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管仲(1 / 3)

管仲(約公元前723年—前645年),又稱管夷吾、管敬仲,齊國人。早年貧困,曾與人一道經商謀生。公元前685年,齊桓公即位,任用管仲為相,主持齊國國政。其間,在齊桓公的支持下,他大力改革舊製,推行新政,終於促成了齊桓公的霸業,“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史記·管晏列傳》)。管仲的政績在當時以至後世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而其思想和學說,也為後來的法、儒、道等各家所津津樂道。

作為春秋時期平民政治家的代表,管仲的法律思想不乏一些值得重視的內容。這些思想,主要見之於《左傳》、《國語》、《管子》、《史記》中,而現存的《管子》一書,一般認為是戰國後期齊國法家思想的彙集,但與管仲不無關係。司馬遷在《史記·管晏列傳》中說:“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詳哉其言之也。”其中所引用的管仲的一些話,如“倉廩實則知禮節”、“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等語,在今本《管子·牧民篇》中可以見到。《淮南子·要略》也謂:“桓公憂中國之患,苦夷、狄之亂,欲以存亡繼絕,崇天子之位,廣文、武之業,故管子之書生焉。”馮友蘭認為《管子》中的《大匡》、《中匡》、《小匡》與《國語·齊語》的內容相吻合,是關於管仲本人的思想、活動的最早記述,所以他講管仲的思想,在《管子》中以上述三篇為本。關鋒《管仲遺著考》的結論是:“《管子》書中的《經言》各篇(即《牧民》、《形勢》、《權修》、《立政》、《乘馬》、《七法》、《版法》、《幼官》、《幼官圖》諸篇——引按),以及《外言》的《五輔》篇,基本上是管仲的遺著(其中有後人摻入的成分);《外言》除《五輔》篇以外的各篇,以及《內言》各篇,一部分是解釋、發揮管仲的思想的;一部分是記錄管仲的言論和行事,而且是信實可靠的。”王德敏也說:“《管子》‘經言’各篇的政治、倫理學說及某些哲學觀點,同其它古籍所載管仲的史料是基本一致的。”蕭公權則謂:“按《管子》出於纂集,固以成為定論。然吾人不可據此而即謂其內容與夷吾絲毫無涉。蓋細繹全書所含之政治思想頗多針對春秋之曆史背景,與商韓諸子之以戰國為背景者,有重要之區別。”羅根澤曾撰《〈管子〉探源》一文,在對《管子》各篇的作者及時間作了認真的考證之後說:“《管子》書非管子作,毫無疑義。但管子相桓公,以瀉鹵之地,僻在海濱,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誇一世而存雄,其政治大端,必有可觀者。史家記載,口碑流傳,戰國秦漢之際,當仍炳彪煊耀;學者摭其遺說,附會增益,托名以行,勢所難免。……《牧民》諸篇,三《匡》(《大匡》、《中匡》、《小匡》等)諸記,與戰國他書論述管子之言,未全背謬,雖非管子之書,而管子遺說,必有其存乎其間者。”綜核上述觀點,為慎重起見,我在下麵的研究中,《管子》一書主要以《牧民》、三《匡》幾篇為依據。

管仲往往被視為法家的先驅。《史記·管晏列傳正義》引《七略》謂:“《管子》十八篇,在法家。”而《隋書·經籍誌》也是將《管子》列入法家。韓非曾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貧。”(《韓非子·五蠹》)這裏將管仲與商鞅等而視之。伍非百謂“管子為法家之祖”,唐君毅也認為“法家之興仍當導於管子。管子之書固偽,然管子精神當為法家所自出。”蔡元培先生認為法家“其源則濫觴於孔老學說未立以前之政治家,是為管子。”而蕭公權則曰:“吾人如謂《管子》為商韓學術之先驅,而非法家開宗之寶典,殆不至於大誤。”後之法家尤其是齊法家多以管仲為宗師,思想、觀點與管仲在總體上有一脈相承的線索可尋。有學者認為存在一個“管仲學派”或“齊學派”。

第一節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

有些學者之不願視管仲為法家,蓋因其頗重德禮,以“寬惠柔民”(《國語·齊語》)著稱。在春秋初期,管仲欲助齊桓公稱霸諸侯,不能不打“尊王攘夷”的旗號,不能不借助西周“禮治”的餘威。齊國攻打楚國,管仲告訴楚王的理由就是他不行禮製:“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左傳》僖公四年)管仲告戒齊桓公稱霸之道,也是以德禮為先:“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德禮不易,無人不懷。”“君以禮與信屬諸侯,而以奸終之,無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違此二者,奸莫大焉。”(《左傳》僖公七年)

管仲認為“國有四維”,《管子·牧民》解釋道:

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逾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故不逾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詐,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

禮要求不能逾越身份等級的節製;義要求不能為自己謀取仕進;廉即不隱蔽其惡;恥即不順從奸佞邪枉。這就是所謂“四維”,被視為維係國運國基的四大價值準則和精神支柱,同時也是由國家樹立人人遵循的基本道德規範。管仲認為“守國之度在飾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牧民》)管仲對“四維”的作用推崇備至,所謂“四維張,則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國之度在飾四維。”(《牧民》)他強調的“四維”並不僅僅著眼於其道德教化的功能,更突出了其強製的作用,是守國的法度。“這種強調道德的社會作用的觀點是齊國法家的道德觀的一大特色。”

其實,名曰“四維”,核心是禮和義二維。當初鮑叔牙向齊桓公推薦管仲時,稱他“製禮義可法於四方”。(《國語·齊語》)管仲置“禮”於“四維”之首,雖然內容上依然是西周之禮,但實用性與操作性明顯增強。我們知道,西周的禮是一個淹博的行為及道德規範體係,已經將西周的法包孕其中,禮與法是一體的。管仲重禮,既意味著他對傳統的認同與承傳,又包含了他對以禮的名義建構新的法律製度及秩序重要性的認識。後儒對管仲因應時勢的變遷而作出改變的用心頗能體諒,明人趙用賢說:“王者之法,莫備於周公;而善變周公之法者,莫精於管子。”方苞也謂:“管子之用《周禮》也,體式之繁重,一變而為徑捷焉;氣象之寬平,一變而為嚴急焉。非故欲為此也,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