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管仲(2 / 3)

第二節 “相地而衰征”

管仲在齊國推行的變革中,有一項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措施,即“相地而衰征”。管仲曾對齊桓公說:“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國語·齊語》)韋昭注謂:“相,視也。衰(音崔),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管子·小匡》有“相地而衰其政”之語,“政”通“征”。《大匡》篇中的“案田而稅”指的就是“相地而衰征”。“衰”即等差。按土地的好壞有區別有等級地收稅,這樣民眾就不會避壞就好到處遷移,這就是“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相地’的措施,表明變法關注到了社會在財政問題上的公平和正義。”至於具體的稅率,管仲說:

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饑不稅,歲饑弛而稅。(《大匡》)

這是管仲對齊國賦稅製度的改革和創新,其稅法具體內容是:每兩年征稅一次。豐年的稅率是十分之三,平年十分之二,歉收之年十分之一。饑荒之年不征稅,或等到災情緩解後再征稅。

土地稅的出現,意味著生產關係的變化,所以有學者認為“相地而衰征”表明“用封建製形式的剝削代替奴隸製形式的剝削,社會生產關係就從奴隸製轉變為封建製。”

第三節 “倉廩實則知禮節”

管仲是一位政治家、實踐家,他深知發展經濟,豐富社會物質財富的必要性,也明白社會經濟生活對國家的道德及法律秩序所具有的意義。《管子》一書開宗明義就說:

凡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不務天時,則財不生;不務地利,則倉廩不盈。野蕪曠,則民乃奸;上無量,則民乃妄;文巧不禁,則民乃淫。(《牧民》)

所謂“民以食為天”,管子是最早闡明了這個道理的人。“他把經濟問題看作第一性的,道德、觀念看作第二性的,這當然是關於社會曆史的樸素唯物主義觀點。”相比之下,孔子的“去食存信”說就顯現出虛幻性和教條化之弊。這段話也反映出管仲對犯罪根源的認識。管仲認為,追求物質利益是人的本性所致,也是人們遵守禮義法度的前提。“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版法》)“民貧則奸智生;奸智生則邪巧詐。”(《牧民》)如果民眾過不上豐衣足食的生活,自然會篾視國家法令;如果民眾生活於水深火熱之中,國家法令也就不為他們所遵行。漢人王充極讚成管子的觀點,並進而闡發道:“夫世之所以為亂者,不以盜賊眾多,兵革並起,民棄禮義,負畔其上乎?若此者,由穀食乏絕,不能忍饑寒。夫饑寒並至,而能無為非者寡;然則溫飽並至,而能不為善者希。”(《論衡·治期》)這其實是一種存在決定意識、物質決定精神的樸素唯物觀,意識到貧困是社會動亂並導致犯罪的根本原因。

也許正是基於這一點,管仲在齊國的改革側重在經濟方麵。主政期間,他大興漁業、鹽業和冶鑄業,設置鹽官、鐵官,實施國家壟斷性經營。並以不納稅的優惠政策,鼓勵魚、鹽的出口貿易。“通齊國之魚、鹽於東萊,使關市幾而不征,以為諸侯利。”(《國語·齊語》)“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史記·平準書》)尤其值得肯定的是,管仲從“富國強兵”的目的出發,主張“通貨積財”,(《史記·管晏列傳》)發展工商業。這些改革都深具法家特色,不免有繁瑣苛刻之嫌,故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批評管仲“負山海之利,始有鹽鐵之征。觀其論鹽,則雖少男女所食,論鐵則雖一針一刀所用,皆欲計之,苛碎甚矣。……其意不過欲巧為之法,陰奪民利而盡取之。”

第四節 四民分居定業

管仲思想中不乏傳統民本主義因素。他曾說:“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牧民》)又據《韓詩外傳》卷四載:“齊桓公問於管仲曰:‘王者何貴?’曰:‘貴天。’桓公仰而視天。管仲曰:‘所謂天,非蒼莽之天也。王者以百姓為天。百姓與之則安,輔之則強,非之則危,倍之則亡。’”但這種民本主義在本質上是將“民”視為統治、管理的對象而非國家主體。在管仲看來,民眾不過是一群需由主人牧養的牲口,這就是所謂“牧民”的真實含義。由此決定管仲的治世之論以國家對民眾的絕對控製為前提,用政府的威勢和強製使民眾屈從,禁止其隨心所欲,自由流動。中國自宗法製崩潰後,自由民漸分為四類,即士、農、工、商。管子深知四民的重要性,視之為國家基石。“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小匡》)為了加強管理和控製,管仲提出“四民分居定業”論。據《國語·齊語》記載:

桓公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者,勿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易。(韋昭注:“哤,亂貌;易,變也。”)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也,使就閑燕,(韋昭注:“閑燕,猶清淨也。”)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