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老子(1 / 3)

道家奉老子為始祖,但老子是誰?曆史上到底有沒有這個人物?曆來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多數學者雖然肯定老子這個人物的存在,但對其身世,卻各執一端。司馬遷在《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中曾提到三個人,即稍早於孔子的老聃、與孔子同時代的老萊子,以及晚孔子一百多年的太史儋。現在一般認為老聃就是老子,姓李,名耳,楚國人。相傳他在周朝管理過圖書,孔子還向他問過禮,後去周西行,過函穀關,給關尹寫下五千言的《道德經》後就不知所終了。

《道德經》即我們今日見到的《老子》這部書。與書的作者身世之謎相對應,《老子》一書本身也有許多疑團尚未解開。諸如《老子》的作者是誰?老子其人與《老子》有無關係?書成於何時?等等。所有這些,尚有待於進一步考究。

《老子》注本繁多,其中魏晉時期王弼注本“詞氣鬯舒,文理最勝,行世亦最廣。”而據說是漢代的河上公注本也頗為流行。1973年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老子》甲乙兩本,證實了以往許多說法的正確性。1993年,湖北荊門郭店楚墓竹簡《老子》出土,這是現存最早的一部《老子》,比帛書《老子》還早一百多年,一般認為應出自老子手筆,當然也最真實反映了《老子》之原貌。它不但解開了某些長期懸而未決的疑團,而且將糾正學術界某些傳統觀點。我們現在研究《老子》,雖然仍以通行本為藍本,但竹簡本將是主要的參照和糾偏的依據。

作為道家的第一部經典,《老子》與《論語》一樣,是一部言行錄。《論語》以論人事著稱,而《老子》則以哲理思辯見長。“《老子》之學說,《荀子》批評之;《莊子·天下篇》稱述之;《韓非子》‘解’之‘喻’之;《戰國策》中,遊說之士亦引用之;故可知其在戰國時已為‘顯學’矣。”老子的思想,主題鮮明,以“道”貫穿前後,議論風發,包羅廣泛,而又側重治道與政論。“道”是抽象形上的,但我們知道《老子》又稱《道德經》,王弼注:“德者,得也。常得而無喪,利而無害,故以德為名焉。何以得德?由乎道也。”陳鼓應說:“形而上的‘道’,落實到物界,作用於人生,便可稱它為‘德’。”由形上到形下,抽象到具體,故老子思想的落腳點仍在社會政治與人生。老子的重要的貢獻,是把人和社會從神那裏奪回,又還原給自然。“老子之書,於今具在。討其義蘊,大約以反複申明鬼神、術數之誤為旨。”“老子思想的出現,標誌著中國哲學思想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哲學已經從意識的宗教形態中解放出來。”人和社會是自然的產物,其生活準則應從自然那裏獲取。在中國思想史上,老子首倡政治法自然和無為政治論,影響深遠。老子那些玄妙而又極富哲理的議論中不乏法律方麵的內容,值得挖掘。

第一節 “道法自然”

一、“道法自然”與自由、平等意識

深入老子思想堂奧的唯一途徑就是“道”。“道”是老子思想體係乃至中國古典哲學體係中的最高範疇。老子之前,“道”的概念已經出現。《易》中道字四見,意指道路;《詩》中道字二十九見,除道路義外,另有言說、方法之義。而《尚書》之習見之道,則廣有道路、規律、規則、方法、法度等義。《說文》釋“道”謂:“所行道也……一達謂之道。”段玉裁注謂:“道者,人所行,故亦謂之行。道之引申為道理,亦為引道。”《爾雅·釋宮》:“一達謂之道路。”所謂“四達謂之衢……九達謂之馗”,“一達”即惟一所行道。

春秋以來,道由一個普通的字逐漸上升為具有哲學意義且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每一種文化都有核心的思想,有著最崇高的概念,中國思想傳統中最崇高的概念就是“道”。先秦諸子的“道”一般都指主觀性的終極價值,指最高的道理以及行為的原則,其內涵是具體可知的。在這個漸進的過程中,老子居功至偉,因為他的“道”,“是對通常所說‘道路’之‘道’向著形而上的升華,也是對春秋後期流行的‘天道’、‘人道’等說法的哲理化。”中國古典哲學的形而上學傳統,端賴老子開創。“老子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擺脫了宗教或神話的束縛,從哲學的角度思考世界起源問題和存在根據問題的大思想家。”他突破了以往“天道”的有神論傳統,認為道“象帝之先”,(四章)比天比帝更為本始。道是宇宙的本體,天出於道。並且從宇宙論延伸到人生論,進而延伸到社會政治論,從而構築起以道為核心的思想體係。

“道”到底為何物,老子卻未專門刻意去界定。在《老子》中,“道”字出現了七十餘次。它有時是指具有形上意義的宇宙的本原或本體,有時指萬事萬物的運動變化規律,有時又指社會生活的準則或社會政治的理想境界,有時指具有普遍意義的功能或道理等等。老子給“道”下的定義雖然模糊朦朧,但有著兩個基本的特性。其一,“道”是一個自然的、獨立的客觀存在,意會則可,言傳則難。“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十四章)“道之為物,惟恍惟惚”,(二十一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一章)若“強為之名”,“字之曰道”。(二十五章)其二,這種抽象的存在卻被老子視為宇宙的本源和萬物存在的最高根據:“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二十五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四十二章)生生不息,綿延無極,便是其存在形式。

“道”的諸多含義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相通,渾為一體。對老子而言,他更在意的是“道”的原則及其運動形式,以及如何運而用之。老子認為“道”是有規律的運動形式和法則,這是宇宙間最理想、最完善的存在模式。這個運動形式是一種永恒的循環,即所謂“周行而不殆”,這個法則就是“自然”。與儒家的“道”論最終歸宿是社會,“是為了給人間等級秩序和聖人創製立法找到根據”相反,老子之道的歸宿則是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這是《老子》全文的畫龍點睛之筆。“自然”是老子發明的一個概念,有多種解釋。有謂“自己如此”者,有謂“自然如此”者,有謂“自然而然”者。“自”可訓為始,引申為本始、本初;“然”則是“狀事之詞”,即“……的樣子”。故老子“自然”的本義為初始的樣子,本來的樣子。引申為萬事萬物的本原性和存在與運動的自身規則性,即自然而然、完全排斥人為的因素。可見老子的“自然”並非現代意義的自然界,而是一種立場和態度,一種世界觀。所謂“道法自然”,指道效法事物的本來樣子和規則,王弼《老子注》雲:“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陳鼓應說:“所謂‘道法自然’,是說‘道’以它自己的狀況為依據,以它內在原因決定了本身的存在和運動,而不必靠外在其它的原因。可見‘自然’一詞,並不是名詞,而是狀詞。也就是說,‘自然’並不是指具體存在的東西,而是形容‘自己如此’的一種狀態。”“自然”就是老子最理想的境界。一部《道德經》簡直是“自然”的讚歌。講到社會,主張回複原始狀態;講到人生,教人回複嬰兒狀態。這就是老子的自然主義,它通過“自然”崇拜,將自然之道視為宇宙萬物最普遍的原則,具有普適性的價值。它運用於社會,既可作為人們的行為準則,也是社會理性的實現,通過主張人類自身以及社會擺脫任何幹涉約束而放任自流,以此避免矛盾、避免爭鬥而達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麵對現實的製約和人為的桎梏,老子高舉自然的大旗,深刻反映了老子對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在傳統的宗法家族體製下,個人自由的意識被國家意識、社會意識、家族意識的汪洋大海所吞噬。而老子以他特殊的言說方式,表達和抒發了我們的古人對自由的內在向往。老子雖不曾講到“自由”二字,但其“自然”的含義就是自己如此,自然而然,這與自由的意蘊很接近。老子說:“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老子的“德”與儒家有別,“道家所重之德,偏重自得之性,與儒家所重之德亦不盡同。”“道為天地萬物所以生之總原理,德為一物所以生之原理。”老子的“道”和“德”不受外來的命令,是什麼樣子就什麼樣子,這就是自由。老子的自然之道囊括了宇宙間的萬事萬物,人類當然包括在內。人一旦融入了自然之道,隨心所欲,沒有了約束和幹涉,不正是自由的實現嗎!遺憾的是,其說又存在自身天然所具有的缺陷,因為這裏所隱含的“自由”意蘊不是來自理性,也非出於思辨,而主要源自神秘主義的冥想。

謳歌自然,讚美“天道”,關懷的是人間社會。“天道”的品德公正無私,所謂“天道無親,常與善人。”(七十九章)這種公正必然帶來平等的要求,“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三十二章)《玉篇》:“均,平也,等也。”老子對現實社會貧富不均等種種不平等現象予以了憤怒的譴責。在他看來,“人之道”總是與“天之道”或“大道”相背離,“天之道,其猶張弓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七十七章)這是以張弓射箭為喻,“形象地說明以道(即‘天之道’)治世,意在消弭高與下、有餘與不足之間的差別和距離,即破除貴與賤、尊與卑、貧與富之間的等級規定;其所追求的政治目標是人與人在政治地位,以及由政治地位決定的經濟地位上的平等。這種平等從道的高度來說,是一種人類先天具有的、絲毫未被人為因素所破壞的自然平等。”“大道甚夷而民好徑。”(五十三章)社會及人類背離、破壞了“大道”,以至敗壞墮落,殃及自身。“從老子對‘天道’的平等精神的讚美和對古代氏族社會的崇敬以及對現實社會之不平等的批評抗議中,我們又可看到他的幾分深深的無奈。”

二、法自然並非自然法

不少學者將老子的法自然與西方的自然法相提並論,值得商榷。首先,法自然的“法”為效法之義,與法律無涉。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所謂“自然法”,是一特定的概念和專用術語。按一般的解釋,“是哲學家和法學家所共享的術語,通常指人類所共有的權利或正義體係。作為一般承認的正當行為的一組原則,它常和國家正式頒布及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即人定法)形成對照。”“老聃的‘自然’與自然哲學的‘自然’,則有天壤之別。後者很可能隻是借用中國傳統哲學中‘自然’一詞對西文‘nature’一詞所作的翻譯,其內涵為‘nature’,非老聃之‘自然’也——盡管二者都有‘本然’之義,但西文的‘nature’具有明顯的客觀性或物質性,而在老聃的‘自然’中,則首先蘊涵著主體性、主觀性、精神性的宏旨。”

近代以來,一些學者認為老子思想裏具有自然法的因素。持說最早者,或推梁啟超。他於1904年發表《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一文,謂:“凡道家千言萬語,皆以明自然為宗,其絕對的從信自然法,不待論也。”他認為“道家所以屑屑然排斥人定法者,亦曰惟信有自然法故。”,“夫自然法之本質既已若是,是故不許應用之以為人定法,苟應用之以為人定法,則已反於自然之本性矣。”而明確將道家法自然視為西方自然法的,則應該是胡適。他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中就斷言:“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學的自然法”。其後楊鴻烈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中稱:“《道德經》一書,最推尊自然法者。”多卷本的《中國法律思想通史》認為:“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個明確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老子認為,在人定法之外,還存在一種來源於自然的秩序和法則。他把這種自然秩序或自然法則稱之為‘天道’。老子的‘天道’就是自然法。其基本特征是自然無為、不爭、公正、無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著述結論的得出,都欠缺一個論證過程,有草率之嫌。晚近以來,許多學者經過兩相比較,詳加辨析,得出來完全相反的結論。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西方法學史上源遠流長的一種學說和精神。自從古希臘的蘇格拉底、伯拉圖、亞裏士多德萌生自然法觀念起,兩千多年來,自然法學說經曆了不同的曆史發展類型,形成了眾多的學派。但無論如何表述,自然法必須具備的本質的內涵是:其一,自然法是理性法,體現的是人類的永恒理性和普世的道德原則,具有至上性、神聖性、絕對性和永恒性。其二,自然法是理想法,它不是成文的,也不是人定的。但自然法具有客觀性,它是客觀存在的,其價值體係是可知的。它以上帝或自然的名義淩駕於人定法之上,支配並製約人定法。其三,自然法是正義法,它表達的是有關自由、平等以及正義的最高價值理念。

老子“道法自然”與自然法的區別在於:首先,宇宙觀及方法論不同。老子的法自然反映的不是追問和探究自然的本質和客觀的規律,而是企圖發現和體驗人與自然界的交互感應、息息相通,將人、社會和自然融為一體,其背後蘊藏的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和方法論。自然法則立足於“主客二分”的宇宙觀,是從人與自然對立(或分立)的立場出發來考察和解釋人與自然的關係,人是認識的主體,而自然世界恰恰是人認識的客體。自然法反映的是人類對自然界的本質及運行規律的認識及科學理性精神的形成。其二,道法自然體現不出永恒理性,它的實質是主張聽任事物的任意的自由的存在與發展而不加以任何人為的限製和幹涉,並認為這種限製和幹涉是有害的、徒勞無功的。從老子的“天之道”中我們無法發現一種超驗的人類理性精神,反倒是嗅覺到神秘主義氣息。而西方自然法是理性法,是宇宙運行的普遍法則,是人類實在法的基礎和價值歸宿。其三,老子全盤反對人定法,主張無為而治;而自然法學說從來不否定人定法,他們主張的是法律之治。其四,西方自然法是現實的政治學說,是政治正義論,是“有為”政治的產物,而老子的“道法自然”則主要是一種哲學冥想,是一種人生哲學,是“無為之道”的精神歸宿。“自然法在形式上應當是顯性的而非隱而不見的(就這一點也足以說明中國古代根本沒有自然法)。而之所以被稱為是‘自然’的法,就在於它是對人類自然而然形成的精神狀態(價值衝突)的提煉;既是形而上的理性抽象,也屬形而下的經驗實在。”其五,自然法以個人自由為價值目標,而“中國沒有對任何個人自由領域內的自然法給予承認,就連‘自由’這個詞,對於中國語言來說都是陌生的。”加之上述諸因素,“西方的自然法產生了正義與民主,而在古代中國,法自然則意味著專製。”

自然法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其質的規定性決定了其獨特性。企圖以“法自然”或其它中國傳統概念來與之相模擬、相對接,都難免牽強附會。“由於道德觀念的內涵不同,自然法的概念是獨特的,中國沒有,其它古代東方文明也不曾有過與之相同的概念。”

第二節 辯證法與“君人南麵術”

“老子之學,大抵以虛靜無為、衝退自守為事。故其為說,常以懦弱謙下為表,以空虛不毀萬物為實。”(《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五)麵對“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左傳》昭公三十二年)的社會劇變,老子體悟到所有事物的存在都具有相對性,都以其對立麵的存在為前提,如美醜、難易、高下、長短、前後、有無、強弱、剛柔、損益、禍福、榮辱、智愚、巧拙、大小、勝敗、生死、進退、攻守、輕重等等,都是互相依存,相反相成,對立統一的。他說:

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後相隨。(二章)

“在這裏,老子使用各式各樣的這些對立物,其目的在於借助它們的相互襯托,言說不可言之物,表達無中之有、無知之知、無為之為。……事實上,人們看到的是那種本身還不自覺的辨證的思維方式,即對立物的相互轉化、事物在與他物的對立中出現、對立統一的佯謬。他是老子深思熟慮、探究事物本質的一種言說方式。”

物壯則老。(五十五章)

兵強則滅,木強則折。(七十六章)

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五十八章)

事物向自己的對立麵轉化,這就是“物極必反”的自然法則。而這一法則符合老子之“道”,所謂“反者道之動”,(四十章)“反”者相反也,又可訓為“返”。即天道朝相反的方向運動以及循環往複,這是“道”運行的規則。人的思維也是如此,隻有反向思維,大膽懷疑和批判,人的認識才能提高和深化。這種辯證法,是老子對中國古代辨證思維的理論貢獻。“在老子以前,中國哲學史上還沒有哪一個哲學家象老子那樣廣泛而深刻地接觸到世界的運動變化的規律。”但老子的辯證法有著重大缺陷,“它不是明晰思辨的概念辯證法,而是維護生存的生活辯證法。”它過分渲染了矛盾對立麵的統一性,把事物向對立麵的轉化視為絕對和無條件,將特殊性當作一般性,可能性視為規律性,最終滑入了形而上學以及循環論的泥潭。荀子批評“老子有見於詘(屈),無見於信(伸)”,(《荀子·天論》)切中了肯綮。

老子的目的不是揭示這一規則,而是要從中引申出貴柔、守雌的“弱用之術”,即所謂“弱者道之用”。(四十章)老子從經驗世界出發,認識到弱小都將朝著強大方向發展,“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千裏之行,始於足下。”(六十四章)而且強弱都是相對的,可以互相轉化。《老子》第七十六章說: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堅強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強則滅,木強則折。強大處下,柔弱處上。

老子得出一個簡捷的結論:“柔弱勝剛強”。(三十六章)他以水為例:“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以其無以易之。”(七十八章)“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幾,近也)於道。”(八章)水看起來至柔至弱,但卻能流行大地,馳騁天下,無阻於任何堅強。“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無有入無間。”(四十三章)而且水具有居卑忍讓、無欲不爭的品性,近於老子之“道”,所以最為老子所欣賞。

貴柔的思想很古老,《易傳》謂“柔得位而上下應之”,《尚書·洪範》列“柔克”為“三德”之一。老子貴柔,表麵看似為一種人生哲學,且有深陷相對主義泥潭之虞。而一旦上升為政治哲學,則其實用功利性昭然若揭。顧準先生曾敏銳指出,老子的道論不過是其社會政治哲學的“隱喻”。陳鼓應先生也說:“老子的整個哲學係統的發展,可以說是由宇宙論伸展到人生論,再由人生論延伸到政治論。然而,如果我們了解老子思想形成的真正動機,我們當可知道他的形上學隻是為了應合人生與政治的要求而建立的。”老子推崇的“弱用之術”,正是“君人南麵術”的內容,是統治者操控政治的陰謀權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