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近期關於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與法規彙編(八)(3 / 3)

3.審批技術經背機構,核發技術貿易證書,檢查技術經營活動。會同有關部建立技術合同仲裁機構。

4.承辦技術市場的表彰和獎勵工作。

二、完善技術市場法規體係健全技術市場的扶植引導政策

1.待《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出台後,各級科委應積極協助地方人大和政府,製定和完善配套的地方法規和管理規章。

2.協同有關部門開展以《技術合同法》和《專利法》為重點的普法教育.並行使執法檢查。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力爭優惠政策的穩定,並探索引導技術鼓勵企業技術貿易等優惠措施。

三、規範與加強技術市場培訓工作,提高技術市場管理與經營人員的素質

各級科委要加強對技術市場培訓工作的管理,從1991年始,閣三年左右時間,按我委製訂的《技術市場人員培訓考核大鋼》和審定的基本教材,對技術市場管理與經營人員分層次、分地區進行培訓和資格考核,統一發證;實行技術合同登記員持證上崗,培訓考核技術合同仲裁員,加強對各類技術市場培訓.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扶植、引導各類技術開發與中介服務機構

各級科委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扶植、引導多種形式的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特別是行業性和專門性的,如科技谘詢、中介服務、信息服務機構,形成技術服務網絡。

各級科委和部委科技主管部門,要領導和支持科技開發中心,使之當好科技主管部門的助手,為星火、火炬、成果推廣計劃的實施做好服務工泎。各科技開發中心應發展中介功能,增強技術配套和工程係統承包能力,在信息流通,人才與智力流動,技術成果消化吸收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的籌集與融通等方麵,擴大服務範圍。

五、建立全國技術市場信息網絡係統,開辟信息流通渠道,實現信息規範化

各級科委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選擇信息網點,組建技術市場信息庫.通過信息網絡係統,引導技術交易活動,提供信息服務。信息網絡係統將與亞太技術轉移中心等國際技術轉移組織的信息網絡聯網,推動對外技術信息的交換。

六、發展定時、定點的全國綜合性和專業性大型技術交易會

各級科委應在各地區政府和有關部委的領導下,組織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大型技術交易活動,力爭盡快建立3個在國外有影響的、備有特色的展銷中心,發展定時定點的技術交易活動。

大型技術交易會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對展示項目的引導和篩選,組織買方和信貸支持,提供技術合同登記等現場服務和成交項目的跟蹤服務,提高交易成功率和交易會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七、加強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努力開拓國際市場

各級科委應加強與有關部門及技術進出口貿易機構的協調配合,建立3-5個沿海與邊境城市的對外技術貿易窗口和駐外技術貿易代理機構;加強與國際技術轉移組織和技術貿易機構的聯係,交換技術商品信息;加強國際市場調查,根據我國技術商品檔次和買方的消化吸收能力,積極組織先進與對路技術商品出口,重點發展與亞太地政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積極配合技術進出口貿易機構,組織參加國際技術展交活動。

八、開拓農村技術市場,推動農業生產和鄉鎮工業的進一步發展

各級科委,特別是縣科委,應將開拓農村技術市場坐為一項重要工作,建立健全農村技術市場的管理與經營服務支撐體係,創造和發展新的機製,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業技術承包,按經濟規律和市場機製來發展以科技為先導的、技物貿結合的農業技術全程服務體係,發輯技、工(農)貿一體化的集體經濟實體,扶植鄉鎮企業的科技開發機構和橫向聯係網絡,為實施星火計劃做好服務工作,將技術與人才引進到農村,引進到鄉鎮企業,引導農村經濟向以科技為支柱的商品經濟轉軌。

九、活躍大中型企業的技術貿易,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

各地科委和部委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增加科技投入,建立企業技術開發基金和技術進步考核指標,增強大中型企業技術貿易的活力。各級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要采取措施,幫助企業加強技術貿易活動的管理,建立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鄉鎮企業的聯係,建立企業技術貿易互助基金;在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下,采取鼓勵企業技術貿易的傾斜優惠政策,推動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進入技術市場,使其逐步成為技術開發和技術投資的主體,成為向鄉鎮企業和國際市場擴散先進適用技術的源泉。

十、加強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工作

各地既科委和部委科技主管部門,要根據各地和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安排研究項目,對當前急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建立更有效.的技術擴散機製和技術市場發展模式,建立技術市水平的評價指標體係,組建技術市場信息網絡係統,發展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等研究課題,為技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各級科委和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加強與經濟、工商管理、稅務、財政:、金融、司法等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為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為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做出新的貢獻。

關於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2年11月19日)

結一條為促進高新技術同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製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結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屬於高新技術性質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依國家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和本規定設立,符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可以注冊地為住所。公司注冊地及其主要辦事機構須設立在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第五條原高新技術企業改組為公司時,經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為大中型的高新技術企業,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發起人可為一人。

第六條如有向公司轉讓屬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高新技術或以該項技術折價入股的境外企業法人、境內外資企業法人要求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時,須報請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專門審核批準,但其總數不能超過發起人數的1/3。

第七條原高新技術企業改組為公司時,必須界定原有企業淨資產產權。對產權一時難以界定的資產,可暫用法人股的形式投入公司,並予以管理。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部門是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公司在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設立。

第九條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改委(辦)或政府授權機構為公司的審批機構。

第十條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時如果無形資產中含有高新技術,經公司審批部門特殊批準,無形資產的作價總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0%。但所含高新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公司主管產品的核心技術;

(二)符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高新技術認定條件;

(三)認股人出具對入股技術的權屬證明文件,並保證公司對該項技術的權利在約定範圍內或條件下,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其授權部門核準的技術評價機構及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證明。

第十一條為繼續保證、促進公司的鞏固和發展,發揮智力資源的優勢,原高新技術企業改組為公司時,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後,並由原企業在員工會議一致決議,企業可以用個人股的形式獎勵對創辦原企業有顯著貢獻的本公司科技人員。

第十二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規範意見》。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