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交易會的管理和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作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出國舉辦技術交易會,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舉辦的技術交易會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審批與管理
第七條下列單位可以舉辦技術交易會:
(一)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二)從事技術貿易並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科技性社會團體。
第八條技術交易會可以由一個單位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舉辦,或者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通過委托協議共同舉辦。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書麵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九條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目的和實際需要;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舉辦單位和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有具有一定數量和水平的技術成果;
(四)有必要資金和所需的物質條件;
(五)有符合要求的展館、展廳和其他必要設施。
第十條舉辦技術交易會,舉辦單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辦會申請,並填寫技術交易會申請登記表,申請內容應載明;
(一)辦會的目的和意義;
(二)技術交易會的名稱;
(三)國內市場供需情況分析;
(四)籌備機構及工作人員情況;
(五)辦會內容和方式;
(六)組織供需方的辦法;
(七)日程安排;
(八)經費預算;
(九)展出場地麵積及其配置圖。
主辦單位委托承辦單位共同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附書麵協議。
第十一條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技術交易會,應經舉辦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後,於半年前向國家科委提出申請。
全國綜合性技術交易會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從各部門和行業征集項目,展出攤位不得少於100個標準攤位,展出項目不得少於500項。
全國綜合性技術交易會的名稱可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第十二條舉辦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當於半年前按隸屬關係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批文件抄報國家科委備案。
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當在全國範圍內從本行業係統征集項目,展出麵積不得少於50個標準攤位,展出項目不得少於300項。
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的名稱可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但必須注明其專業係統。
第十三條舉辦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技術交易會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技術會,由舉辦單位向交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科技性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的信息交流、技術洽談和展出麵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展出項目在50項以下的小型展覽。這類技術交易活動,可由各單位自行決定舉行。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出決定或對審批決定不服的,申請單位可以按行政複議程序申請複議一次。
第十五條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經批準後,舉辦單位應當持批準通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並按批準的規模和要求開展籌備工作。
技術交易會舉辦前,承辦單位應持批件及有關材料向舉辦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三章組織與經費
第十六條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被批準後,舉辦單位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向社會發布消息,向各方發出邀請,並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組團參展。委托組團參展的,應當簽訂書麵委托協議。
第十七條舉辦單位應通過多種方式掌握技術信息,保障各攤位的展出質量,提高技術交易會的效益。
舉辦單位應當切實辦好專業報告會、業務洽談會、項目招標會等技術交流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等。
第十八條參展單位應派出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工作人員參展,參展工作人員應了解項目的技術經濟內容,並具備一定技術貿易知識。
第十九條舉辦技術交易會的費用由舉辦單位籌集或由參加單位負擔。為促成技術交易項目成交,主辦單位應積極取得金融機構的投資或貸款支持。
第二十條技術交易會後應進行經費核算。由幾個單位聯合舉辦或者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舉辦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協議分配盈餘或分擔虧損。
第二十一條舉辦單位應在技術交易會結束後1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並及時報審批機關。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將總結報國家科委備案。
前款總結內容包括:交易會基本情況、技術合同簽約情況、展出項目彙編、經驗與教訓、建議等。
第四章表彰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交易會上的優秀技術項目,舉辦單位可組織評獎活動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獎勵。對舉辦技術交易會和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全國性或地方性技術交易會,或者擅自提高技術交易會規格的,舉辦地的科委應於通報批評,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查處。
利用技術交易會從事非法活動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訂具體實施辦法。
我國術市場向縱深發展的通
(1991年6月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科技司(局)及有關單位:
今年四月下甸國家科委在北京召開了全同技術市場工作會議。會議期間,李鵬總理、同誌和國務院其他領導同誌親切接見了會議的部分代表。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直屬機構部分領導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領導出席了會設閉幕式。
我國技術市場經過十年發展已初具規模,特別是兩年來貫徹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方針,規範技術市場行為有很大進展,為技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技術市場管理工作中出現過的無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現象正逐步克服,技術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得到一定的遏製,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技術合同成交額在經濟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持續穩定增長。技術市場已成為連接科技與經濟的重要橋梁,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次工作會議充分肯定兩年來的成績,總結交流了各地區、各部門健全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完善管理法規,發展農村技術市場和活躍大中型企業技術貿易,組織大型技術交易活動和開拓海外市場等方麵的經驗,並對幾年來在技術市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249個先進集體和241個先進個人,首次頒發了技術市場金橋獎。國務委員、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同誌在工作會議上對技術市場工作重要指示,指出進一步推進市場機製的形成和完善,促進計劃管理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是“八五”期間和今年深化科技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宋健同誌要求從嗔技術市場工作的同誌進一步解放思想,銳意改革,開拓進取,使我國技術市場沿著健康的軌道有更大的發展。這次工作會議討論了我國技術市場在“八五”前期的目標和任務,明確提出技術市場堅持改革開放,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大膽發揮市場機製的優勢,以開拓農村技術市場和活躍大中型企業技術貿易活動三年左右時間,使我國技術市場規模有更大發展,大力加強對技術市場的扶植引導:以點帶麵的方法,引導技術市場工作向縱深發展、
一、繼續健全和完善技術市場各級管理機構
1.主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健全技術市場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能,完善管理監督手段。1992年底力爭的地建立專門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
2.繼續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培訓考核合同登記員,監督檢查認定登記工作,協助統計部門、認真搞好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