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法家及其思想(2 / 3)

蔡元培說:“法家之言,以道為體,以儒為用。韓非子實集其大成。而其源則濫觴於孔老學說未立以前之政治家,是為管子。”

蒙文通則認為“法家者,非徒務法而已,又多挾兵、農、縱橫三者以俱,而達其富強之旨焉。言法家者,固當統此三者以為說也。”

先秦法家並不怎麼講師承關係,也不像儒、墨、道各家那樣有自己公認的祖師爺。僅是因為他們在思想上屬於一個體係,才被納入法家門戶。以法家本質上就是政治家這一特征而論,我們不妨將春秋時期的管仲、子產、鄧析等視為法家的“三大先驅”,而戰國時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則為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等人。

法家在思想上共同的特征是:其一,特別強調“法”的作用,認為“法”是治國的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但法家的“法”和一般意義的法律不能相提並論,其本質更接近於“術”。其二,以國家主義為價值本位,主張強權政治和實力主義,倡導耕戰,認為農與戰是強國之本,從而提出了一整套強化耕戰的政策。其三,“法家之言,皆為君主說法”。為君主專製體製大唱讚歌並製造理論依據,將君主專製主義推向頂峰,是法家理論的歸宿。《漢書·元帝紀》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錄》:“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此與前述桓範《世要·辨能》一樣,道破了法家尊君的本質。其四,以曆史進化說和人性好利說作為基本社會觀,但其進化論充斥著功利主義色彩。其五,法、術、勢、刑、賞等是他們最基本、最常用的概念和範疇,也是他們的思想支柱。

法家之興絕非偶然,而是因應了曆史文化傳統發展必然之勢。“自春秋逮於戰國,法家之說獨為世重,而法家所亟論者,抑貴族而尊君權,於是春秋以來之貴族廢,布衣卿相,盛於一世,而君權極矣。夫由世族政治以入於君權擴張,此曆史之一大進步,惟法家能認識之,此法家所以能獨盛者也。乃儒者猶欲維護貴族勢力,與時背馳,其不為世重,豈偶然哉?”

第二節 法家的“法”與“法治”

一、法家之“法”

正如緒論部分所言,法和刑可以互訓。《說文》:“法,刑也”。《爾雅·釋詁》:“刑,法也”。刑直稱為“法”,在先秦時代乃屬慣常。《尚書·呂刑》謂:“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而法家所言之“法”有時就是刑,如商鞅所雲:“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商君書·君臣》)又如:“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書·開塞》)韓非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子·定法》)這裏所說的“法”同於刑,或賞與刑的結合。法家有時又“法令”、“法禁”、“法製”連稱,則局限於刑法。《管子·心術》謂:“殺戮禁誅謂之法。”法家在微觀與具體意義上講“法”時,則落實於刑法。嚴複說:“若督責書所謂法者,直刑而已。”梁治平認為:“以刑為核心,旨在禁止令行的法觀念”乃是法家之“法”的本質所在,“離開刑罰,便無所謂法”,故“法家的所謂法律理論,根本上隻是刑罰理論”。李澤厚更謂:“所謂‘法家’不過是公開為專製統治服務的刑名法術,應謂之‘刑家’。”法家人物李悝製定的《法經》乃中國成文法之嚆矢,《晉書·刑法誌》:

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製也。

冠名曰《法經》,然“皆罪名之製”,內容絲毫沒有超出刑法的範疇。《唐律疏議·名例》說:“魏文侯師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李克之著《法經》,亦如晉、鄭之鑄刑書刑鼎。《法經》也者,謂之刑經可也。”《法經》對中國古代立法影響深遠,法、刑不分的傳統終古未改。

當然,法家之法遠非刑所能概括,其內涵豐富寬泛。《尹文子·大道上》謂“法有四呈”,即“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梁啟超先生認為“法家所謂法,以此文之第一二四種為體,而以其第三種為用,是為狹義的法。”“此種狹義的法,須用成文的公布出來,而以國家製裁力盾乎其後。法家所謂法之概念蓋如此。”“廣義的法,質言之,即以自然法為標準以示人行為之模範也。法家所謂法,當然以此為根本觀念,自不待言。”“狹義的法,須用成文的公布出來,而以國家製裁力盾乎其後。”

法家對“法”說千道萬,歸納起來,不外乎廣狹兩方麵的含義。“廣義地說,乃統治者強製人民為統治者盡片麵義務的命令;狹義地說,隻是一種刑法。”法家因“變法”而名家,所謂“變法”者,改變固有的統治方式與法度之謂也。商鞅在秦國變法的內容包括:其一,廢除井田製,“開阡陌封疆”,“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買賣。”(《史記·商君列傳》)其二,普遍推行郡縣製。其三,獎勵軍功,取消世卿世祿製,宗室貴族如無軍功,不能列入宗室簿籍,不能享受貴族特權。其四,獎勵耕織,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等等。可見,商鞅變法的內容雖然涉及到法律方麵,但遠遠超出了法律的領域,囊括了國家最基本的製度、政策,以及統治的方式方法。商鞅談法,更多的時候指的就是這種“法”。如《商君書·更法》:“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製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拘禮之人不足與言事;製法之人不足與論變。”此外,《商君書》中的“垂法而治”(《壹言》)及“任法而治”(《慎法》)等等中的“法”,本義最近於“法度”。《管子·七法篇》:“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慎到的“事斷於法”、(《慎子·君人》)“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慎子·佚文》)韓非的“以法為本”、“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韓非子·飾邪》)等處之法,都指法度。慎到就曾將他所說的“法”稱之為“道術”、“常道”或“法度”;韓非文章中經常出現“治法”、“法術”,他對“明法”的解釋是:“人主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製;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韓非子·飾邪》)。由此可知,法家在宏觀層麵所講之法,含義為模型、法式和一種固定的框架,釋為“法度”最貼切,其中當然也涵蓋了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家的‘法’指的是方法的法,是指法式與規範,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來比較這兩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