新東西”也顯武斷,郭沫若考證認為刑書的“內容是承認私有財產權並保護私有財產權是毫無疑問的。”梁治平也說:“這說明鑄刑鼎在當時是一種新生事物,……主要還是因為它們蘊含了深刻的社會意義。”至於鄧析的“竹刑”,乃是針對刑書的釋義性著作。它的出現不僅不能說明刑書“沒有革新的意義”,反而強化了“鑄刑書”的曆史價值。楊鴻烈說:“子產的刑書或尚有疏漏欠精密之處,所以常受鄧析的批評。”這也許是事實,但並不能因此而抹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在形式及內容方麵的雙重意義。

子產“鑄刑書”盡管在時間上早於古代西方的《十二銅表法》,但從內容上考察,兩者的意義與價值不能同日而語。

第三節 寬猛並用的刑法觀

作為春秋時代最有聲望的政治家之一,子產不能不受傳統禮治思想的影響,重視德與禮的作用。關於禮,子產曾曰:“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引)據《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子駟氏欲攻子產,子皮怒之曰:‘禮,國之幹也。殺有禮,禍莫大焉。’”在子皮眼裏,子產儼然就是禮的化身。至於德,子產更為重視,認為“為政必以德”,必“修德”。(《史記·鄭世家》)他還說:“德,國家之基也。有基無壞,不亦是務乎!”(《左傳》襄公二十四年)但作為成功的政治家,子產非常明白刑罰的必要性。“為刑罰、威獄,使民畏忌,以類其震曜殺戮;為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子產可以說是最早係統探討德、刑關係的人,《左傳》昭公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