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明確主張世俗的最高權力必須集中在天子手中,臣民必須無條件認同並服從這種權威。古者聖王為五刑,請以治其民,譬若絲縷之有紀,罔罟之有綱,所(以)連收天下之百姓不尚同其上者也。(《尚同上》)
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請將欲富其國家,眾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當若尚同之不可不察,此之本也。(《尚同中》)
郭沫若據此斷言墨子“他把國家、人民、社稷、刑政,都認為是王者所私有”。誠然,墨子在維護君主專製政體的問題上態度堅決,不惜以嚴酷的刑法相威脅,迫使社會成員接受專製統治。墨子的尚賢論,目的還是為君主著想。“賢人唯毋得明君而事之,竭四肢之力以任君之事,終身不倦。若有美善則歸之上,是以美善在上,而所怨謗在下,寧樂在君,憂戚在臣。”(《尚賢中》)
法家給民眾強加了“不言之責”,(《韓非子·南麵》)無獨有偶,墨子也要求民眾“凡聞見善者,必以告其上;聞見不善者,亦必以告其上。”(《尚同中》)墨子甚至還主張豢養一批“賢良”、“羽翼”,在全國範圍內充當政治密探,在向天子反映民情的同時,嚴密監視百姓的行為,“見淫僻不以告者,其罪亦猶淫僻者。”(《尚同下》)“數千萬裏之外,有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裏未遍聞,天子得而罰之。”使用這種充滿恐怖色彩的權術來震懾民眾,“是以舉天下之人皆恐懼振動惕栗,不敢為淫暴,曰:天子之視聽也神。”(《尚同中》)這種將權術、監察與特務結合在一起的政治模式,經由墨子發明,並傳諸韓非。有人將此模式譽為“智囊網絡”,聲稱“這充分提高了天子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及時性、嚴密性,這樣也就達到了政府首腦決策的最優化,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如此信口雌黃,真令人瞠目結舌。
墨子之兼愛雖含平等之趨向,卻又不曾產生廢除君臣上下等級製度之念,跳不出專製主義的歸宿,這也進一步表明墨子兼相愛說中蘊涵的原始平等觀的致命缺陷。一方麵,僅停留在道德精神的層麵,倡導博愛精神,“並非要求人人社會地位平等,隻是要求人們在不同的等級位置上實行兼愛”。“這樣,愛的形式平等掩蓋和肯定了不平等的實質。”另一方麵,兼愛的實現需仰賴統治者的推動。“我以為則無有上說之者而已矣,苟有上說之者,勸之以賞譽,威之以刑罰。”(《兼愛下》)這使得兼愛的崇高跌入了現實的窠臼之中,因為“兼愛之推行取決於在上位之人,必然會有‘尚同’而導致集權和暴政。哈耶克在《社會正義的幻象》中曾講,尋求絕對的平等將導致集權主義,這在墨子的理論中其實是能得證實的。”“兼愛導向平等,尚同導向專製,看起來兩者截然相反,其實在墨子那裏表現了奇特的統一。他用尚同的辦法推引兼愛,兼愛變成行政權力的從屬物;兼愛要靠尚同來實現,尚同成為社會操作的主體,所以隻能歸結為專製主義。”
“一同天下之義”必然否定思想自由和個體獨立的價值,走向文化專製。對此,梁啟超看得很清楚:“墨家隻承認社會,不承認個人。據彼宗所見,則個人惟以‘組成社會一分子’之資格而存在耳。離卻社會,則其存在更無何等意義。此義也,不能不謂含有一部真理。然彼宗太趨極端,誠有如莊子所謂‘為之太過已之太順’者,結果能令個人全為社會所吞沒,個性消盡,千人萬人同鑄一型,此又得為社會之福矣乎?荀子譏其‘有見於齊,無見於畸’,蓋謂此也。”伍非百亦曰:“專己自恣,餘智餘雄,鉗天下之口,錮萬民之心,而曰‘吾上同為政’。適見其愚而已矣,未見其能同也。悲夫。”
“從思想傳統上講,墨家的尚同主張,與官學之教‘以一治之’的思想專製一脈相承”。從這一傳統演繹出“君權神授”、“法自君出”之類君主專製觀,似為題中應有之義。不過,學界有人並不認同。如侯外廬等認為:“有人懷疑墨子的政治論是開創專製主義的先聲,這是誤解。他的‘一同天下之義’的理想,和等級的封建專製主義不相適合,毋寧說指一同於墨子的宗教觀。因為墨子並沒有把一般的天子規定為可效法的,而隻假定一個被人民所選擇的天子才可以效法,這一個天子又是墨子的主張之執行者。”蕭公權也說:“墨子雖重視政治製裁,然並不似法家諸子之傾向於君主專製。簡言之,墨家尚同實一變相之民享政治論。蓋君長之所以能治民,由其能堅持公利之目標,以為尚同之準繩。若君長不克盡此基本之責任,則失其所以為君長而無以治。”方授楚認為墨子“尚同”論屬“極端之獨裁主義”,但出發點是“建強有力之統一政府也。”“天子若非仁人而為暴主,又將何如?此則墨子所未言,但以其革命精神推之,則亦不能使一人肆於民上也。”
第七節 刑法觀
一、罪行法定
《經說上》:“罪,犯禁也。”“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伍非百對此的解釋是:“人之行多方,法之所禁有限。若禁外得罪,則人有不勝其罪者矣,而禁且不行。是以‘律無正文,無論何種行為不為罪。’”這是主張犯罪必須是觸犯禁條的行為,如果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法無明文規定,也不能以犯罪論之。這個觀點其實是提出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而這個曾讓西方學者在18世紀末為發明和倡導了它而自豪的原則,卻早於兩千多年前,在中國這塊神秘的土地上已為墨家不經意間提出。隻是這個聲音太過微弱,終被曆史所湮沒而成千古絕唱。
二、“天罰”觀
墨子理想的社會是“刑政治,萬民和,國家富,財用足,百姓皆得暖衣飽食,便寧無憂”。(《天誌中》)他將刑清政理視作國家頭等大事,以為實現兼愛交利,刑罰手段是必要的保障,即“勸之以賞譽,威之以刑罰。”墨子視“天誌”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準繩,具有賞善罰惡的功能。《天誌上》說:
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必得賞;反天意者,別相惡,交相賊,必得罰。
殺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殺不辜者誰也?則人也。予之不祥者誰也?則天也。
這種“天罰”觀乃夏、商時代神權法思想的遺跡,所不同者,則墨子的“天”更多虛擬的成份,寄托著以世俗之“義”為準則的價值內涵。
三、“殺人者死”與“殺盜非殺人”
從兼愛的根本立場出發,墨子要求社會每一個成員愛人、利人,而不能無故殺人。《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有巨子腹,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
這段記載反映了墨家基本的刑法觀:首先是反對無故殺人、傷人,這當然是“兼愛”題中應有之義。其次是主張等量報應的刑罰觀。“殺人者死,傷人者刑”,這種同害報複觀在中國可謂源遠流長,《荀子·正論》中稱為“百王之所同”,後期墨家亦不例外。再次是強調執法一律平等,無分親疏,甚至主張大義滅親,這與儒家主張的“親親相隱”原則正好針鋒相對。
另一方麵,墨子對“盜人”極其痛恨,竟然提出了“殺盜非殺人”的口號。《小取》:“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殺盜非殺人”之說古已有之,頗類名家公孫龍的“白馬非馬”命題,表現為一種詭辯論,但又符合邏輯學的規則,因為“盜”與“人”在邏輯學上是有絕大區別的。在內涵上“盜”比“人”豐富,在外延上“人”比“盜”廣泛,所以“盜”與“人”確非同一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說,“殺盜非殺人”這個命題是成立的,這種運用邏輯學的規則來分析法律問題的嚐試也不乏其自身的價值。不過,若就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一般常識而論,則這個命題是荒謬和危險的。因為“殺盜”是“殺人”的一種,不能憑借道德因素否定“殺盜”是“殺人”行為之一。這正如荀子所批評的那樣,“此惑於用名以亂名也”,即偷換了“人”的概念,以名詞的表麵之異來一概抹殺其內在之同,犯了基本的常識錯誤。好在墨家在此討論的並非一個法律的概念,強調“殺盜非殺人”反映了他們對侵犯財產的盜竊犯罪的痛恨,主張嚴厲打擊,這是小生產者對維護私有財產權心情的自發流露。“盜雖人類之一,然為盜則另有一盜之名,而非無罪之普通人矣。故殺盜,殺其有為盜名者之人,非殺普通之人也。”在墨子的時代,“天下之為寇亂盜賊者,周流天下無所重足者”,(《尚同下》)嚴重威脅著小生產者的財產利益。痛恨“盜賊”、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是《墨子》書中的兩大鮮明傾向,墨家後學變本加厲,以至於提出“殺盜非殺人”的命題,充分顯示出他們對私有財產保護的高度重視。“墨家極端反對盜賊,主張殺盜。這是當時私有製度已經鞏固的反映。”“殺盜非殺人”與墨家的兼愛說並不矛盾,“墨家尚兼愛,而‘盜愛其室,不愛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與兼愛之旨相背,故惡盜獨甚,而以‘非人’視之,此亦正所謂愛人也。”“此所謂殺盜非殺人,即《經下》之所謂殺狗非殺犬也。此雲盜人人也,亦可改為盜人非人,如雲白馬非馬。……殺去一盜,於人類全體不生變化,不致減少,依然是一人類全體,亦無礙於吾之兼愛。墨家縈回迂曲,指狗說馬,其意隻在擁護兼愛之說。”
四、善用刑
墨子認為治國依靠兩手,即“賞”和“罰”。“賞,上報下之功也。……罰,上報下之罪也。”(《經上》)賞的對象為“善”,罰的對象為“惡”,“善”與“惡”以“義”為劃分的標準。從“尚同”的目標出發,墨子很重視刑罰的作用,為了保證思想與行為統一於天子之“義”,就必須雙管齊下,“富貴以道其前,明罰以率其後”。(《尚同下》)所以,無論是賞,還是罰,都是為了“尚同”這一目的。
墨子認為法律是由君王製定的,“古之聖王發憲出令,設以為賞罰,以勸賢詛暴。”(《非命上》)如果“善人賞而暴人罰,則國必治。”(《尚同下》)但墨子同時也意識到,刑罰雖好,但若使用不當,也會貽害無窮。《尚同中》說:
譬之若有苗之五刑然。昔者聖王製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製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則不善也。
同樣是“五刑”,聖王用“以治天下”,有苗用“以亂天下”。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準確合理地運用刑罰,即善不善於用刑。“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尚同中》)
那麼,怎樣才算“善用刑”呢?那就是不枉不縱、不偏不阿、賞罰得當,即墨子所說的“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尚同中》)“貴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兼愛下》)這就要求司法者執法嚴明,公正聽獄,如果“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號令》)
墨子之主張尚賢,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刑法的公正。“賢者之治國也,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是以國家治而刑法正。”(《尚賢中》)墨子的這些司法主張與儒家有著明顯的差別,倒是與法家相去不遠了。
《墨子·非命上》:
先王之書,所以出國家,布施百姓者,憲也。先王之憲,亦嚐有曰:“福不可請,而禍不可諱,敬無益,暴無傷者乎?”所以聽獄製罪者,刑也。先王之刑,亦嚐有曰:“福不可請,禍不可諱,敬無益,暴無傷者乎?”
這段話看出,先王之書有“憲”有“刑”,兩者有別。墨子“嚐觀”之,進一步印證了當時刑法全麵公開的觀點。
五、犯罪預防思想
墨子將天下各種亂階的形成歸結為“不相愛”及自私自利,這實際上觸及到犯罪根源問題。墨子說:
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弟自愛,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臣自愛,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此所謂亂也。雖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謂亂也。父自愛也,不愛子,故虧子而自利;兄自愛也,不愛弟,故虧弟而自利;君自愛也,不愛臣,故虧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愛。雖至天下之為盜賊者亦然。盜愛其室,不愛其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賊愛其身,不愛人,故賊人以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愛。……若使天下兼相愛,國與國不相攻,家與家不相亂,盜賊無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則天下治。故聖人以治天下為事者,惡得不禁惡而勸愛?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兼愛上》)
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兼愛中》)
既然所有問題都出在“不相愛”與自私自利,解決的辦法當然隻能是兼愛交利了,這是墨子為平治社會、預防犯罪開出的萬用藥方。“盜愛其室,不愛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隻知自愛,不愛他人,才會去偷盜他人的財產。如果“視人室若其室,誰竊?”兼愛交利導致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尊重,自然也就沒有去偷盜了。“你尊重我的所有權,我也尊重你的所有權;彼此互相尊重,於是也就互相得到好處。”“兼愛”要求“視人之國若視其國”,必然要反對戰爭而提出“非攻”。同樣,墨子的非攻也包含了反對侵犯個人所有權之意。《墨子·非攻上》說:
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入人欄廄,取人牛馬者,其不仁義又甚攘人犬豕雞豚。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殺不辜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劍者,其不義又甚入人欄廄,取人牛馬。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
罪行的大小與所侵犯的財產的價值成正比。小到竊人桃李,大到攻人之國,都是不仁不義的犯罪,而原因在於不能兼愛,不能尊重他人的財產權。這反映的是“小私有者保護他自己的勞動成果的要求”,且兼愛和非攻的核心在於“尊重私有財產權並保衛私有財產權。故他這一套學說並不重在愛人,而是重在利己,不是由人道主義的演繹,而是向法治刑政的歸納。”
由於對兼相愛、交相利的過分看重而走向極端,導致墨子在認識上產生偏差,即不分青紅皂白地將社會禍亂的罪魁禍首完全歸結為人的“自愛”、“自利”,而忽視了社會政治的和經濟的根源。本來,“自愛”、“自利”是人的本性所決定的,它的產生與存在有其必然和合理的一麵,也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墨子偏偏要人們完全扼殺自己的本性而達到人人兼相愛、交相利的理想境界,這其中雖然飽含了墨子的一片赤子之心,卻由於其天真和片麵而難免被人譏之為“淺薄”。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包含“天誌”、“尚同”的思想體係中,兼愛說難免滑向排斥自我、否定個人利益的泥潭。“後期墨者百八十人為陽城君死難的悲劇正是這種極端思想的反映。尤其是在‘尚同’的旗幟下,最容易被統治者利用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第八節 小結
方授楚說:“至墨學在中國社會‘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如飄風,如暴雨,如光芒萬丈之彗星,未收除舊布新之功,一逝而不可複見。”此等奇絕現象,構成中國文化史上的獨特景觀。究其原因,頭緒紛繁。莊子說:“今墨子獨生不歌,死不服,桐棺三寸而無槨,以為法式。以此教人,恐不愛人;以此自行,固不愛己……其生也勤,其死也薄,其道大觳,使人憂、使人悲,其行難為也。恐其不可以為聖人之道。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雖獨能任,奈天下何!”(《莊子·天下》)近人夏曾佑說:“墨子留鬼神而去術數,似較孔子更近,然有天誌而無天堂之福,有明鬼而無地獄之罪,是人之從墨子者,苦身焦思而無報;違墨子者,放辟邪侈而無罰也。故上下之人,均不樂之,而其教遂亡。”孟子批評墨子兼愛是無父,罵為禽獸,說是偏見,卻也是正統之論,深刻說明墨子之學充滿理想主義色彩,不能見容於以家族為本位的中國傳統宗法社會,乃至於清代汪中竟因《墨子序》而被斥為“名教罪人”。墨家主要代表的小生產者的利益,發出的是中國曆史上罕見的平民階級的呼聲,這在小農經濟的汪洋大海中生存空間狹小,也使得在思想與文化高度大一統之後墨家的銷聲匿跡成為必然。同時,墨學本身存在內在矛盾,如既講“兼愛”平等,又講“尚同”專製;既講“非命”,又講“天誌”;既講“節葬”,又講“事鬼”等,正可謂“半是醒世恒言,半是癡人說夢。”“表現了作為分散、脆弱的小生產勞動者的雙重性格”,製約了其學說的傳揚。再加上其特有的江湖幫會或宗派會黨式的組織模式和“摩頂放踵”的苦行僧似生活,妨礙了自身的發展擴充。其遵循“非攻”之旨而“赴火蹈刃,死不還踵”的精神,在戰亂頻仍的戰國時期更令其精華喪失殆盡,從而一蹶不振。
墨子自古及今都是一個有爭議的人,對他的評價曆來都有針鋒相對的觀點。清人俞樾稱讚墨子“達於天人之理,熟於事物之情,又深察春秋戰國百餘年間時勢之變,欲補弊扶偏,以複之於古。鄭重其意,反複其言,以冀世主之一聽。雖若有稍詭於正者,而實千古之有心人也。”梁啟超激賞墨子,稱“古今中外哲人中,同情心之厚、義務觀念之強、犧牲精神之富,基督而外,墨子而已。”胡適甚至說:“墨翟也許是在中國出現過的最偉大人物”。而郭沫若卻斷言墨子的思想“充分地帶有反動性——不科學,不民主,反進化,反人性,名雖兼愛而實偏愛,名雖非攻而實美攻,名雖非命而實皈命。像他那樣滿嘴的王公大人,一腦袋的鬼神上帝,極端專製,極端保守的宗教思想家,我真不知道何以竟能成為了‘工農革命的代表’!”當下的學術界仍有人認為“墨家之理論,在中國傳統各家學說中,集權專製色彩最為濃厚。”
“在先秦各家中,墨子是唯一以社會問題作為主要問題的思想家。”墨子的法律思想在許多方麵都不乏閃光的一麵,如愛和尊重別人、樸素的平等觀與平民參政意識、公正執法等等。墨子法律思想中的陰暗麵也非常典型,如倡導君主集權專製,主張統一思想等。這些本質上相互對立和矛盾的思想觀念集中融彙在墨子身上,恰恰是傳統文化氛圍中小私有者思想追求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