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公元前522年),姓公孫,名僑,字子產,又字子美,鄭國貴族。他與孔子是同時代人,鄭簡公時被立為卿,自公元前543年至公元前522年執掌鄭國國政。“子產治鄭,國無盜賊,道無餓人。”(《群書治要》引《屍子·治天下》)他勵精圖治,對經濟、政治、法律都采取了一係列改革措施,對後世影響頗深。
子產是推動春秋時期人文主義思潮興起的重要思想家,他提出的“天道遠,人道邇”(《左傳》昭公十八年)更成為古老神權主義消褪的標誌。作為政治家,子產符合法家的主要特征,特別是鑄刑書,“得法家之大本”。子產思想具有開戰國時代法家學說先河之價值,“蓋春秋末之子產,頗鄰於後來之商、韓,子產誠亦法家之先河,而商、韓之屬為其後勁,此固治周秦哲學者所顯曉然也。”
第一節 “都鄙有章”與“作丘賦”
子產執政的第一年,便“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左傳》襄公三十年)其內容包括:區分國都和鄉村建製;身份不同衣冠服飾也不同,以建立上下尊卑的秩序;突破井田製,重新劃分田界;明確各家的土地所有權;將個體農戶組成“伍”的基層單位,統一管理;獎賞忠儉之人,嚴懲驕奢淫逸之徒。這些改革的意義在於顛覆了舊的行政編製與土地製度,承認新的土地主對土地田邑的占有。據說實行之初飽受責難,乃至激起怨憤,民間流傳:“取我衣冠而褚(畜藏)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豈知三年後大見成效,民間又傳誦:“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左傳》襄公三十年)
五年後,子產又“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
鄭子產作丘賦,國人謗之曰:“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杜預:“謂子產重賦,毒害百姓。”)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子產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詩》曰:‘禮義不愆,何恤於人言。’吾不遷矣。”
所謂“丘賦”,杜預注雲:“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產別賦其田,如魯之田賦。”以“丘”為單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軍賦,從而進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權的合法性。“中國上古時代田製之改革,商鞅以前改革稅製者,子產其一也。”
第二節 公布刑法
公元前536年,子產在法律變革方麵的重大舉措,即公開刑法。
中國古代法律,尤其是刑法,在它形成的最初階段,往往處於神秘狀態。“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左傳》昭公六年孔穎達疏)是統治者的信條,也是他們企圖加強刑法威懾力的同時,為刑罰實施過程中主觀任意開了方便之門。
將刑法條文“鑄”之於鼎器之上,意味著公之於眾,這是其意義所在,也是其爭議所在。該刑鼎湮沒於漫漫曆史長河,故其具體內容無從考證,但可以確定的是此舉曾引致守舊者的強烈不滿。《左傳》昭公六年錄存了晉國的名臣叔向為“鑄刑書”事而寫給子產的一封書信,認為子產此舉違背了先王傳統,他說:
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繳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製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從這段文字看,刑書的內容為“三(參)辟”,杜預雲:“製參辟,謂用三代之末法。”叔向一方麵是害怕百姓知道刑法之後給任意專斷造成麻煩;另一方麵又將刑書的製頒,視為末世的標誌。這種心態,在當時無疑具有代表性,體現了中國傳統保守主義的一貫精神。“信中真正具有中國特色、因而也是最有意義的內容,是叔向所提出的觀點:公布法律將會對道德和政治造成威脅。在其它任何一個文明古國中,似乎從來都沒有人提出過這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